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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公务员法的新闻发布会
2005-04-27 互联网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人民网]:新闻发布会即将开始,记者已经就座。 [16:06]

[韩晓武]:女士们、先生们,大家好!今天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这里举行新闻发布会,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刚刚闭幕,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会议开得很成功,在刚才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通过了公务员法草案,现在我们高兴地请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李飞副主任和人事部副部长、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侯建良先生给大家介绍公务员法有关情况和回答有关问题。首先请侯部长和大家讲几句话。 [16:09]

[侯建良]:各位领导,下午好!刚刚闭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这是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订颁布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干部人事管理科学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公务员法的研究起草从2002年8月就开始起步了,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人事部对这件事情非常的重视,专门成立了公务员法起草领导小组,还抽调了精干人员组成起草小组,在起草过程当中得到了各地、各部委,尤其是各地组织人事部门的积极配合,得到了国务院法制办、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和法律工作委员会的大力支持和指导,在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下,这部重要法律在今天下午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出台了。 [16:11]

[侯建良]:今天,我受起草领导小组另外两位先生即组长张柏林先生、副组长李建华先生委托出席这代招待会,并与人大副主任李飞先生共同回答大家的问题,我感到很荣幸,在这里对各位记者朋友表示衷心的感谢。 [16:12]

[韩晓武]:谢谢侯部长,下面请李飞副主任讲几句话。 [16:13]

[李飞]:非常高兴在这里见到新闻记者朋友,刚刚侯部长讲到十五次会议闭幕了,顺利通过了我们国家第一部公务员法,法制工作委员会作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立法工作机构,我是分管国家法的立法调研和有关法律的修改工作,参与了该法的立法工作,在工作当中和起草部门配合得非常好,我很高兴在这部法今天下午在人大常委会上顺利通过之际,利用这个机会回答媒体提出的有关问题,谢谢大家 [16:16]

[韩晓武]:谢谢李主任。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的时间大约一个小时,下面请媒体的朋友提问。 [16:18]

[人民日报社记者]:请问,为什么要制定《公务员法》,公务员法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有哪些新的变化?谢谢。 [16:19]

[侯建良]:为什么要制定国家《公务员法》,我从三个需要说明这个问题:第一,制定《公务员法》是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实现干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大家知道50多年来,我们国家的干部人事管理方面有很多政策文件,但是法律法规极少,特别是没有一部人事管理总章程性的法律,在人事领域的一些外国朋友说,中国是文官制度的创始,怎么没有一部《公务员法》呢?古人说治国先治吏,我认为如果缺乏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就不利于依法治国。所以这部法律的出台,填补了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空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第二,制定《公务员法》是及时总结十几年推行公务员制度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公务员的需要,1993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公务员暂行条例,在国家行政机关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经过将近12年的推行,社会各界一直反映这是一项成功的改革,推行公务员制度促进了干部人事管理,尤其机关人事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素质,维护他们的权益,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促进行政能力建设,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16:27]

[侯建良]:在这十几年当中,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进一步深化,又出台了一些好的新鲜经验,也需要及时补充到公务员制度里面去,所以在暂行条例经过十几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套行之有效好的制度的时候,进一步完善和提高,出台这么一部法律是非常适时的。 [16:28]

[侯建良]:第三,制定《公务员法》是完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需要,邓小平同志当年曾经说,中国的事情能不能办好,经济能不能快一点发展起来?国家能不能长治久安从某种意义来讲,关键在于人。我想这个关键在于人,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其中之一就是需要高素质的党政机关人才,党政机关人才在改革开放、在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 [16:28]

[侯建良]:所以要提高他们的素质,促进新的建设,提高效益。因此就要有一个好的法律来保证对国家机关、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加强监督,这也正是我们制定这部《公务员法》的目的所在。以上我从三个需要来说明为什么要出台《公务员法》。 [16:40]

[侯建良]:还有一个问题是与公务员暂行条例相比,公务员法有哪些特点?有哪些新的发展?公务员法以暂行条例为基础,保证了制度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又有较大的发展。在起草过程中,我感觉比较大的有这么几点: [16:46]

[侯建良]:一是调整了公务员的范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公务员范围,就是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其他党政机关参照试行公务员暂行条例。《公务员法》在这方面进行了调整,公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三个条件,一个是必须是依法履行公职,第二个条件是使用行政编制,再一个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是公务员。我觉得这是一个比较大的变化。 [16:46]

[侯建良]:再一个,《公务员法》吸收了十几年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当中的一些新经验,这些新的经验包括竞争上岗、公开选拔、任职的试用期,还有领导人员的引咎辞职,在这方面都有新的改革经验,都吸收到《公务员法》里面,在这几个方面都有比较重大的完善。 [16:47]

[侯建良]:再一个是完善了公务员的分类管理制度。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管理的规定,公务员制度本身是整个干部人事制度分类管理的结果,把整个干部人事分为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但是,公务员里面也要进行分类,在《公务员法》第三章里面特别规定公务员职位,按照它的性质区别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并且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建立新的职位类别。再一个建立了职位聘用制,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也规定了部分职务实行聘任制,但十几年了一直没有推行。在《公务员法》出台的时候,感觉有了一定把握了,所以在《公务员法》里专门规定了一章,就是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的职位可以进行聘任,聘任就要签定合同,按照合同进行管理,这是过去暂行条例所没有的。 [16:47]

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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