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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梅:试论统计的“法”与“德”
2007-03-08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法律与道德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不可分离,二者的关系是一个历史与现实中永恒的话题。

  统计法律与统计道德也是如此,它对统计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作用是高度一致和高度互补的。统计法律总结了我国建国以来统计活动的经验和教训,为适应我国经济体制及统计工作实际,通过统计立法活动,比较全面地对我国统计活动的各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建立完善了以《统计法》为统率,统计行政法规相配套,地方统计法规和部门统计规章作补充的统计法律体系。统计道德是统计工作领域中的道德标准和要求,其内容广泛,涉及到方方面面,但核心内容归纳起来就是忠于统计,乐于奉献;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

  统计数据质量决定着统计的地位。从而在根本上也规定了统计活动必须既受到统计法律和统计道德的制约,又受到统计法律和统计道德的保护。

  统计法律的发展史告诉我们,从统计法律的产生到统计法治的实现就是一个统计道德法律化和统计法律道德化交互演进的过程。

  所谓统计道德的法律化,强调统计人的道德理念铸化为法律,即统计法律的形成过程;它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统计道德理念和统计道德规范或统计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通过监督保障机制保护文明道德行为,禁止不文明不道德行为。如“统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报送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等。总之,统计道德法律化使统计工作中道德与法律的结构趋于合理。

  所谓统计法律的道德化,强调统计法律内化为统计人的品质、道德。主要侧重于守法的过程,指的是统计人把守法内化为一种道德义务,以道德义务对待法律义务。如“求真务实、尽职尽责、勤奋敬业,坚决抵制各种弄虚作假,把好数据质量关,提供优质服务、严守秘密”等等。统计法律道德化表达了统计活动中的最佳结构及各要素之间的协调配合状态。从某种意义上讲,现行的统计法律几乎已成了一部统计道德规则的汇编,使统计法律与统计道德的精神一致起来,使统计法律得到统计道德的有力支撑,让统计法律精神深入到统计人的心灵,成为统计人的信念。

  统计法律与统计道德是规范统计活动的最主要的两种存在形式,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二者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生的条件不同。法律的产生是随着私有制的产生、阶级的出现,与国家同时产生的;新中国统计法律的产生是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经济的发展,对统计工作的高要求而形成的。而统计道德的产生则与统计工作的发展同步,只要在一定时期统计工作能较长期地存在,有稳定的人群从事这项工作,就必然会形成具体的特殊的统计道德。统计道德是维系统计活动的最基本的规范体系,没有统计道德规范,统计工作就会分崩离析。

  2、表现的形式不同。一方面,统计法律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一种行为规范,它具有明确的内容,它以其权威性和限制手段规范统计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的行为,侧重于规定统计调查者和被调查者不许做什么;而统计道德规范的内容存在于统计人的意识之中,并通过统计人的言行表现出来。它一般不诉诸文字,内容比较原则、抽象、模糊。它是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统计人的思想认识和觉悟,侧重于提倡统计人应该做什么。

  另一方面,统计法律是对统计调查者和被调查者行为规范准则的底线要求,也即是从最底线强制规范统计行为;统计道德所提倡和鼓励的,是高层次的理想和情操追求,也即是从更高线引导规范统计行为风范;无德不可能守法,无法不可能扬德。

  3、调整的范围不同。从深度上看,统计道德不仅调整统计人的外部行为,还调整统计人的动机和内心活动,它要求统计人根据高尚的意图而行为,要求统计人为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而去追求高质量的统计数据。统计法律尽管也考虑统计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的主观过错,但如果没有统计违法行为存在,统计法律并不惩罚主观过错本身;从广度上看,由法律调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调整。

  4、作用的机制不同。统计法律是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而统计道德主要靠社会舆论和传统的力量以及统计人的自律来维持。统计法律强调的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强制性的统计规范。重点是查处破坏正常统计秩序和数据质量的行为,其过程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在统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统计道德强调的是身为统计人应当具有的思想品格、道德情操、精神风貌、工作作风。重点是针对统计道德特点提出对统计人的职业行为规范,主要包括要正确对待统计工作无权势、清苦、待遇不高、个人发展空间不大,技术要求繁琐、精细、枯燥,收集资料面广、量大、取得配合困难,容易受到各方面的干扰、质疑、批评,工作内容和方式经常随社会发展和技术的变化而更新,存在着以数谋利的土壤等等。

  5、侧重的内容不同。统计法律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般要求权利义务对等,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而统计道德一般只规定了义务,并不要求对等的权利。

  统计法律与统计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维护统计秩序、规范人们思想和行为的重要手段,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统计法律是传播统计道德的有效手段。统计法律和统计道德都存在于统计活动的全过程中,不存在游离于统计法律和统计道德之外的统计活动,也不存在游离于统计法律和统计道德之外的统计人。统计道德主要是统计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统计活动要维系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用欺诈手段谋取权益”、“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危害公共安全”等;它上升到统计法律,以统计法律的形式通过制裁或奖励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统计法律的实施,本身就是一个惩恶扬善、依法统计的过程,不但有助于统计调查者和被调查者法律意识的形成,还有助于统计人道德的培养。因为统计法律作为一种对统计活动的系统评价,对于提倡什么、反对什么,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而统计法律所包含的评价标准与大多数统计人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统计法律的实施对统计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统计道德是统计法律的评价标准和推动力量,是统计法律的有益补充。第一,统计法律包含着最低限度的道德。没有道德基础的法律,是无法获得人们的尊重和自觉遵守的。第二,统计道德对统计法律的实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统计执法者的职业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识、道德观念的加强,都对统计法律的实施起着积极的作用。第三,统计道德对统计法律有补充作用。有些不宜由统计法律调整的,或本应由统计法律调整但因立法的滞后而尚“无法可依”的,统计道德调整就起了补充作用。

  3、统计道德和统计法律在某些情况下会相互转化。有些统计道德,随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统计工作的深入,逐渐凸现出来,被认为对统计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并有被经常违反的危险,统计立法者就有可能将之纳入统计法律的范畴,如一些领导人借口“统计数据计算或来源有误”,随意修改统计数据被加以禁止等。反之,某些过去曾被视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为,也有可能退出法律领域而转为道德调整。

  总之,统计法律与统计道德是相互区别的,不能相互替代、混为一谈,也不可偏废。同时,统计法律与统计道德又是相互联系的,在功能上是互补的,都是统计活动调控的重要手段。

  但在日常统计活动中,不管统计法治这张天网如何恢恢,总有漏网之鱼;不管统计法治调整的范围多么大,总有鞭长莫及的地方。例如,在少数统计人员中存在的以数谋私、资料垄断现象,推委扯皮现象,发号施令、本本主义现象,粗制滥造、马虎大意现象等等,这些现象的发生,都滞阻着统计活动效能的提高,都损害着统计系统的形象。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凡是统计法治不及之处,皆是统计德治用武之地,统计法治不可能完全取代统计德治。统计德治是指在统计活动治理中对道德自律、道德教育、道德建设的重视和适用。如何依法治统、以德治统,是新时期统计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任务。近年来统计法制建设的实践充分说明:不加强统计道德建设,统计法制建设的努力只能事倍功半。只有统计法律与统计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统计工作才能日新月异,不断向前发展。

(安徽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唐梅)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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