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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浩堂:抓好统计法治防治“统计造假”
2007-03-08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统计数据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晴雨表”。准确及时的统计数据对正确分析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保障社会的发展至关重要。多年来,各级统计部门采取多种措施,保障了我国统计数据的基本准确。然而,我们也应清醒地看到,治理“数据造假”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自称法制完备的美国近年也接连不断曝出“世通”、“施乐”、“安然”等大公司用“假数”进行欺诈的丑闻。我国由于受体制、机制、法制等各种因素的影响,“统计造假”的问题并未根本杜绝,治理“假数”的工作任重而道远。

  当前我国统计工作中,危害最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假数出官,官出假数”的问题。有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为了贪图虚名,让上级领导看到自己工作出成绩,不惜冒国家和集体利益受损的风险,夸大事实,隐瞒问题,为个人“往上爬”制造“政绩”;有的领导对待工作只图表面轰轰烈烈,不管是否解决了实际问题,把表现文章做给上级看,没真正为老百姓办实事,明明是误事扰民的工作,偏偏冒充工作政绩欺骗上级;有的地方,领导喜欢搞“两本账”,对内一本账,对外又是一本,向上级汇报成绩是一个数字,讲困难、搞扶贫时又是另一个数字,按“需”上报。这些为了自己的政绩“吹牛放炮”、掺“水分”的行为,不仅会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而且影响着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严肃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背党的思想路线,败坏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助长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影响国家决策的科学性和中央的权威,妨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引起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必须坚决制止。

  统计造假曾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深重灾难。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强迫统计工作成为其驯服工具,许多地方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炮制出亩产6万斤、10万斤等粮食高产卫星,造成粮食问题已经解决的假象,导致高征购、高提留使农民缺粮,导致大量人口非正常死亡。历史仿佛就在昨天,我们每个人都应牢记这惨痛的一幕。

  为防治“数字造假”,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和统计部门从统计体制、工作机制、统计法制等方面采取了许多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利益机制等因素的影响,统计“造假”与反“造假”的斗争将是长期而复杂的。我认为:要从根本上治理“数字腐败”,关键是要依靠统计法治,要从思想理念、机构建设等方面切实抓好统计工作的依法治理。

  一是将依法治理确立为统计工作的基本策略。法治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党的十五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作为承担统计管理工作的政府统计部门依法治理统计,是适应依法治国方略,转变传统统计管理方式的必然要求。依法治理统计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计法治是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治理统计工作的方式,反映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统计法治是在总结统计管理经验教训,借鉴人类社会特别是近代以来社会治理的成功做法,在批判和扬弃我国传统人治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来的统计工作方式,反映了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更为重要的是,统计法治能够最有效地保护统计社会关系的长期稳定,能够最有力的保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各级统计部门要克服统计法治“工具论”、“武器论”等与法治不相适应的思想,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如果把统计法治当作“工具”、“武器”,就有可能导致想用则用之,不想用则弃之,用其治人而不用其治己,始终跳不出传统的统计工作模式;就有可能出现“以创新之名开始,以违法之果告终”的情况。将依法治理确立为统计工作的基本策略,坚持行使好法定职权,履行好法定职责,不错位、不越权;坚决“不出假数”,确保“真实可信”,对搞“数字腐败”者,不管其权大权小,位高位低,都绳之以法。

  二是要完善统计法律体系。统计法治既要强调重要的统计事项由法来决定,但更强调我们所执行的法本身应该是制定良好的法??法治的本质是良法之治。我们屡屡对统计违法者通过新闻媒体曝光,然而示众却无以制众,“假数出官,官出假数”的问题并未根本杜绝,分析其中的根本原因,是我国统计法体系尚不完善。邓小平同志一再强调用制度反腐败。完善统计法体系就是要构筑一个给人以确定性行为规范的法,建立从统计法律到统计规章的统计法金字塔结构。做到统计权力法定、义务列举、责任明确、奖惩有力,特别对统计义务的种类、履行方式、违法责任、处理办法作出操作性很强的规定。要加大对“假数出官,官出假数”行为的惩处力度,提请全国人大在修改《刑法》时,将统计造假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给予刑罚处罚;对搞“假数出官,官出假数”者,不仅撤职,而且要永不续用。使统计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

  三是强化统计执法检查队伍建设。《统计法》颁布于1983年,是我国较早实施的行政法律,但全国绝大多数地方至今未建立起有效地执法检查机构。而一些比《统计法》颁布实施晚的行政法,有关部门依法已建立起了专门的检查机构,如国土、文化、劳动等部门。鉴于统计部门人员少、经费不足的现状,应迅速在省、市两极政府统计机构建立专门的执法检查机构,专司检查职责。将检查机构建成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忠于法律、纪律严明的队伍。

  四是加强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将统计执法检查情况列入对政府统计机构工作业绩的考核内容,改变个别地方统计局靠外力推动来布置应付统计执法检查的情况。联合纪检监察、组织等部门进行执法检查,对查实的“假数出官、官出假数”的行为,及时提交纪检监察、组织部门处理,变“假数出官”为“假数罢官”。

  五是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人民群众对“数字造假”看得最清,受害最深,对这一腐败行为深恶痛绝。揭露“数字造假”现象,举报“数字造假”人员,要依靠人民群众。要进一步疏通举报渠道,严格保密措施,兑现奖励政策,依靠人民群众,筑起反“数字造假”的坚固长城。新闻监督是一种有力的监督,许多腐败分子“不怕上报,就怕见报”,要通过传媒把“数字造假”者及其行为向社会曝光,给“数字造假”者造成一种思想和心理压力,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

  六是实数考核干部业绩。发展是硬道理,统计数据是成果的反映,应当成为考核干部业绩的重要依据。我们不能因为有“假数出官,官出假数”现象,就否认统计数据在干部考核中的作用。要科学对待统计数据,组织人事部门考核干部的统计数据应经过统计部门审核方可使用。统计部门要认真审核考核数据,对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任。

(湖南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匡浩堂)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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