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资料保密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规定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分为三级,即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二是对外公布统计资料的批准权实行分级负责。
绝密、机密、秘密统计资料,非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对外发表。必须发表时,属于绝密级的,先征得管理该资料部门的同意,送统计部门审核,全国性数字报国务院审批,地方性数字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属于机密级的,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全国性数字由国家统计局批准,地方性数字由地方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批准;属于秘密级的,一般由确定该资料密级的单位批准,综合性统计数字要送统计部门审核备案。
非秘密的统计资料,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主管部门要通过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情况的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统计月报和其他方式、及时对外发表。在未发表以前,仍应注意保密。有的单位要发表尚未发表过的非秘密统计资料,需征得该资料的主管部门同意,综合性统计资料要征得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核同意。其中,发表对国际市场影响较大的统计数字,要征得对外经济贸易部门同意。对外公布科技成果方面的统计资料,由国家科委和地方科委批准。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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