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首次经济普查若干问题的思考与建议
文/谢海秋 张利华
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汇总工作已经结束,作为战斗在第一线的普查工作者,在经过单位清查、报表填报、审核录入、数据评估、查遗补漏、大数把关、汇总上报等多个环节后,我们除了感受到了经济普查的艰辛以外,同时也发现了一些普查“业务”方面的难点和问题。为了做好本次经济普查的总结,也为了能为下一次经济普查提供些许经验,我们对在普查中遇到的问题,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思考与建议,作了一个简单的总结。
一、关于单位清查方面的问题与建议
普查对象范围和起报单位的确定是十分复杂的,仅仅根据普查对象是否具备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的基本条件还不能解决所有普查中存在的问题。为此,国家统计局和省统计局又相继制定了许多规定,以问题解答的形式往下贯彻,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容易理解,便于操作,但也有少数规定实行起来比较麻烦,主要有两条:
1、关于银行、邮政等几个部门产业活动单位的规定及问题。银行、邮政系统以地(市)级分支机构作为法人单位,县(市)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作业产业活动单位。这一规定的主要问题是把县级银行和邮政局与其下属的储蓄所和邮政支局共同当作了一个层次的产业活动单位,而实际上两者之间是一种上下级关系,人员、业务都是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县级银行和邮政局的业务总量中习惯性的包括了下属各分支机构的数据,人为的将其细分开,既大大增加了普查的工作量,又容易使数据产生重复。如果是根据“不跨区域,不跨行业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宜分得过细”这一原则进行操作,则只将县级银行和邮政局作为一个产业活动单位来对待要省事、简单得多,并且更能够保证不重不漏。
2、关于公安、法院等几个部门产业活动单位的规定及问题。此次经济普查对某些部门在乡(镇)一级分设的机构所作的规定不尽一致。如公安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要求作为产业活动单位。而人民法院、检察院在乡(镇)设立的分院、分庭则不单独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其人员和活动情况包含在县法院、检察院填报的普查表中。其实两者的性质差不多。为简单起见,完全可以统一标准,派出所和乡(镇)工商所同样不必作为产业活动单位,可将其人员和活动情况纳入县公安局和工商局,统一填报报表。
二、关于个体经营户普查方面的问题与建议
(一)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的基本估价
个体经营户的普查数据存在两个概念,即普查填报数和评估认定数。从普查填报数的情况看,质量十分低劣、瞒报问题突出,为数众多的个体经营户都没有如实填报,营业收入和利润额等指标一般的可能只报了实数的二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严重的也许只报了十分之一。因为受客观条件的制约,大多数个体经营户相关数据的准确情况究竟怎样,恐怕连业主自己也不十分清楚,原因是收入和支出对个体户来说都是滚动发生的,一般的都不会作明细记载,他们最为关心的是一年下来赚了多少钱。纵观“个体经营户普查登记表”中所列的十六项经济指标,业主心中比较有数的,大概只有雇员报酬,缴纳税费和利润这么几项,但出于种种原因,数据瞒报现象相当严重。
(二)影响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真实性的原因
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出现严重瞒报问题,可以从多个方面找原因,但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是肯定存在的。
1、法制意识不强。作为个体经营户,了解《统计法》的人不多,甚至于知道应该履行统计义务的人也不多。瞒报统计数据对个体经营户来说根本就没有意识到是一种犯法行为。这与统计部门平时宣传贯彻《统计法》的力度不够有关系,同时也与我国没有真正成为一个法治社会的现实情况有关系。
2、业主顾虑多。作为个体经营户谁都不愿意充分暴露自己的家底,虽然在普查登记之前和普查登记过程中通过各种形式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明确表态此次普查不与税收挂钩,普查结果不作为征收税费的依据,并严守调查秘密。但作为业主来说各种顾虑是很难打消得了的,不敢露富,怕秋后算帐,怕招惹不必要的麻烦。
3、客观条件制约。绝大多数个体经营户规模小,人数少,属于夫妻店,家庭作坊的居多。在财务上没有正式的帐目体系和专职负责人,资金在不断周转,有时赚钱,有时亏本,赚到的钱又马上用于购进货物和各种其他支出,周而复始。所以业主也的确难以说清楚一年中究竟有多少收入和支出,由于业主心中无底,对普查表中的多数指标说不清楚,所以客观上制约了普查数据的真实性。
4、普查方法欠妥。有部分省市对个体经营户是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进行普查的。面对规模庞大,基础薄弱,法制意识淡薄,思想上存在顾虑的个体经营户,采取全面调查的方法不是一个合适的选择。对个体经营户进行全面调查,除调查对象不具备足够条件外,就是普查机构本身也不具备足够的实力。首先是普查人员的素质达不到要求。绝大多数普查员都是临时从村、居委会抽调出来的,经过短暂培训即入户普查,对普查表中的指标都难以作全面理解,何谈准确填报。其次是加重普查负担。经济普查本来就任务繁重,尤其是县级普查机构的人员和计算机设备都非常紧张,面对成千上万个体经营户,普遍反映吃不消。
(三)改进个体经营户普查方法的建议
对个体经营户采取先进行全面调查,然后再用抽样方法对数据进行评估这样一种普查形式,显然是与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相悖的,是一种费时费力的重复劳动。总结这次普查的经验和教训,笔者以为对个体经营户进行普查,最好是在完成单位清查以后,采用抽样调查和重点调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即分行业确立调查样本,再在样本中选择若干个单位进行详细调查,然后再用调查结果去推算总体。这种办法至少有两个优点;一是节省人力物力,减轻普查的负担。二是可以利用精干力量去重点解剖“麻雀”,保证样本的准确性。采用这种方法得到的普查结果也许要比全面调查更好一些。
