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伟大的思想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文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在依法治国的今天,这个界限是由法律规范来设定的。随着依法行政进程的推进,如何对国家权力中占很大比例的行政权力实施有效的法制监督,已经越来越重要。行政执法的实践证明,公民守法并不难,难点在于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依法行政。行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一靠自觉,二靠监督。实施有效的行政执法监督,对保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泰州市统计局近年来一直致力于完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建设,在建立健全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加强统计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推行统计政务公开等工作的基础上,今年初建立了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旨在完善外部对统计行政执法的人大监督、民主监督、政府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的机制。
一、建立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的意义和作用
江泽民同志曾指出,“要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加强执法监督”。全国人大多次强调,要立法与执法并重,执法与执法监督并重,大力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建立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是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监督的新举措,其意义和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利于及时纠偏把关,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在统计行政执法过程中,由于受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业务水平的限制或认识上的偏差,工作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疏漏。通过执法监督员对统计行政执法适当性、公正性和合法性的有效监督,充分利用法院、法制、司法等部门执法监督员的专业知识发挥其专业作用,可以及时堵塞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漏洞,纠正差错,防止不当行为,减少行政争议,提高行政执法效率。
(二)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政府统计的职能决定了广大统计调查对象,既是我们统计信息的提供者,又是我们行政管理的对象。长期以来政府统计部门由于依赖于广大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统计信息,而忽视了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对他们的约束,往往以管代查,以管代罚,行政手段代替法律手段,存在“一手硬,一手软”的现象,结果难以全面及时地搜集统计信息,难以有效地遏制统计上的弄虚作假,难以树立统计法威。有了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的广泛参与,将统计行政执法活动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一方面有助于强化政府统计部门自身依法治统的意识,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实施行政管理,严格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统计工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有助于借助外力,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加强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可以对统计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利用舆论监督的公开性的特殊功能,披露典型案件,可以产生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震动效应;加强与法制、法院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可以争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强制执行等工作的主动权;疏通行政监察的移送渠道,可以及时对统计违法行为有关的行政领导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制裁。
(三)有利于加强行风建设,造就高素质的统计队伍。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担负着监督统计行政工作和统计队伍建设的双重职能。统计部门虽然普遍建立了行政执法责任制、错案(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统计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廉洁自律的若干规定等,但这些制度、规定的有效实施,单纯靠内部的行政监督是远远不够的。推行了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可以从外部多层次、多角度、多方面对我们进行全方位的廉政监督,纠正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杜绝滥用职权、执法犯法、徇私枉法、欺压百姓等恶劣行为,推进统计的公正执法、廉洁执法,建设一支思想素质、法律素质、业务素质过硬的执法队伍。
(四)有利于宣传统计工作,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近年来,我们统计部门一方面加快统计方法制度改革的进程,一方面加大统计监督检查的力度,有效地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应当指出,我们的统计数据质量总体情况是好的,各项主要统计数据完全能够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趋势。但由于诸多复杂因素,当前有些统计数据在局部地区、局部时段客观上还存在一定的水分,容易使广大人民群众甚至有些部门、领导,对统计部门的工作形成误解。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通过经常性的参与和监督我们的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可以熟悉统计业务,了解统计数据的形成,感受统计工作的艰辛,将有助于更多的人理解统计工作,宣传统计工作,支持统计工作,从而促进统计事业的发展。
二、统计执法监督员的聘任条件和方法
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是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院、法制、监察、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新闻工作者,对统计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
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
(二)担任一定职务的现职工作人员;
(三)工作认真负责,关心统计事业。
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可根据工作需要,商请本地人大、政协、法院、法制、监察、司法等部门以及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单位推荐若干人选,集体研究确定。聘请的监督员由统计部门颁发聘书和监督员证,聘期一般为3-5年。
三、统计执法监督员的职责和工作方法
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的调查活动、审议活动进行监督。参与必要的调查取证,参与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发表意见。
(二)对统计执法程序进行监督。对统计违法案件的管辖、立案、调查、处理、结案等程序方面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参与必要的法律文书送达活动和听证活动。
(三)对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监督。对统计部门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处理的监督,就统计违法案件的定性,运用法律依据,行政处罚适当性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对统计执法纪律的监督。对统计部门文明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等情况进行监督。
(五)参加统计部门统计法制建设方面的其他活动。
监督员的工作方式:
兼顾本职工作和监督员工作,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办法。经常邀请监督员参与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及时为监督员的监督活动提供有关统计数据、统计分析资料和工作便利,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全体监督员会议,通报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有关情况,征求意见,听取建议,改进工作。
我市推行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已近一年时间。聘任仪式上监督员们畅谈自身的感受,纷纷表示将不辱使命,全力以赴,做一个合格的宣传员、监督员、信息员、联络员、服务员。近一年来全体监督员能够与我们多联系、多交流、多配合,大家从百忙之中挤出时间来参与我们的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毫无保留地对我们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积极为我们改进工作,提高水平出谋划策。我们相信,只要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不断完善统计行政执法制度,这项制度一定会在加强统计行政执法的社会监督,提升统计法制工作水平,营造宽松的统计工作环境,促进统计工作更好地服务领导决策、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公众等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泰州市统计局 丁卫平)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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