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我国实施积极就业政策成效显著。来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显示,2006年1至11月,全国累计共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1080万人,为全年目标任务900万人的120%,首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人员突破千万人。新增就业岗位80%来自于个体私营经济,充分显示了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的效果和取向。
另据农业部消息,我国乡镇企业2006年新增就业人员近380万人,比“十五”期间年均消化吸收农村劳动力291万人增加了89万人。这无疑与经济的高增长直接相关。
然而,我国劳动力的就业形势仍不容乐观。
高增长并不自动带来高就业
虽然理论上说经济增长是就业增长的前提,但是,从实际情况看,高经济增长并没有创造出人们期望的那么多的就业岗位。就业弹性系数下降就是佐证。1980年的就业弹性是0.4(一个百分点的GDP能够创造0.4个百分点的就业),现在则下降到了0.3。
这首先与我国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密切相关。在集约型经济增长方式下,经济增长中技术进步和效率改进的贡献份额比较大,同样的物质和人力投入可以获得更大产出。与依靠物质和人力的投入、而效率改进在增长中贡献份额较小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相比,同样的产出对劳动力的需求较少。其次与产业结构调整相关。一些旧的产业逐渐退出的时候,会造成一些失业。第三与经济体制改革相关。在国有经济进行改制重组和调整产能过剩行业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劳动力下岗形成失业。此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然失业率在任何一个国家都存在,经济增长并不能使其消失。
有专家指出,在现行投融资体制下,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作用过于依赖大企业和大项目,而这并不能带来等比例的就业增长。劳动和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王亚栋则认为,“经济高速发展下的就业难,并不能简单归结为就业岗位的不充分。目前我国正处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一方面是部分高学历人才感觉无用武之地,同时许多地方和部分行业又反映技能型劳动者严重短缺。”由此形成劳动力供求间的不匹配。
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长期存在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劳动年龄人口还在继续增长。国家人口发展研究战略课题组1月11日发布“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中的数据表明,我国劳动年龄人口规模庞大。15岁至64岁的劳动年龄人口2000年为8.6亿人,2016年将达到高峰10.1亿人,比发达国家劳动年龄人口的总和还要多。目前农村剩余劳动力仍有1.5亿至1.7亿人,按人口城镇化水平年均增长1个百分点测算,今后20年将有3亿农村人口陆续转化为城镇人口。单是从数量上看,劳动力资源近乎无限供给,这既是中国参与国际竞争的一大优势,也会给中国的经济增长速度、产业技术选择和就业保障体系构成巨大的压力。
“十一五”时期,我国进入新的劳动力增长高峰,五年新增劳动力总供给将达到5000多万人,此外,按照目前的就业弹性计算,“十一五”时期如果经济年均增长7.5%,五年内只能增加4000万个就业岗位,会新增1000万的就业缺口。
而另一方面,由于素质、技能等因素,劳动力结构性短缺也将长期存在。劳动和保障部的数据显示,当前,我国技能劳动者占从业人员总量比重较低,全国技能劳动者总量占全国城镇从业人员的33%,与发达国家技能劳动者占从业人员总量的比重在50%以上的情况相比,有很大差距。技能劳动者结构不合理,特别是高技能人才比例偏低,我国高级工以上包括技师和高级技师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21%,与发达国家高技能劳动者比例一般为30%的情况相比,更存在较大差距。特别是制造、加工等传统产业和电子信息、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现代服务业领域,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
就2007年而言,我国就业再就业形势严峻。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后,目前没有就业的下岗职工还有100多万人,再就业难度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2006年至2008年将涉及职工351万人。部分已再就业人员特别是灵活就业人员就业不稳定。2007年高校毕业生近500万人。随着进城务工政策和环境的不断改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仍将保持较大规模。
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我国2007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已确定,即继续保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9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50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100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
追求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
城乡居民的充分就业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最直接体现,也是经济增长的重要价值取向。
1月1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会议指出,就业是民生之本,实现就业比较充分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目标。党和政府一贯高度重视就业工作,制定并实施了积极的就业政策,城镇新增劳动者就业、农村富余劳动者转移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不断取得进展。但是,我国人口多、就业压力大的问题将长期存在,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突出,人才和劳动力市场不够规范、职业教育和培训工作相对滞后、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难的问题还比较普遍。为了促进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实现经济发展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有必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法律,将国家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进一步制度化和具体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草案)》对促进就业的原则、工作机制、政府职责和政策支持体系,以及人才和劳动力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将是我国首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劳动者的就业问题做出规定。
归根结底,保持一定的经济增长速度才能扩大就业和治理失业,而在此过程中,通过各种办法提高就业弹性是关键。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所长蔡昉认为,首先要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其次要发展非国有经济,第三要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化步伐,第四要积极发展中小企业,第五是要加强和搞好再就业培训。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副司长王亚栋表示,政府制定涉及全局的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要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同时,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随着积极就业政策的进一步落实,政策效应的进一步显现,相信今后将会有更多百姓从中受益。”(记者 杨敬)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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