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颁布二十载,二十年岁月,弹指一挥间,统计工作者宣传、贯彻、落实《统计法》的言行亦体现在打电话之中。
“统计局——不在”
“您好!××公司吗?”
“是。”
“我是县统计局的,请问王会计在吗?”
“等一下。”
(电话回音:王会计,您的电话。哪来的?统计局。就说我不在。)
“王会计不在。”
“请转告一下,你单位××报表最迟今天下午上报,否则我局将下发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接到催报通知后再逾期不报,我局将按照拒报统计资料论处……”。
“统计法——不知”
“喂!赵经理吗?”
“我是县统计局的,您公司今年已两次迟报××统计报表,若再迟报将构成统计违法行为。”
“统计也有法?”
“是,《统计法》已于1983年12月颁布,我省也制定了《安徽省统计管理监督条例》。”
“确实不知道,总认为统计就是玩些数字游戏,领导说几是几,哪会上纲上线,看来还真得好好学学。”
“有关法律法规材料您单位统计人员手中就有,要不明天我给您送去一份。”
“统计证——不办”
“喂!张经理吗?”
“我是县统计局的,您单位统计人员上岗培训未按期报名。”
“统计人员填报几个数字还要什么上岗证,我单位经费紧张,还是算了吧,说不定哪天又换人啦。”
“根据《统计法》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精神,统计人员要具备从事统计工作的业务知识,持证上岗。对未执行持证上岗的单位,将视为违反统计法规,由统计执法检查部门依法查处。张经理,您看怎么办?”
“那好,我们研究一下,安排人员去报名。”
“统计检查——欢迎”
“喂!李厂长吗?”
“我是县统计局的,按照今年统计执法大检查工作安排,将对您单位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抽查。”
“欢迎上级部门对我单位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我们已经按要求进行了自查。单位办理了统计管理登记证、建立了各项统计管理规章制度、设立了各项统计台帐、统计人员实行了持证上岗……,还有哪些不足之处,请批评指正,我们即时整改。”
“统计处罚——说情”
“统计局赵局长吗?”
“是,张书记,您好!”
“你对××厂下发统计行政处罚告知书,他们告到我这里来啦。能不能从我县招商引资的大局出发,放他们一马。”
“张书记,××厂以主管部门不在我县为由拒报统计报表。我局业务人员和执法人员多次到厂部协商,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该厂一直不予配合。在此情况下我局进入法律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该单位予以10000元经济处罚。”
“事情是这样,××厂现存在很多困难急需扶持,能不罚则不罚。”
“我局已立案查处,依法办理,不属乱罚款范畴,不罚很难……”
“……”。
统计资料——保密
“喂!统计局张股长吗?”
“是。王经理您好,有什么需要帮忙的?”
“我们想了解一下××公司、××公司近期的经营状况,能否提供这些公司的××、××、××数据?”
“对不起,根据《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在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您所要了解的这些数据我们不能提供。”
“就凭我俩的关系,了解几个数字还保密。”
“《统计法》第三十条规定: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泄露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或者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这个忙我确实不能帮。若您想了解这方面情况,我局可提供对外公布的全县综合数据。”
(安徽省砀山县统计局 李新习 邮政编码:235300)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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