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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多:坎坎坷坷《统计法》
2007-03-08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来自基层的体验

  在我国行政执法难,统计执法更是难上加难,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了,难怪有人称《统计法》为“豆腐法”。这就对我们《统计法》执法的社会大环境产生了许许多多的负面影响。按理凡法,都是作为国家强制实施的行为准则,所有法都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监督和震慑的威力。但是现实当中提及《统计法》总感到软弱无力,这也是不争的事实了。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局面?如何清醒地认识和面对这种局面?应该是摆在我们每一个统计工作者面前,特别是统计执法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在统计执法的实践中,笔者认为有如下若干无法回避的现象和问题。

  一是统计执法的队伍表现的软弱无力。从外部因素影响而言,的确目前尚未形成统计执法的大环境,尽管《统计法》在坎坷中已经二十岁了,二十年来国家也先后进行了若干次所谓声势浩大的至上而下的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但事后总感觉是流于形式,雷声大雨点小,先声而不夺人。每次全国大检查中,我们也通过各种新闻媒体、电视报道,进行了全国至上而下到县、乡、村的宣传,张贴标语、挂横幅、墙报板报、宣传车,应有尽有,十八班武艺,可谓黔驴技穷劳民伤财。但是二十多年以后的今天,舍身处地实实在在地感觉仍然是隔靴搔痒,不痛不痒,实效的确不大。但从我们的每次大检查的总结中,人们却上下一致地认为成效显著,又有前期的宣传动员,又是中期的自查、互查和至上而下的抽查,又有总结评比表彰,真可谓声势浩大成果累累啊。可是头脑清醒以后,回过神来,切切实实地面对这一次又一次的大检查,总觉得声势虽然浩大,但徒有虚名、不尽人意、流于形式的地方还很多。正因为如此,直接导致了统计执法的主体和对象,特别是对象(企业事业行政以及各类多元化的经济组织)根本不把《统计法》当回事,果真当回事,也只是做作表面文章,背地里则能规避的尽量规避,能应付的尽量应付,有很多人嘴上不说心里却认为,《统计法》有什么了不起,即使是栽到《统计法》手里,能混则混,混不过去大不了罚罚款通通报了事,无关紧要。再一方面,现在是市场经济,旨在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而我国传统的统计体制只能适应过去的所谓高度集中铁板一块的单位统计。面对市场经济的千变万化,尤其是雨后春笋般地发展起来的各种非公经济实体,我们的统计体制改革相当滞后,乃至到了面对大街小巷遍地开花的民间产业实体,不知如何统计如何取得资料,抽样调查在我国迟迟没有得到有效的推广就是一个例证。现在很多统计工作者,面对上述现实,对统计工作越来越感到迷茫了。面对农村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经济组织形式,不知如何全面准确及时地取得其经济结果;面对星罗棋布分散广大的小工业者、小建筑业者、小运输业者和小商人等民营经济组织形式,不知如何全面准确及时地取得其经济结果;还有一些服务领域的家教、保姆、艺术、艺人、走街串巷的小手艺者、中介组织等等的经营结果都表现的无所事从。就说当前首推的统计方法“抽样调查”吧,对选中的样本单位特别是散落广大的个体户,你能保证其样本资料的准确性吗?作为样本单位的个体户,你能保证他们能够如实申报其经营吗?不准确,又怎么办?对他们的执法不说是纸上谈兵吧,起码也是谈何容易。中国有句俗话叫“法不责众”,似乎在这里找到了归宿。

  外部制约的另一个因素,也就是老生常谈的“官出数字,数字出官”、“虚报浮夸”、“政绩数字”等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而且屡禁不止,一方面是统计执法不利,但更重要的一点是我们的统计数字本身从源头上就出现了问题,这样统计执法本身就显得很茫然,起码是底气不足。各级领导也很清楚,面对这么复杂的市场经济多元化的经济组织,客观上谁也不可能说清楚一个地域的经济结果到底怎样。这样主观上就给那些造假者、虚张声势者和既得利益者以可乘之机。

  从内部因素来讲,自《统计法》颁布二十年来,我国上上下下并没有形成一支过得硬打得赢的统计执法队伍。执法的主体大都是来自统计工作一线的统计工作者,且不说他们是否懂得法律常识,是否熟练掌握执法办案的一般程序。仅就上述的那些外部因素渗透到统计执法队伍里,就足以摧残他们的执法斗志。在实际统计执法的工作中往往表现的得过且过、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平平淡淡名则保身。

  二是就目前的统计执法机制而言,《统计法》的威慑力仅仅局限在统计系统内部。这样从统计执法工作机制的外化上就显得软弱无力。在统计系统内部似乎轰轰烈烈,而在社会上反响却很微弱,好的知道中国还有个《统计法》,不好的连统计工作是什么都无从可知,更不要说《统计法》了,甚至还有的明知有个《统计法》,却表现的不屑一顾,无所轻重。面对这种软弱的机制,具体执法的统计工作者大都表现的过于腼腆、畏首畏尾、羞羞涩涩。

  面对上述种种困惑,《统计法》将何去何从,如何扬帆统计旗帜,振奋统计法威。笔者认为,除了常规的《统计法》宣传学习,提高统计工作者的法律意识、素质和水平外,首先必须改变改革统计工作的体制及机制,要拿出一整套方法制度来尽快适应目前面临市场经济多元化经济组织形式的被动局面,只有数字渠道从源头上畅通了,才有可能真正搞准统计数字,统计执法才能底气十足,才能做到有力有据有为,才能让那些造假者说大话者无空可钻。二是面对市场经济,选择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有效统计手段即抽样调查,但在我国要保证抽样调查的有效实施,光有《统计法》还远远不够,还必须有个《抽样调查法》,光有个《抽样调查法》仍然不够,还必须建立一支与之相适应的素质高过的硬的专业专职的统计执法队伍。只有建立面向全社会的统计执法框架体系,而且有一个可以保证这一框架体系得以顺利实施的执法队伍,什么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政绩数字、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等等老生常谈的社会腐败现象毒瘤,就会在一定范围内得到遏制。从而使先进的生产力得到认定,使虚假浮夸的生产力受到打击,进而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真实有效的根本利益。

(新疆阿勒泰地区统计局 刘多)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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