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指出:“促进社会和谐是我国发展的重要目标和必要条件。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从解决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更加注重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发展社会事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更加注重民主法制建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保持社会安定团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社会和谐,是我们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任何社会理想都必然内含着一定的价值诉求,而价值诉求的不同构成了各种社会理想的根本区别。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有着自己特定的价值诉求。明确这种价值诉求及其实现途径,对于在实践中牢牢把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正确方向,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规定
要明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必须弄清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规定。
首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任何其他形态的和谐社会,而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和谐社会。一方面,它不同于历史上私有制条件下人们所粉饰的各种所谓的和谐社会。在存在私有制和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情况下,是不可能有真正的和谐社会的。另一方面,它也不同于未来的共产主义和谐社会,而是迈向未来共产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阶梯。邓小平曾对社会主义的本质作过科学概括:“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应该充分地体现社会主义的这一内在本质。第一,它是一个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使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不断得到满足的社会;第二,它是一个消灭了剥削和压迫,人们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第三,它是一个消除了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社会。
其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应该说,社会和谐或和谐社会并不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天然属性,换言之,并不是只要建立社会主义制度就必然出现一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事实上,由于人们对社会主义的认识有一个不断深入的过程,社会主义实践也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所以社会主义社会只能逐步地从不和谐或不太和谐走向和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具备有六大特征,即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以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综合这些特征,我们可以概括地说,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既充满创造生机,又协调有序的社会。
再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领导全体人民正在为之奋斗、在不久的将来完全可以实现的社会理想。所谓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努力将这种社会理想变成现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一方面,我们要有信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因而必然能够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衷心拥护和积极支持。同时,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就,已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了重要的物质基础、政治保障和精神支撑。因此,在党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一定能够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另一方面,我们也应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艰苦努力和长期奋斗的思想准备。正如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需要作长期的奋斗一样,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决不是一朝一夕之事,它同样需要我们作长期艰苦的努力。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关键的是要使社会主义社会人们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特别是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使全体人民“各得其所”。惟有“各得其所”,人们才能“各尽其能”,也才可能和谐相处。我们党之所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重大任务,就是因为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出现了各种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亟待协调。而要协调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就必然有一个到底遵循什么样的价值原则、价值标准和价值目标的问题,这也就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诉求问题。
首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充满人文关怀的社会,以人为本应该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价值原则。但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价值原则的“以人为本”,既不同于中国古代封建统治阶级的“民本”思想,也不同于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中国古代思想家也极为“重民”,并曾提出了十分丰富的“民本”思想,如“民为邦本,本固邦宁”;“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等等。但是,这种“民本”思想不过是对专制的一种“训政”,其目的在于帮助君主更好地“役民”、更顺利地实现其统治,因而它实质上是一种不折不扣的“君本”思想。西方近现代资产阶级的人本主义学说反对神本主义,高扬人的主体地位,强调人的自由和权利,把人或者人的某个方面(如非理性方面)抬高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但是,这种人本主义思想是建立在“共同人性”的理论预设基础之上的,其所谓的“人”是一种现实社会中根本就不存在的、无差别的抽象的人,因而它对于资本主义社会中受剥削、受压迫的广大无产阶级群众来说只是一种无关痛痒的议论。而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原则,“以人为本”是要以人民群众为本,它是建立在群众史观基础上的,是以确认人民群众作为历史创造者、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翁地位为前提的。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坚持以人为本的价值原则,就是要牢固地确立人民群众在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主人翁地位,尊重人民群众的意愿,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创造才能,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
其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标准。始终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党和国家各项大政方针的制定和实施及各项具体工作的开展都必须着眼于维护、实现和发展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它意味着必须把能否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衡量党和国家一切工作成败得失的最高价值标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好、实现好和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不是一种空洞的抽象,它是由各方面的具体利益构成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民群众的具体利益日趋多元化,不同方面的具体利益之间的关系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对这些具体利益关系的处理都关涉着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标准,就是我们所有的政策、措施和工作,都应该正确反映并有利于处理各种利益关系,都应该认真考虑和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面群众的利益。最大多数人的利益是最紧要的和最具决定性的因素。凡是有利于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事情,我们就应该千方百计地办好;凡是有损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的事情,我们就应该坚决地予以制止。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一价值标准,是以人为本这一价值原则的具体化,它进一步彰显了以人为本就是以人民群众为本。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也只有始终坚持以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高价值标准,以人为本这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价值原则才能真正落到实处。
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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