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统计的基本任务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释义〕本条是关于统计的基本任务的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我国《统计法》所称的统计,是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一系列统计活动的总称。《统计法》所规范的统计活动,就其进行统计的行为主体而言,主要是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统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同时也包括各级统计机构对企业事业组织和其它组织所组织实施的统计进行必要的管理。就其统计内容而言,主要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
根据多年统计工作实践经验,我国的统计工作具有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这次《统计法》修改,对本条关于统计的第二项基本任务的规定,在原有的“提供统计资料”的基础上,新增加了提供“统计咨询意见”的内容。
一、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
在统计工作中,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是紧密衔接的两个环节。统计调查,是根据统计设计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指标、分类标准和调查方法,有组织地向社会搜集原始资料的过程,它的任务是取得原始资料。统计分析,是运用统计方法,通过对统计资料和有关情况的系统整理和研究,从数量方面来说明社会现象的变化,揭示其本质和规律性,预测未来发展。
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的对象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二、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
统计资料,是通过统计调查所取得的、以数据形式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各种统计信息的总称。它是统计调查工作的成果,包括原始调查资料和经过整理分析的综合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具体表现形式,可以分为四类:①以统计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调查表、综合表、图表及文字说明;②以统计报告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报告、统计分析研究材料;③以电讯、磁介质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表资料和统计报告资料;④以出版物形式提供的统计资料。包括《中国统计年鉴》及其他各种统计年鉴,以统计资料为依据撰写的各种文章等。提供统计资料是统计工作的一项经常性的任务。统计数据反映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是社会的公共信息资源,除了属于国家秘密的统计资料应当保密外,其他的统计资料都应当及时地公布,提供给全社会的统计信息使用者。
统计咨询意见,是指利用统计部门所掌握的丰富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统计分析方法和先进技术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深入进行综合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实施意见和对策建议。改革开放以来,为适应国家管理国民经济和社会事务的需要,各级政府统计机构不仅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及社会有关方面提供统计信息,而且通过统计分析,为国家的宏观决策提供了重要的咨询意见。正是根据这一情况变化,这次修改《统计法》对统计的基本任务增加了提供“统计咨询意见”的内容。
三、实行统计监督。
统计监督,是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从总体上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运行状态,并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对其实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经济和社会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统计监督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统计监督的内容是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即依据一整套能够及时、准确、全面、系统地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运行状态的统计信息,对当前的国民经济和社会的运行状态是否符合客观规律进行监测,对于违背客观规律的状态及时地向决策机关发出预警信息;同时还可以根据客观实际的变化,及时向决策机关发出适时调整政策的统计咨询意见。
统计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三大职能,是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相辅相成和密切联系的。信息职能是统计最基本的职能,是保证咨询和监督职能得以有效发挥的前提。咨询和监督职能是在信息职能基础上的拓展和深化,在充分发挥信息资源作用的基础上,对统计整体效能的提高。
来源:国家统计局
上一篇:第三十条释义 下一篇:第一条释义 关系栏目:理财专区 CEDEA 外汇行情 文秘 中经协 中经协数据中心 产业经济 股市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