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届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统计法》的决定的经过
1996年5月15日,对于统计工作者来说是一个不平常的日子——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这是我国统计法制建设史上又一个里程碑。作为一个统计战线的新闻工作者,我有幸目睹了这部庄严法律的诞生过程,用相机记录下了这一宝贵的历史画面,在脑海里也留下了难以磨灭的记忆。
那天早晨,首都北京,阳光和煦,镶嵌在人民大会堂南门的国徽熠熠生辉。8时50分,出席会议的人大常委会委员们,陆续走进设在这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大厅。
会议厅的二楼是工作人员、记者和其他被邀请到会人员的活动场所。为了便于拍摄,我在一排正中抢占了有利位置。
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乔石主持了这次会议。9时正,在报告了应到和实到人数后,他宣布:今天会议的议题是审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审议《水污染防治法》、《律师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文件,审议《人大常委会出访报告》和通过任免名单。(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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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被列为首项议程,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薛驹随即走上发言席,对修改《统计法》的决定进行说明。(见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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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清晰地记得他在说明中指出:1983年12月,我国制定和颁布了第一部《统计法》,从此,我国统计工作在依法办统计、依法治统计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统计法》实施10多年来,对于有效地科学地组织实施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对于推动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宏观现实发生了较大变化,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统计法》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主要问题是,统计调查方法已经陈旧,又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越来越多,有的人甚至利用虚报、瞒报统计资料晋升或者获得国家补贴。因此,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有效地惩治统计违法行为,有必要对统计法进行修改和补充。
随着他的发言,我的思绪发生跳跃式切换,脑海中浮现出大约一年前第十五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步审议《统计法》的情景:会上,常委们对国家统计局负责起草并经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修改的《统计法》修正案进行了逐字逐句地讨论,气氛十分热烈。有对历史渊源的探寻,有对现实问题的质询;有与母法的联系,有对相关法律的思虑;有阐述,有咨询,有解释,有提问(见图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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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任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邵宗明、国家统计局政法司司长叶长林等同志被邀请列席会议,听取委员们的意见和建议,并不时做一些解释说明(见图4:右1为邵宗明,右2为叶长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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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次会议休息期间,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雷洁琼来到邵宗明副局长跟前,向他询问有关情况。邵宗明介绍说:“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是这次修改《统计法》的立法宗旨。修正案对现行《统计法》作了较大的修改——一是针对一些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以数谋私’、以权扰数造成统计严重失实的情况,规定了抑制领导人篡改统计资料、编造统计数据的措施;二是增加了保护调查对象商业秘密的规定;三是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不同性质、不同情节,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了统计的信息、咨询、监督职能;五是对统计调查活动进一步规范,明确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雷洁琼副委员长不住地微笑点头(见图5:右1为雷洁琼副委员长,左1为国家统计局副局长邵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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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重新开始,雷洁琼副委员长对《统计法》修正案再次细读,陷入深思(见图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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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给我留下的印象是八个字:重视,慎重,细致,严谨。
后来,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卞耀武介绍,根据第十五次常委会讨论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对统计法的修改,又分别做了很多征求意见的工作,对修正案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修改的重点有四个方面:一是提高统计数据的质量,尤其要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性;二是确定科学的统计调查方法;三是规范统计调查活动,加强对统计调查管理。在新增的条款中,有些条款是针对调查对象的,如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有些条款是针对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如“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限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等;四是加大了对统计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纵观《统计法》重新修订的过程,处处体现着统计人对工作的细致严谨。负责起草的国家统计局政法司的同志深入了解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反复征求经济、法律、统计专家的意见,尽心倾听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不同声音,并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法工委密切合作,对修正案几易其稿,为《关于修改〈统计法〉的决定》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顺利通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996年5月15日12时,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以按表决器的方式对《决定》进行表决。
电视屏幕显示:出席130人;赞成129人;反对0人;弃权1人;未按0人。
乔石委员长朗声宣布:“通过!”
会场响起热烈掌声(见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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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息报 许彦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