三、关于有关专业普查中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在本次经济普查中,有关专业报表中的“业务”问题以及数据处理程序方面的问题都给普查工作带来了难度。现举两例。
例一,工业报表中的某些业务问题。
1、有些产品计量单位与企业常用计量单位不一致。如热力,企业有以流量(吨)、压强(兆帕)、温度(摄氏度)为计量单位的,普查要求统一用“百万千焦”作为计量单位,要求企业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换算,这对业务并不很精通的统计员来说,填报难度很大。
2、产品填报规则太复杂。有些产品的总计项与细项计量单位不一样,如搪瓷洗涤器具的计量单位为“吨”,而其细项产品搪瓷浴缸和搪瓷盥洗盆的计量单位却为“个”;有些产品要求只填生产量,不填销售量,但年初库存量等其他指标仍要填报,如印刷品中的单色印刷品、多色印刷品等。
3、指标规定难操作。普查方案规定:工会会员人数包括从业人员中具有会员身份的人员及离岗职工中具有会员身份的人员。部分企业填报的会员人数没有包括离岗职工中具有会员身份的人员,致使普查汇总的工会人数与总工会数据比较,总体偏小。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在经济普查相关说明中要特别注明不常用计算单位之间的换算关系,确保统计口径的一致性。同时普查指标的设置要力求精减,便于统计人员填报。如加入工会的人数完全可以从总工会获得,这些部门的数据或许更具代表性,不必在普查中增设类似指标,想通过一次普查获得尽可能多的资料信息,结果往往适得其反。
例二,数据处理程序方面的问题。
本次经济普查数据处理程序不仅下发晚,而且在数据处理过程中程序变动频繁。如经济普查数据处理单机版程序国家下发的版本多达7个,从1.0版到1.6版,这还不包括省局下发的版本,每下发一个版本,就增加了大量的审核公式。其中:1.1版程序是在县、区第一批普查数据已上报到市普查办后才下发的,而1.3版以后的程序是在市局第一批数据已报送到省普查办后才下发的,如此反复,大大增加了省、市、县三级的普查工作量,使基层普查员不堪重负。
数据处理是整个普查资料整理过程的首要环节,为了使普查成果得到完整的体现,必须有一套科学合理、逻辑性强、方便快捷、易于掌握的普查数据处理程序。从某种意义上讲数据处理程序的完善与否直接影响普查成果的准确性、真实性,是普查成功与否的关键。任何一次大型普查,数据处理程序要达到100%完善是不可能的,但至少要达到70%以上,在注重平衡关系审核的同时,特别要注重逻辑关系的审核,不能今天发现一个问题增加一个公式、下发一个版本,明天发现一个问题又下发一个版本,这样会造成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严重影响普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普查数据质量。
四、关于经济普查“大数”存在的问题与思考
在本次经济普查大数中,最受关注的大数主要是以下三种:
第一是普查对象的总量。
第二是各专业数据总量。
第三是GDP数据总量。
通过对普查数据与历史数据的比较,两者之间普遍存在差异,究其原因不外乎以下两点:
一是历史数据不准确。统计数据很难保证百分之百的准确,过去某些统计数据有水分,不准确的现象是肯定存在的。
二是普查数据不准确。造成普查数据不准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存在于各个行业与各种不同的普查对象之中。不仅个体户普查数据不准确,GDP也很难进行准确的普查,不考虑各专业统计数据失真的影响,普查表式设计不完善等原因也影响了GDP的准确性。本次普查的表式设计不够完善,满足不了增加值核算的要求,存在明显的遗漏项目。如实物报酬,公费医疗,各种津补贴,大部分行业的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差旅费中支付给个人的补贴等均无法反映出来。据测算,株洲市仅这一块至少可增加GDP25亿元。此外自有住房的折旧费也没有纳入普查的范畴,这一项株洲市的测算数据也应该在10亿元左右。这些未纳入普查项目的数据总额约占全市GDP总量的8%左右,这显然是普查中的大漏项,严重影响了GDP大数的准确性。
在对普查数据与历史数据进行比较时,很可能存在普查数据少于历史数据的情况,因此各地通常采用以下几种办法对普查数据进行调整:
第一种方法是查遗补漏。这是唯一正确的方法,是解决普查数据偏小的合理途径。如果能实事求是地进行查补,这不仅是普查所必要的,而且是统计职业道德所应该具备的,但是这种办法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并且效果并不会非常显著,不一定会从根本上改变大数。
第二种方法是评估调整。作为一种方法,这只能算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下策,在对个体经营户的数据进行评估时,有“专家经验评估”、“经济趋势评估”等五种评估方法。如果能严格按所规定的步骤操作,保持公正合理的心态,对普查数据进行评估调整也未必不可,某些数据也许更能与事实相吻合。但是很难保证在评估时不走样,不变形。
第三种方法是随意捏造。正如曾培炎副总理在讲话中所指出的那样,人为干预普查数据的倾向仍然存在,为了让普查结果与年报数,定报数相衔接,无根据的调整普查数据。这是一种扭曲普查数据的现象,是一种违法行为。
参考文献:
[1] 国家统计局、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
[2] 湖南省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湖南省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方案》、《湖南省第一次经济普查问题解答》。
[3] 株洲市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株洲市个体经营户普查数据质量评估方案》。
(作者单位:湖南省株洲市统计局)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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