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字第 号
__________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依法授权核准部分死刑案件通知的规定,本院已依法核准__________犯__________死刑,现命令你院接到此命令之日起,在七日以内,将罪犯__________验明正身,核对犯罪事实无误,讯问有无遗言、信札后,交付执行死刑,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本院。如果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停止执行或者应当暂停执行的情况,即停止执行,并报告本院审定。
此令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
年 月 日
(章)
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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