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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批转《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1962年)
2005-05-31 互联网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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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日)
各中央局,各省、市、自治区党委,西藏工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各党组,总政治部:

中央同意乌兰夫、李维汉、徐冰、刘春同志《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和对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认为这些意见是正确的,在今后五年以内,各少数民族地区应当采取的方针,也是适当的。现在,把这两个文件发给你们研究执行。

中央认为,检查一次民族政策的执行情况是必要的。各有关党委和政府,应当在最近期间经过检查,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提高干部。应当让同志们知道,民族问题的彻底解决,是长期的,必须进行长期的经常工作,才能逐步实现。如果不看到这种长期性,不重视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的民族问题,不照顾民族特点和地区特点,不按党的政策办事,在工作中就势必要犯错误。这几年来,一些地方在民族工作中所以发生问题,就是因为忽视了民族问题的长期性,没有认真贯彻执行甚至违反了党的民族政策和其他有关的方针政策。正因为如此,就有必要在干部和人民中重申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一战线政策和其他的方针政策,并且要经常认真地检查政策执行的情况,务使同志们切实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办事,不得在党的方针政策以外另出点子,另兴章程。过去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被忽视了的要恢复,经常工作也要恢复起来。凡属方针、政策、重大问题和重要计划,必须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

在这次精简中,管理民族工作的机构不要取消,干部不要精减,干部太弱的,要适当加强。

宗教问题,是一个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问题,在许多少数民族中,宗教问题同民族问题密切联系在一起,必须长期坚持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应该按照群众宗教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意见,处理少数民族宗教上存在的问题,让群众的宗教活动恢复正常。对于汉族人民信仰的宗教中存在的问题,也应当参照这个精神加以处理。

在一切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地区,应当仿照此次中央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的办法召开会议,并且切实解决问题,执行情况,随时报告中央。中央的批示连同乌兰夫、李维汉等同志《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发至自治县委和有少数民族杂居的县委。《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重要问题和我们的处理意见》发至自治州党委和有关的地委。

中 央

一九六二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民族工作会议的报告

(一九六二年五月十五日)

恩来、小平、彭真同志并中央:

两个民委召开的民族工作会议,于一九六二年四月二十一日开始,已经开了二十多天,准备于五月二十五日左右结束。会议过程中,在党内还进行了几次讨论。

这次会议对民族工作(包括民族地区的宗教工作)提出的问题很多,我们正在分类排队。属于应当由地方解决的问题,拟转到各有关地方的党委,请他们负责处理,需要同上层人士协商的,要同他们协商处理,无论现在能解决,或者缓后才能解决,或者不能解决,要求做到件件落实,有交代。对中央各部门提出的建议和意见,拟转请中央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也要求件件落实,有交代。(以上,交有关地方党委和有关中央部门处理的,拟请中央办公厅通知有关省、区和有关部门。)有些重大问题,需要由中央确定下来,并将对党外可以讲的在会议上宣布。

我们(中央统战部,民委党组和习仲勋同志)研究了这些问题,认为在今后五年内,对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各级自治地方)的工作,有必要确定一个适当的方针。根据当前国内形势、党的总任务和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我们认为这个方针应当是:依照中央和毛主席的政策,调整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调整各民族内部各民主阶级和阶层间的关系,加强工农联盟,加强同一切爱国民主人士的团结,以便调动和发挥各少数民族人民的积极性,集中力量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牧业区发展牧业生产,林业区发展林业生产,逐步恢复和发展经济,改善人民生活。其他方面的事业都要服从这个总目的,一切不是急需办理的事情,五年之内应当不办或缓办。自治地方的内部事务,特别是有关照顾经济特点、文化形式、语言文字、风俗习惯的问题,应当放手让少数民族人民和干部自己去管,要相信少数民族人民和干部,是可以逐步把事情办好的。按照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分别办好人民公社或合作社;有些地区,在这几年可以不办人民公社和合作社,将来再办。某些边疆地方,在这些方面,需要后退的,应当坚决退下来。对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应当尽可能地加以照顾。按照群众宗教生活的实际需要和意见,处理宗教方面存在的问题,让群众的宗教生活恢复正常。主动改善同上层人士的关系,加强同他们团结,帮助他们进步,让他们发挥应有的作用。民族地区的汉族干部和当地的民族干部都应当切实从民族地区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执行党的民族政策、宗教政策、统一战线政策和其他的方针政策,踏踏实实地把工作做好。不得在党的方针政策以外,另出点子,另兴章程。凡属方针、政策、重大问题和重要计划,必须根据中央的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在人民群众和干部中,继续进行民族平等团结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用教育的方法,防止和克服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思想倾向,今后一般不要进行斗争。如果情节严重,需要批判斗争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范围,报告上级党委审查批准。甄别工作要认真进行。民族主义分子而改正较好的,要摘去帽子。在民族地区工作的汉族干部,如有影响很不好的,应当调出。有关地方的党委和政府要检查一次民族工作,切实解决问题。

此外,需要中央确定的比较重大的问题,还有十多个: (一)关于撤销、合并了的自治地方的处理问题;(二)关于建立自治州和自治县的问题;(三)关于改变自治地方党政合署办公、党政不分的问题;(四)关于自治地方财政权限的问题;(五)关于培养、提拔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的问题;(六)关于精简问题;(七)关于团结上层的问题;(八)关于宗教方面的问题;(九)关于散居少数民族的工作和恢复民族乡的问题;(十)关于牧区工作的方针问题;(十一)关于贸易、教育、卫生和山区生产的几个具体问题。有关这些问题的情况和我们的意见,整理了一份材料送上,请中央审阅。

来源: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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