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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纪律检查工作程序 7
2005-11-17 互联网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896、在什么情况下采取停职检查措施?

  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的前提是,被调查人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被调查人确实犯有严重错误,并且妨碍案件调查。“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1)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2)被调查人犯有严重 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 为之一的:(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 、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2)为了逃避组织的审查和纪 律的惩处,故意向组织提供假情况或指使他人拒绝回答有关案件情况的询问,拒不出证或 出具伪证,以及利用各种非法手段隐匿、篡改、销毁证据,甚至故意歪曲、捏造事实、嫁 祸栽赃、诬陷他人;(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弄虚作假、欺骗、恫吓威胁、金钱物品 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甚至唆使知情人改变原来的证据;(4) 拒不接受组织的审查,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通风报信,串通情况,设置蹿障碍 ,制造困难,订立攻守同盟,进行反调查,破坏、对抗案件检查工作。

  897、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如何履行手续?

  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应履行一定的审批手续。停止被调查人的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 委意见后决定。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送 达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如果停止党内职务的决定是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 作出的,则纪检机关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 织部门。在实际生活中,有的被调查人不仅担任党内职务,而且同时担任党外职务,或只 担任党外职务。若需要停止被调查人的党外职务时,纪检机关应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其方式是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 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

  898、如何向被调查人核对错误事实?

  将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是案件调查应履行的手续,也是保护被调查人正当权益的体现。它有利于办案的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被调查人是违纪问题的当事人,对 整个错误事实比较了解,对调查所得的错误事实是否符合客观实际,有较大的发言权。将 错误事实写成材料与其核对,不仅有助于把案件搞准,也会使本人对错误事实和造成的危 害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促使其对自己的错误进行深刻的反省,从中汲取教训。

  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这里的“错误事实”必须是调查所得的证据予以证实的,“错误性质”应 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错误作出的恰当、合理的结论。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 、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否则会带来不良后果。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 名义落款。

  被调查人看过错误事实材料后,应在其上签署意见,这是必要的手续。对被调查人提出的合理意见,调查组应予采纳,对其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899、什么是初步核实?

  初步核实,是指纪检机关对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在立案之前进行的初步调查核实的活动。其任务和目的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 据。初步核实是纪检案件检查的重要环节。只有认真搞好初步核实工作,特别是把主要问题 核准核实,才能为立案与否提供可靠依 据。对反映问题不实或不完全属实的,在初核阶 段应做出结论,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况澄清事实;对虽有违纪行为但情节轻微无需追究纪 律责任的,在初核阶段亦应进行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纠正其错误行为。

  初步核实工作,既关系到违纪行为能否得到及时纠正,实施违纪行为者能否受到纪律制裁,又关系到党员、干部的积极性能否受到保护的问题。因此,初步核实工作应当从快、扎 实、保密,并应突出重点。

  900、初步核实的任务及目的是什么?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核是在立案 前进行的了解和核对,而不是立案后的调查。其目的是为了判明和掌握问题的真假、虚实和 大小,以便决定能否立案,从而避免立案的盲目性,维护立案的严肃性和准确性。反映、检 举和控告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种类繁多,千差万别。由于反映人、检举人对问题了解 的程度不一,因此,纪检机关在受理反映、检举和控告后,必须进行初核,以搞清问题的真 实性、可靠性,再确定立案与否。

  901、对纪检机关在案件检查中收集证据的权力是怎样规定的?

  《案件检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 ,不得拒绝和阻挠。

  (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 料;

  (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6)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7)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8)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902、什么是立案,立案的任务和目的是什么?

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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