近年来,一种新的就业模式——劳务租赁——正在北京、上海等城市异军突起,成为再就业工作的新亮点。“劳务租赁”又称“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招聘职工而不使用职工,用人单位不招聘职工而使用职工,其典型特征是劳动力的使用与管理相分离,派遣单位负责管理职工,承办有关劳动和社保事务,用人单位只根据合同约定给付派遣单位经济报酬,而劳动者则根据派遣单位的安排和用人单位的要求完成指定任务和工作的一种就业形式。当前,该种就业形式在市场经济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十分流行。就我市而言,目前全市约有4万员工由专业公司“租赁”给用人单位工作,其中,制造企业、电信、银行成为租赁用工的大户。因此,建立合法规范的劳务、人才租赁机构,完善配套的管理办法和社会保险操作机制已十分必要,本文仅从劳务租赁涉及的法律关系出发,对劳务租赁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简要的分析,对如何做好我市劳务租赁人员的参保工作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劳务租赁的作用和意义 (一)采取劳力租赁这种用工方式,既能从根本上解决某些企业急需员工但又养不起员工的实际问题,又有利于灵活就业等就业形式的开展。 (二)采取劳务租赁这种用工方式,既能及时满足用人单位对不同类型人员的需求,又能提高企业的办事效率。 (三)采取劳务租赁这种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租赁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不会发生变化,员工因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会更努力为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也因劳务租赁既能减轻企业在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工作负担,又能节省很多费用,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 另外,由于租赁机构的工作人员比较熟悉劳动、人事相关法规,还能协助用人单位人力资源部门完善管理等业务。
二、劳务租赁中的法律关系 劳务租赁,是招聘人员和使用人员相分离的劳务经济模式。即一方用人单位招聘员工但不使用员工,另一方用人单位不招聘员工但却使用员工,两方用人单位通过劳务合同的方式确立租赁和用人的关系。劳务租赁中一般有两类、三种法律关系:一是,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租赁关系;二是,劳务输出单位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三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入单位是劳务服务关系。其中,第一种和第三种法律关系同属于劳务关系。这种三角法律关系的基础是劳务租赁关系,其支柱是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单位的劳动关系和与劳务输入单位的劳务服务关系。在运用劳务租赁用工方式时,首先要区分两类不同的法律关系,运用不同的法律加以调整;其次,应特别注意两类、三种法律关系的相互交叉,以及适用法律的相互交叉;第三,在处理劳动争议时,往往须把劳务输入单位做为第三人,请其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劳务租赁出现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劳动关系不清晰。劳务型公司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租赁协议,用人单位不直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劳动者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别属于两家单位的情况。二是工资支付不透明。由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和工作岗位分属两家,出现部分劳务型企业及用人单位随意克扣工资或抽头,不按月发放工资、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等情况,劳动者的权益受侵害后责任主体不明。三是社会保险不参加。有的用人单位利用劳务租赁用人形式,逃避社会保险义务,而劳务型公司又不为劳务人员办理参加社保手续,不缴纳社保费,或者是让劳务人员自己承担缴纳全部的社保费。四是同等劳动不同酬。劳务人员在用人单位往往成为另类,从事的人多是苦、脏、累、重岗位工作,且报酬待遇低不享受用人单位的奖金和福利等。五是工作时间不规范。被租赁的劳务人员需遵守用人单位的工作时间,这本属正常,但有的用人单位对劳务人员任意安排加班加点,工作时间大大超过国家规定,并且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还把违规责任推卸给劳务型企业。劳务型企业为与用人单位维持劳务租赁关系,不敢帮劳务人员维权。 为保障劳务型公司的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促进就业再就业的作用,控制和消除其负面影响,有必要对劳务公司及其劳务租赁行为,以及企业使用劳务租赁人员行为进行规范。目前,上海等地已出台了有关规定,将劳务租赁的用工形式定位在帮助本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本的劳务型企业实现规范管理,严格禁止企业使用外地劳务型企业的劳务人员。从劳务型企业的运转情况来看,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首先,要明确规定劳务租赁的范围。企事业用人单位用工,主要应以直接招聘录用员工,并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建立一支基本职工队伍为主。而劳务租赁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和劳动关系,并不适用所有企事业用人单位,只适合一些特殊用人单位或特殊岗位。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对劳务型公司进行劳务租赁,应明确规定租赁的范围。如外地企业进入当地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或当地未注册机构的所需用工,因其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直接招用工,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应由劳务型公司租赁劳务人员供其使用。再如,企业的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特殊岗位使用人员,争行、保险公司因编制所限需使用编外人员,也可由劳务公司租赁劳务人员。 其次,要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劳务型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劳务型企业,应与招聘录用的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明确作为劳租赁的用人单位及工种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及工资支付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等,并在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相关的劳动用工、劳动合同鉴证和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缴费手续。劳务型公司在进行劳务租赁时,还必须与企事业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依法建立劳务租赁与使用关系,明确劳务租赁人员的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标准,以及社会保险费的结付标准和结付缴纳办法。可以说,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务合同,是依法规范用工、避免劳动争议和劳务纠纷的最重要的基础工作。 最后,要加强对劳务租赁的执法监察。鉴于劳务租赁方面存在的问题,为维护劳动力市场秩序和劳务租赁人员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劳务型公司租赁劳务人员和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的执法监察,重点是监督检查劳务型公司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情况,为劳务人员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监督、检查用人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在工资支付、工作时间、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情况。对凡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劳务租赁政策规定的劳务型公司和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从而确保劳务租赁和使用劳务人员行为的规范化,确保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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