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简论劳教群体“异化”现象的成因及整治对策
2005-02-17 互联网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劳教人员在劳教场所的各种活动中都必须是以群体的组织形式参与的,劳教群体①对劳教个体及场所安全稳定有着显著的影响。当前,劳教场所出现劳教人员打群架、搞帮派、多人参与违规等行为,是劳教群体的异化②现象。因此,研究分析劳教群体的特征、异化现象的成因,对于维护场所安全稳定和有效教育矫治劳教人员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劳教群体的特征

劳教群体是指劳教人员在劳教场所的特定状态下,由3个以上劳教人员组成的群体。劳教群体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社会群体,它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劳教群体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劳教人员进入劳教群体的不可选择性。劳教人员进入劳教群体对劳教个人来说是不随意的、不可选择的,不管个人愿意与否,他必须生活、活动在指定的群体中,接受劳教场所的管理教育。二是劳教群体行为的限制性。劳动教养的本质属性决定了劳教人员的行为始终处在所规队纪的约束和规范下,其行动自由受到严格限制和严厉管制。因此,劳教群体的行为带有明显的强制性。劳教群体必须无条件地接受劳教民警的管理教育和监督。

(二)劳教群体的复杂性。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和新旧体制的转制,诱发违法犯罪的各种社会消极因素外延,使劳教人员的构成、地域、群体及罪错类型复杂多元。即使在相同罪错类型的劳教群体中,由于劳教人员经历、社会背景、文化程度、性格特点等方面的差异,导致了劳教群体中个体的复杂性。加之劳教场所收容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使地域性劳教在一个所里或一个大中队比较集中,带有浓厚的地域色彩,客观上使劳教群体趋向复杂。劳教场所限于人力、物力及其他因素,劳教人员难以实施分类管理、分类教育,劳教群体的复杂性影响了场所安全稳定,制约了劳教办特色工作的深入开展。

(三)劳教群体的隐蔽性。劳教场所是相对独立于社会的封闭隔离的环境,随着场所安全稳定和戒毒工作要求的提高,劳教人员与外界的交往受到严格限制。如劳教人员接受亲属的物品均受到检查,遇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即受到干预或停止。因此,劳教人员违规活动具有相当的隐蔽性,如吸毒劳教人员挖空心思、想方设法带入违禁物品就是例证。此外,劳教人员在群体内部的活动也都各就各位,相对固定,不允许乱串宿舍,群体人员的交往是单调的,与正常群体的交往多样性截然不同,对其行为和思想动态不易掌握。为规避所规队纪的处罚,劳教人员违规出现互相包庇现象,群体的行为方式使隐蔽性趋向明显。

(四)劳教群体的松散性。主要表现在2个方面:一是群体人员的时限性。劳教人员在劳教群体中生活都有一定的期限,个体期满就立即脱离该群体,这种人员交潜快和流动性大使得劳教群体不够稳定,较为松散,凝聚力③不强。二是劳教群体往往分成若干非正式的小群体,这些小群体往往是在劳教人员的年龄、经历、教期、兴趣、地域、个性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形成的,尽管某些小群体表面上看来形成很困难,并抱成一团,但总的来说,这些小群体是时离时合,不稳固的,在政治攻势面前很容易解体,远不如正常的群体。

二、劳教群体异化的成因及影响

劳教群体的形成,与社会群体的形成一样,都需要一个核心人物--- 头目,在群体成员中具有较高威信,这是劳教群体形成所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和关键因素。就劳教群体---头目的构成而言:1、“多进宫”劳教人员;2、劳教民管会成员、班组长等手中掌握一定“事权”的骨干劳教人员;3、少数社会关系户,如朋友、同乡、兄弟单位及上级部门打招呼的关系劳教,充当民警“拐棍”并得到民警信任的劳教人员;4、教前的违法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带有浓厚的帮派和地域色彩。劳教群体异化的成因及影响主要表现在5个方面:

