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提出,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和有关人员核实订正。
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应当拒绝、抵制,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如实报送统计资料,并对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释义〕本条是关于领导人不得修改统计数据的规定。
在《统计法》修改决定中,将原第六条第二款改为第七条,作为第一款,并增加了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一、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发现统计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核实订正,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这是保证统计工作独立性的要求,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的必要措施。
一段时期以来,统计工作中出现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等现象,与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工作进行行政干预有很大关系。一些领导干部为了骗取政治荣誉和经济利益,夸大工作成绩,掩盖矛盾,常常自行修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或者以“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为借口,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这是影响统计数据真实、准确的重要原因。为了保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防止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工作进行行政干预,造成统计数据失实,本条明确规定: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照本法和统计制度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自行修改统计数据,是一种违法行为。
此外,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作为行政首长,负有依法领导和监督统计工作的职责。领导人如果发现数据计算或者来源有错误,应当向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提出,也有责任提出。但对于发生的错误,只能由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统计调查所搜集的数据来源进行核实,核准数据来源并采用正确的计算方法重新进行计算,以取得真实、准确的统计资料。
二、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不得利用职权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于这种行为,应当拒绝、抵制。真实、准确的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统计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就是要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统计数据的行为,属于统计违法行为的一种,其结果必然会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造成数据失实。因此,本条除明确规定领导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数据外,还严格禁止其利用职权,强迫或者授意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并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提供统计资料,对自己所报送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果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领导人强迫或者授意自己篡改统计数据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未进行拒绝、抵制,或拒绝、抵制不力,最终按领导的意图篡改了统计资料或者编造了虚假统计数据,则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如实报送统计资料,拒绝、抵制领导人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行为,是其法定职责。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这些职责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依法履行职责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领导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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