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为进一步了解和反映福建省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医疗保障状况,为政府制定城镇扶贫解困政策、完善城镇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提供决策参考,最近,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对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表明,近年福建省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取得了可喜成绩, 医疗保险覆盖率进一步提高。但城镇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的居民医疗保障状况仍不容乐观。
一、城镇低收入群体的收支状况
目前,福建省城镇低收入群体收入和消费水平明显偏低,生活状况不容乐观。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5年,10%最低收入组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仅4354.96元,为全省城镇居民平均水平1.23万元的35.3%,与10%最高收入户的比是1:6.5。从收入构成看,各项收入都与全省平均水平有较大差距。其中,人均工薪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收入分别只相当于全省平均水平的37.1%、67.6%、8.2%和28.5%。不仅各项收入水平明显低于全省平均水平,而且低收入家庭的收入来源渠道相对单一。其主要收入来源是依靠家庭职工的工薪收入,2005年福建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工薪收入占全部收入的67.7%,高于全省平均水平2.2个百分点。人均消费性支出4090.10元,仅为全省平均水平的46.5%,基本上都是为了满足正常生活而必需的开支,收入几乎全部用于消费。不少家庭收入比上年同期减少,减收面达32.6%。日常消费主要以食品消费为主,人均食品消费支出只为全省平均水平的58.9%,但其恩格尔系数却比全省高10.9个百分点。从主要食品消费看,除粮食、油脂类与全省平均水平消费接近外,其他均远远低于平均水平,特别是肉类、禽类、水产类、鲜乳品、鲜瓜果的消费水平很低。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医疗及医疗保障现状
从走访调查情况看,城镇低收入群体主要是失业人员、下岗人员、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职工以及大病、重病和体弱多病的退休人员。
疾病与贫困往往相伴而生,有天然的联系。低收入群体由于长期营养不良,卫生环境恶劣,缺乏医学知识,心理压抑和超负荷体力劳动等原因的作用,非常容易生病。而一旦患病,不仅意味着劳动能力的丧失,收入的减少或中断,且意味着家庭经济开支的增加。更为严重的是,由于负担不起医疗费用,贫困人口常常是有病不看,使疾病得不到及时治疗,小病拖成了大病,结果医疗费用更昂贵,造成生活更加贫困的局面,最终形成“因病致贫,因贫致病”的恶性循环。
(一)城镇低收入群体的医疗及医疗保障支出的基本情况
从1998年医疗制度改革以来福建省城镇居民,尤其是低收入家庭的居民医疗保健费用支出水平较低。据抽样调查, 2005年10%最低收入组的家庭人均医疗费用支出96元,比1998年增长了47.7%,而人均可支配收入比1998年仅增长40.5%,增幅比医疗费用支出慢7.2个百分点,而且在这种条件下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水平也仅达到全省城镇居民医疗费用平均水平的20.1%。10%最低收入组中人均医疗费用支出最多的家庭达1361.67元,占其可支配收入的29.8%。人均个人交纳医疗基金支出83.08元,是全省平均水平的57%。
(二)城镇低收入家庭参保与就医情况
据走访和问卷调查,福建省城镇低收入家庭医疗保障状况不容乐观。一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偏低。61.5%的被调查家庭成员没有任何医疗保障,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家庭成员所占比重不到三分之一。二是相当多的家庭成员生病时不能及时就医。有44.7%被调查家庭的成员生病时不能及时就医,问其原因,有69.3%的家庭反映是由于医药费太贵。当被问及平常您和您的家人生病时会选择何种方式处理(可复选)时,选择自己买药治疗的人最多,复选率达71.4%,选择到县区级以上医院治疗的为45.6%,选择私人诊所和社区医疗服务站的分别为43.8%和25.4%。三是生病住院,看病贵,医疗费用负担重困扰低收入家庭。近一半的被调查家庭反映经常令其家烦恼或担忧的问题是生病住院,医疗费用负担重。2006年福建省党风廉政建设民意调查结果也显示,有68.0%的群众认为看病贵是当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之一。
三、医疗与生活保障制度对低收入群体的影响
从理论上讲,人们的医疗保障至少可以从社会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商业保险三个渠道获得。但由于受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和制度设计和制度之间配套和衔接的不够完善,造成了现行的医疗保障制度存在着许多缺漏之处,使得在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下低收入群体得不到充分的保障。
(一)医疗保险覆盖窄水平低
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城镇职工新型的医疗保险制度,其标志是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新制度的特点包括:覆盖城镇所有正规就业部门;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个人和单位共同承担医疗保险费;社会统筹基金的支付确定起付线(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和封顶线(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支付范围在起付线以上和封顶线以下。
1.现行的基本医疗保险难覆盖低收入群体。目前国家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基本上是建立在保险运作机制上的,即先缴保险费,再享受医疗待遇,权利与义务对等。覆盖范围也基本上是国有企业或正规就业部门的职工,属于在职保险。尽管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就,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其中最突出的一个问题就是覆盖面窄。以低收入群体为主的失业人员、非正规就业人员、经济效益差的困难企业职工尚难参保。参保难的直接后果就是这些人员的医疗得不到保障,给他们的家庭生活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
