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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农村副业生产的决定(1962年)
2005-05-31 互联网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一九六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我国的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历来是互相结合、互相促进的。农业是主体,副业是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为副业提供粮食和原料,副业又为农业积累一部分资金,增加一部分生产资料,支持农业的再生产,增加农民的收入。同时,副业还提供不小部分工业原料和出口物资,增加一部分市场需要的小商品,有利于活跃城乡经济。

全国各地农村的副业生产,品种很多,门路很广,大多数项目是同农业密切相结合的。农业合作化以来,很多地方保存和发展了这些副业生产,实行了以农为主,以副养农的综合经营。它的好处是:能够综合利用全劳动力、半劳动力和辅助劳动力,根据农时忙闲,实行合理分工,亦工亦农,做到人尽其才;能够充分利用农作物的副产品和其他自然资源,增加社会财富,做到物尽其用。这样,就促进了农业生产和副业生产的全面发展,促进了集体经济的巩固。与此相反,也有不少地方,破坏了原来农副业综合经营的传统习惯,不少公社和生产大队把农村中分散经营的副业不适当地集中起来,在生产计划和劳动力使用上忽视对副业生产的安排;在副业产品的收购上统得过多,管得过死,有些产品的价格又不合理,结果造成农业和副业生产都严重下降,集体和社员个人的收入减少,生产资金困难,有些地方甚至不能维持再生产。因此,恢复和发展农村的副业生产,成为当前巩固集体经济、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一个重要问题。

各地在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应该根据当地的传统习惯,根据现有的原料、设备、技术、资金和劳动力等条件,因地制宜地逐步发展副业生产。

一、在不影响粮食生产和主要经济作物生产的条件下,可以因地制宜地种植一些零星的经济作物和竹、木、果树;山区可以发展各种林副产品,有水面的地方还可以发展一部分水生作物。凡是历史上有种植习惯、最近几年中被挤掉的经济作物,都要积极恢复起来。

二、因地制宜地积极发展畜牧和养殖事业,并且努力增产各种畜禽的副产品。

三、在保证完成国家统购、派购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当地历史习惯,恢复和发展农村原有的各种农副产品加工作坊。

四、组织农村中分散的手工业者和有手艺的农民,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和为人民生活服务的手工业生产。

五、利用空闲时间,开展各种编织、刺绣、打猎、捕鱼和采集等项活动,并在农闲季节,在国家和公社计划内,参加全民的或者集体的采伐木材工作。

六、在不影响农业生产的条件下,开展农村中的短途运输。

七、除了以上项目以外,还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经营其他副业生产,但是不得进行投机贩运活动。

人民公社在组织生产队发展以上各项副业生产中,必须具体分析条件,有步骤地进行。对于人民生产和生活迫切需要的传统产品,一般地应该优先恢复。新增加的项目,必须按条件办事;对于为农业服务的副业,应该积极举办,其他副业则要在不影响农业的条件下,量力而行;对于原料足、投资省、收效快的项目,可以放手去办;和国营工业争原料的,一般应该优先满足国营工业的需要;少数不适合于国营工业经营的,可以由生产队举办。对于副业的资源,一方面要积极利用,同时要认真地培养和保护,不使这些资源受到破坏。

在恢复和发展农村副业生产中,正确解决“归谁所有、归谁经营”的问题,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在集体经营的副业中,应该以发展生产队的副业为主,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不经营副业,这样,可以少铺摊子、少用专业人员,更好地使农业和副业相结合,更有利于巩固集体经济、恢复和发展生产。对于社员的家庭副业,要加强思想和经济领导,积极采取各种经济措施,鼓励和帮助它继续发展,并且使它同国营经济、集体经济联系起来。要认识这是社会主义经济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不是“资本主义”,不应该采取行政手段乱加干涉和限制。

一、生产队经营的副业,应该是资源比较集中,投资和使用劳动力比较多,需要有一定的设备、集中经营比分散经营更有利于发展生产的项目。在经营方式上,可以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不同的形式;例如:统一组织劳动力,利用农闲季节,开展农村短途运输和其他集体副业活动;组织一部分社员,经营季节性的或者农闲举办的各种加工作坊;以及统一供应原料,组织社员在空闲时间分散加工,等等。

生产队经营副业的收入,都应该计入农副业总收入,实行统一分配。包给小组或者社员个人生产的,计酬方法可以多种多样,有的可以实行交产品记工分,有的可以按产品比例分成,有的还可以定额记工,超产奖励。实行哪一种办法,由社员民主讨论决定。

公社和生产大队一般地不办企业,不设专业的副业生产队。原来公社、大队把生产队的副业集中起来办的企业,都应该下放给生产队经营,一个生产队无力经营的,可以归几个生产队共有,实行联合经营,按股分红;也可以归全大队各生产队共有,由大队统一管理;少数以公社或者生产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地方,原来经营的副业办得很好的,可以继续归公社或者大队负责经营。不论是哪一级办的或者是联合经营的企业,都必须实行独立经营,独立核算,它们的收入分配和干部任免,都要经过社员代表大会或者社员大会讨论通过,公社、大队和生产队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任何个人都不能随意动用它们的产品、资金和设备,不能随意安插或者调动它们的人员。

二、社员的家庭副业,一般是资源比较分散、便于利用辅助劳动力、适合于个人和家庭经营的项目。社员应该在保证完成集体劳动任务、积极办好集体经济、不妨碍集体经济发展、保证集体经济占优势的前提下,经营各项副业生产。生产队应该鼓励和领导社员积极发展家庭副业,在安排集体劳动的时候,要照顾社员有必要的时间,从事家庭副业劳动。对于劳动力弱的困难户,更应该在发展家庭副业方面,给他们以便利的条件。同时,生产队还要同国营商业、供销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配合起来,采取各种经济措施,支持社员家庭副业的发展。

三、生产队对于半工半农的手工业劳动者,应该根据他们原来的习惯和现在的实际情况,组织他们参加集体劳动,给他们以合理的报酬。在参加集体劳动中,生产队要同他们协商,确定全年应做的劳动工分,以及交多少钱,记多少工分。这些劳动工分,应该同其他从事农业劳动的社员一样,参加生产队的收入分配。在确定他们应做的劳动工分和交钱数量的时候,要兼顾集体和个人双方的利益,正确处理农业劳动和手工业劳动的相互关系,一般地要使从事手工业的劳动报酬相当于或者高于农业劳动的报酬,特别是技术工的劳动报酬要高于一般的劳动报酬;在口粮、柴草和其他农副产品的分配上,应该使他们享受和其他社员同等的待遇,并且注意使手工业重体力劳动者的口粮标准不低于农业重体力劳动者的口粮标准。生产队还应该允许他们有一定时间出外做工,所得的收入,由自己支配。

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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