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释义〕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乡、镇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其权限的规定。
本条规定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指省(区、市)、市(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根据本条规定,这些人民政府的组织机构中都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独立的统计机构的主要标志是:(1)在人民政府的组织系统中,统计机构是单设的职能机构;(2)在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统计工作职权,独立履行统计工作职责,独立管理本单位的人、财、物。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是根据我国统计工作的性质和特点所规定的组织保证措施。我国多年的统计工作实践经验证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工作任务都比较繁重,只有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才能及时准确地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才能确保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才能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
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
专职统计员是指专门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兼职统计员是除承担统计工作外,还承担其他工作任务的统计人员。根据本条规定,乡、镇统计工作必须有专人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专职或者兼职的统计员。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目前乡镇经济规模已经超过五、六十年代县级经济规模的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有的乡、镇人口比较多,经济规模比较大,统计工作任务很重,难度较大,理所当然应该在乡、镇设置专职统计人员,有条件的还应当设立统计机构,把有关单位的统计人员组织起来,建立乡、镇统计站(室),并在村一级设立兼职统计员,健全农村统计信息网络。在经济发达地区,已经有相当数量乡、镇设立了统计机构,多数称为统计股,有的称统计科。我国领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有的乡、镇人口比较少,经济比较落后,统计工作相对比较少,也可以设立兼职统计人员,但应该以承担统计工作任务为主。
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为当地的统计行政主管机关或统计职能机构,要依法履行其法定职责,就必须具有一定的职权,即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其主要内容是:①在国家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的贯彻执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地方统计资料的管理与公布,以及统计工作的其他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具有组织领导权和协调权;②在统计业务上,组织领导下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③指导和协调同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统计机构开展统计工作。
乡、镇统计员在统计业务上受县(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其职责是组织领导和协调本乡、镇的统计工作。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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