成因之一:民警管理职权的变相转移。一些民警由于个人素质较低,特权思想严重或赖于亲自动手,不愿亲力亲为,过分依赖劳教民管会成员、班组长和所谓自己信得过的骨干劳教,作为自己的传令兵、勤务员,将自己的一些生活琐事甚至自己的管理职权交给他们,给这些人过多、过大的“事权”,成了执法工作事实上的“二队长”。他们凭借民警对自己的信任,拿鸡毛当令箭,以此满足自己的权欲和物欲要求;依仗民警的权势,狐假虎威,肆无忌惮地“吃、拿、卡、要”。在群体---头目的较大压力下,群体内的劳教人员往往被迫做出表面的从众行为。大部分劳教人员由于慑于其淫威,惧怕站在“拐棍”身后的民警,只好忍气吞声,听之任之。这为劳教群体异化的产生、“拐棍”劳教的出现提供了一些适宜条件和时机。

成因之二:民警选用骨干的思维偏差。一些民警在选用民管会成员、班组长等“骨干”劳教人员上,认为一般劳教对劳教场所环境不熟悉,缺乏必要的管理经验,习惯于使用“多进宫”劳教人员,形成对骨干劳教在物色、使用上的思维偏差。(1)在物色上。偏重所谓“有能力、有经验”、“人厉害、能管人、会办事”,或者凭借私人关系和个人感情上好恶,致使“多进宫”人中、表里不一的劳教人员占据“管人”的位置和掌握“管人”的权力;(2)在使用上。过分放权,无原则依赖,最为突出的是只用不管,只用不教,对他们中出现的一些恃强凌弱、超越权限的错误行为和违规苗头,不但不及时纠正和打击,反而以“为了工作”为借口,包庇纵容这些错误行为,为劳教“拐棍”的产生创造了最为直接的基础性条件。

成因之三:民警执法缺信及执法失廉。个别民警在劳教人员冲突问题处理上或平时管理教育中,凭个人感情好恶和心情好坏办事,不具体深入分析,偏袒骨干劳教人员和社会关系户,产生了执法不公现象,导致了执法失严、失“信”,出现了警教间的摩擦、顶牛、碰撞等问题频繁而尖锐,容易为一些不服从管教的劳教人员形成群体,给场所安全稳定埋下隐患。执法失廉必然导致执法缺信。客观上,“多进宫”劳教人员有较强的反改造经验,处世方式较为圆滑,对民警阿谀奉承,用小恩小惠拉拢腐蚀,以达到个人目的,使民警执法失廉,产生执法不公,导致执法缺信。主观上,个别民警对自身要求不严,与劳教人员界限不清,满足自己的“私利”,借助手中的执法权、管束权,从劳教人员身上捞取好处,进行“权钱交易”,客观上形成了民警“培养”“拐棍”劳教的怪异现象。

成因之四:劳教违法行为模式的延续。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一个特点是结伙性,劳教人员中小群体的出现就是这一特点的表现。原来在社会上就有一定恶名的劳教人员借着自己在社会上的所谓“威望”,对其他劳教尤其是本地域劳教进行精神和钱物上的控制。同一地域的劳教人员以前在社会上就受其控制,加之环境特殊,不得不重新接受控制。有的因惧怕其“恶名”,解教后惧怕受其打击报复,只好权且忍让;有的慑于群体势力,怕遭到欺侮,对“拐棍”劳教违规违纪现象,只好隐瞒不报、忍气吞声。一些大中队不注意教育和发动劳教人员同“拐棍”行为作斗争,对打击“拐棍”的急迫性认识不足,得不到及时有力的打击,使劳教小群体得以做大,势力得以延展,形成了上可以瞒民警、下欺劳教人员的“所王所霸”现象。

来源:佚名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上一篇:开展劳教戒毒社会适应性训练之构想  
下一篇:党性分析报告(3)

关系栏目:领导简介 领导讲话 礼仪大全 心得体会 外交关系 团员教育 文学鉴赏

相关链接
发表评论   看看其他(0)人对此文的看法
笔名:
评论内容:(限制250字符,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承担一切责任。)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相关图片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