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0周年。20年来,《统计法》象一把高悬的利剑,维护着统计工作的尊严;象一位忠诚的卫士,为统计工作的发展保驾护航。这20年来,也是统计法制工作从无到有、迅速发展、彰显成效的20年。我们不断地完善统计立法,深入统计普法,严格统计执法,有效地治理了统计工作环境,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回顾我省统计法制工作的实践,我们深切地认识到,统计法制工作是推进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实现依法统计的基础性工程,是事关统计工作全局、维系统计工作发展的系统性工程,同时又是各级统计部门的"一把手"工程。当前,我们面临统计改革和建设的艰巨任务,充分认识统计法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自觉地做好统计法制工作,对于推进统计改革和建设,建立科学、可靠、高效的现代统计体系,十分重要。
(一)统计法制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不可或缺的基础性和综合性工作。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核心内容,这是由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各级统计部门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组成部分,作为主管统计事务的行政机关,在推进和实践依法行政方面负有重要责任。而统计部门贯彻和落实依法行政,最重要的是依法统计,他包括依法办统计和依法管统计两个方面,因此,统计部门的职能也具有双重性。一方面,统计部门作为统计信息产品的生产部门,直接组织开展统计调查活动。这类统计调查活动是统计部门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具有国家强制性,被调查者必须按照规定接受调查,否则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由于统计调查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加了义务,尽管这种义务是法定的,统计部门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约束自己的行为,依法开展统计调查活动。另一方面,统计部门作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对统计工作进行组织指导和检查监督,依法管理统计活动。也就是说,统计部门在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都要依法办事。要依法行使职权,依法开展工作。既不能越权、又不能失职;既不能随意作为,又不能无所作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追究。在依法统计中,统计法制工作要为统计调查活动的管理进行法律指导和法律监督,其作用是不可替代的。
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对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要求越来越高。这些年来,我们始终把统计法制作为统计部门一项基础性和综合性工作来抓,一是带头学法,深入普法,全面提高统计法律意识,为顺利开展统计工作创造良好氛围;二是完善法规,健全制度,努力实现统计行政行为法定化和从过去的"人管人"向"制度管人"转变;三是科学决策,依法决策,认真做到科学性和合法性的统一;四是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不断提高统计执法的质量和水平。这些工作的开展,有效地推动了统计部门依法行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统计法制工作是统计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内在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逐渐完善,统计工作面临一系列十分繁重和紧迫的改革和建设任务。统计管理体制要改革,统计调查制度方法要改革,统计指标体系要改革,要加快统计统计信息化建设,加强统计队伍建设等等。这些改革的推行和建设的发展,本身就包含着统计法制工作的内容,同时对统计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去年10月28日,时任总理的朱镕基和副总理温家宝率国务院综合部门领导亲临国家统计局考察工作,并作了重要讲话。朱镕基总理在讲话中充分肯定了统计工作所取得的成绩,并重点阐述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强调统计工作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准确及时地提供统计数据,不能失真,不能有水分。统计部门要大力推进统计改革和建设,逐步建立科学、可靠、高效的现代统计体系。要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统计法,完善统计执法机制,依法办事,维护统计法的严肃性。温家宝副总理在讲话中对当前统计工作作了重要部署,指出统计部门要改革管理体制,建立一套符合中国特点、又适合于国际一般规则的统计制度和方法。同时指出要严格执法,现在有统计法,那么统计局的队伍也就应该同时是一支执法的队伍,并严格按照统计法的要求,反对弄虚作假。
深化统计改革,建立科学、可靠、高效的现代统计体系,是当前各级统计部门的要务。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供准确的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出发点也是落脚点。统计法制工作作为统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认真进行研究和探索,不断改进和提高,使之适应统计改革和建设需要,为统计改革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为此,要跳出"就法制论法制"的局限,把法制工作放到整个统计改革和建设的大局中去思考,提升到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高度去研究;要适应改革统计管理体制、改革统计制度方法的新形势,积极研究统计法制工作在整个统计工作中扮演的角色,探索统计执法检查的方向、路子和方式。当前,尤其要研究如何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提出的"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机制"、"统计局的队伍同时是一支执法队伍"、"严格执法"等重要指示,充分发挥统计法制工作的保障作用。在改革中,统计法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必将得到进一步的重视和加强,但对统计法制工作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在全社会法制观念尚未健全的情况下,统计法制工作所面临的困难也是不容忽视。我们要把握机遇、正视困难、克服困难,争取在新一轮的统计改革中统计法制工作有所加强有所发展。
(三)统计法制工作在统计改革和建设中的作用是全方位、多方面的。
首先是法律规范作用。即为统计工作制造"规矩",规范统计工作的运作。通过统计立法,对统计工作的全过程进行了法律规范,包括统计的基本任务和管理体制,统计机构、人员的设置和管理,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管理,民间调查和涉外调查管理,统计现代化和统计基础建设,统计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统计行政执法程序等等,都作了法律规范。从1983年我国第一部《统计法》分布实施以来,经过20年的努力,构筑了从统计基本法到统计行政法规、地方统计法规、统计行政规章和各项单行条规及规范性文件组成的比较完善的统计法律体系,为统计工作法制化创造了必要的前提条件。
第二是法律教育作用。即为提高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提供了宣传教育的平台。在过去开展的统计"二五"、"三五"法制宣传教育和目前正在开展的统计"四五"法制宣传教育中,通过举办各种类型、各个层次的统计法规培训班,开展各种法制宣传教育专项活动,利用报刊、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卓有成效地宣传了统计法,提高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乃至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各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初步实现了由提高统计法律意识向提高统计法律素质的转变。
第三是法制保障作用。即为促进统计改革和建设,维护统计工作环境,确保统计数据质量提供法制保障。通过开展经常性的统计执法大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推动和促进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净化了统计工作的内、外部环境,社会上存在的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第四是行政救济作用。即通过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统计行政复议、统计行政应诉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等工作,对统计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行为依法予以纠正,发挥行政救济的功能。近两年来,在我省的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生统计行政复议行为3起,统计行政诉讼1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起,都得到较好的处理,有力地维护了公正执法和文明执法,维护了统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是咨询顾问作用。即为各级领导提供法律咨询、参谋、助手和顾问作用。如对人大、政协的提案、意见、建议据实作出答复;对各级领导各个时期的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适时提出法律意见、建议和依据;就领导交办的法律事项,提出办理的参考方案;从法律的角度,协助领导处理一些疑难复杂问题。
上述五个方面的作用,体现了统计法制工作在统计改革和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是多方位的。这五个方面,实际上也是各级统计法制机构、统计法制人员开展工作的基本内容。我们要深刻认识统计法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自觉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为推进统计改革和建设作出贡献!
(广东省统计局局长 卜新民)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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