2.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保障水平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受筹资比例、资金平衡等条件的限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设立了起付线,对低收入者来说,起付线的门槛偏高。比如,目前福建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统筹基金的起付线为1200元左右,约占2005年城镇低收入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7.5%。这对于低收入群体来说,单是承担起付线以下的医疗费用就非常困难,何况还有其他的自付费用。
按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超过封顶线(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社会医疗保险不予支付。事实上,超过封顶线以上的高额医疗费用主要发生在患慢性病、重病、特殊病患者和老年人群。如果没有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来分解这种高额医疗费用风险的话,这部分人就很可能出现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现象。
除了上述两项开支外,参保人应当自付的医疗费用还包括:起付线以上、封顶线以下的部分费用,个人自付比例一般为10%左右,有些统筹地区达15-20%。特殊检查、治疗费用(如CT、核磁共振等)自付比例一般为20%,甚至30-40%。此外,还有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其他项目费用需要个人自付,再加上医药卫生体制因素的不利影响,如某些医院受经济利益驱动,存在乱收费、滥检查、开大处方和开高价药的问题,以及药品生产流通环节存在虚高定价等问题,进一步加重了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
(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没充分考虑医疗问题
根据国务院1999年颁布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享受低保的对象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质帮助的权利”。救济标准参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可以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主要解决的是贫困人口的最基本生活问题。无论是现有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制度设计上,都没能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医疗保障问题。一方面,低收入家庭成员多数不在正规就业部门工作,或者在困难企业工作,很难参加和享受社会医疗保险;或者即使能够享受医疗保险,但由于其保障能力有限,不能负担所有的医疗支出。当发生重大疾病或严重的慢性病时,同样无法承受。另一方面,作为他们收入的重要来源、甚至唯一来源的最低生活保障津贴只包括吃饭的钱,不包括看病的钱。一旦生病,只能用吃饭的钱来看病,结果是陷入更大的贫困。
四、几点建议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明确了医疗卫生服务和体制改革的方向,强调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强化政府责任,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因此建议从以下几方面来改善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医疗保障状况。
(一)完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
首先是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以满足不同社会成员的医疗需求。针对困难企业目前参保难的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想方设法保证把这部分企业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来。结合各地实际,制定下岗失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灵活就业人员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由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享受同等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要与就业部门加强联系,对收入偏低,缴费有困难的灵活就业“4050”人员,其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可给予适当补助。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并按缴费水平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鼓励这些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
(二)建立困难群众的医疗救助制度
目前,民政部门对部分困难户的救济虽然包括部分医药费补偿,但无论覆盖率还是补偿金额都很小,难以解决贫困家庭的实际问题。因此,针对基本医疗保险难以覆盖的困难群众的医疗保险问题,政府应加大政策和财政方面的支持力度,设立专门的保障制度即医疗救助制度,建立起贫困人口医疗救助系统。同时,辅以其他途径的社会支持,如社会捐助、发行彩票、社会义卖等,用于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
(三)提供多种形式的贫困人口医疗救助
1.进一步扩大社会医疗保障范围。取消现有的参保人员限制,逐步将下岗人员和非正规就业人员、婴幼儿、中小学生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
2.建立针对解决贫困人口医疗费用问题的医疗救助基金,直接用于对贫困人口医疗费用的补偿,减轻他们就医的直接经济负担。
3.建立平民(福利)医院。政府可建立平民(福利)医院,以低于服务成本的价格为符合条件的贫困人群提供低费用的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成本亏损通过公共财政和医疗救助资金给予补偿。
4.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自我保障意识,积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来源: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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