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乡、镇统计员会同有关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的规定。
在《统计法》修改决定中,将原第十九条改为第二十条,并在第三项增加了“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的内容。同时,增加“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这一款,作为第二款。
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我国统计的职能和基本任务,对国家统计局和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以法律形式作了规范。
(一)制定统计调查的长远规划、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部署和检查统计工作。
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根据国家的改革和建设战略目标,各个时期的政策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统计调查的规划、计划,并采取发展科技、法制措施和培养人才的措施,保证统计调查规划、计划的实施,完成统计调查任务;同时,制定各个时期统计改革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纲要和每年的统计工作要点,部署全国和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并采取措施检查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
(二)组织国家和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设计、实施统计调查,搜集、整理和提供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计资料,是统计机构的最主要的职责和任务。国家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必须认真组织好法定统计调查,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调查资料的审核汇总任务,及时提供有关统计资料。
(三)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进行统计调查的目的,是为了了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发现其中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统计分析就是通过对统计调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总结成绩和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咨询意见和对策建议。统计监督则是利用统计资料、采用各种统计分析方法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以促使经济、社会和科技活动按照客观规律的要求,持续、协调、稳定地发展。
(四)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
国民经济核算,是以整个国民经济或社会再生产为对象的宏观核算,通过对国家(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经济活动及其结果进行全面、系统的计算和测定,系统地描述社会再生产全过程,以及各个经济部门在国民经济运行中的地位、作用和相互联系。
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是指国民经济核算资料及为进行国民经济核算而制定的标准和规范。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从1992年开始在全国逐步实施《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这一新的核算体系是由国家统计局经过七年的研究,论证、试点和修改后制定的。它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社会再生产核算表,包括国内生产总值及使用表、投入产出表、资金流量表、国际收支表、资产负债表;第二部分,经济循环帐户体系,由国民经济帐户、机构部门帐户和产业部门帐户组成。
(五)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
为了保证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和统计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统一性,国家统计局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按照有关法律或法规中有关制发统计调查表的权限、程序,对各部门制定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进行审查和管理,发现交叉问题进行部门间的协调,以保证统计指标的统一性、科学性和标准化,避免重复调查和矛盾。
(六)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
按照这一规定,国家统计局要加强对国家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的管理。一是,要加强对国家统计信息工程硬件系统建设的管理。国家统计信息工程是国家经济信息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金桥工程”的一个应用部门;二是,要加强对统计软件的开发和规范化工作的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系统管理、数据处理、数据库应用、统计分析、网络通讯等统计应用软件开发的统一组织和管理,统一规范标准,逐步形成标准化、系列化、通用化的统计应用软件体系;三是,要加强对统计数据库体系的管理。统计数据库的开发和建设是国家统计信息工程的主体,“九五”期间要求建成国家、省(区、市)、地(市)三级分布的统计数据库体系,包括系统控制和管理,统计年、季、月报信息,普查和专项调查统计信息,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发布和服务,办公自动化等六个应用子系统体系。
本条第三款,对乡、镇统计员的职责作了明确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一是农村基层统计工作由乡、镇统计员统一组织和协调;二是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其中包括完成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完成的统计调查任务。我国农村基层统计工作内容很多,不仅要调查统计农村组织、人口等基本情况和农、林、牧、副、渔业生产情况,还要调查统计农村工业、商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服务业和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发展情况。根据多年实践经验,为了完成农村基层统计工作任务,乡、镇统计员应当会同有关人员(例如农经员、计划生育员及乡镇企业管理人员等),建立乡、镇统计工作站(室),健全农村统计信息网络,共同搞好农村统计工作。
来源:国家统计局
上一篇:第十六条释义 下一篇:第三十条释义 关系栏目:理财专区 CEDEA 外汇行情 文秘 中经协 中经协数据中心 产业经济 股市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