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2月,有过近30年统计工作经历的我,初到政法处从事普法工作,仍有股涌动的激情,是原有工作的驱使?还是别有情愫?那已是我无需辨别的事。在我的统计生涯中,从事过8年设计管理工作,国民经济核算整整干了14年,对统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是深有体会的。且不说各部门乱发报表的事,就是统计内部报表重复,指标不规范,标准不统一,也是见怪不怪,特别是统计数据的不准确,可以说在国民经济核算中表现的淋漓尽致。这些都必须用法律的手段来进行规范,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因此,我做普法工作,这虽然是工作的安排,也算是我心有独钟。
我省统计普法根据国家的要求,已经历了“一五”、“二五”、“三五”几个时期,开展了既有声势又有成效的多种形式的普法活动,象当年有线广播讲座、《统计法制动态》专刊等栏目人们至今不忘,正由于有这些工作的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在人们心中已不再陌生,只知“审计局”不知“统计局”已成为笑话,对统计数据的造假已不敢胆大妄为,逐步显现统计法的威慑力。而目前统计上的主要问题是,面上的东西堂皇了,实质性的问题改变不多,象统计报表不是增加几个指标,而是一张表、一套表的增加,普查性质的调查不仅在国家,在地方也多了起来,统计数据的造假不仅在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在行业与行政管理部门也同样存在,而且对国家制定政策的影响后者比前者危害更大。对此,国家和省再次颁发了“四五”普法规划。而“四五”普法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要努力实现由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向提高全民法制素质的转变,全面提高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素质;要努力实现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的转变。在这种形势下,统计的普法就不能只靠宣传发动教育,在内容和形式上必须要有实质性的转变,经过领导层的苦心策划,“四五”统计普法在我省架起了很好的平台,也使我有了舒展的条件和机会。一是开展全省统计普法函授培训,采取学员自学与适当面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广泛教育。二是利用湖南统计信息网开辟“四五”统计普法讲台,有针对性的采取问答方式解决学员中的凝难问题。三是采取试卷考试方法检验和巩固学习效果。四是积极做好“四五”统计普法专刊栏目,及时反映普法工作新闻与动态,促进各地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的普法进度。五是有选择性的开办重点学员培训班,进一步促进基层辅导工作。六是开展普法与执法的有机结合,以执法带普法,以普法促执法,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在经济环境偏的情况下,2002年全省参加的普法人数大大超过了预定目标。
开展普法工作还要重点解决有关问题。如我们在开辟普法专栏中设置了普法风标,专题报道了全国普法办、司法部领导对部门和行业开展“四五”普法的要求,这就明确解决了反映司法部门开展“四五”普法的同时,专业法普法仍需要加强的问题。为了提高学习内容的可操作性,在试题中大多采取判断题减少填空题,以模糊法、同质不同等法、意思接近法等形式,加深题意印象和理解。在统计普法讲台栏目中,在讲解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情况下,突出了统计案例分析、违法种种、法律责任等企事业重点关注的内容。经过各方面的努力,特别是前几个时期实夯的基础,全省统计普法已走上建康发展的道路,人们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律素质提高,各单位对统计执法已由过去的不以为然,到不敢怠慢、心境坦然。统计违法案例减少,各项工作走向规范。
回顾一年多的普法工作,看看这深深浅浅的足迹,在进行统计普法的同时,也有过迷惑。
一、关于同属统计调查对象的法律责任不一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根据以上条款的内容统计调查对象规定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但统计违法的处罚主体是那些?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查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在这一法律责任的条款中行政处分是所有调查对象的违法者,但罚款只限于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不包括行政机关。这就明显的产生了同属统计调查对象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在现实生活中,这种法律责任的孰轻孰重不仅使重的一方产生只许官方点火,不许百姓点灯的感觉,也使轻的一方会不以为然。
二、对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法律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未报经审查或者备案,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对这种法律责任实际上不解决实质问题。从目前的情况看,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部门,一种是社会调查。如果是前者,统计局对部门的通报批评应该说是同级的,出现的情况也将是两种,一种是统计局一般不会这么做,因为统计局与部门本身是伙伴关系,而且有些经费还要求助部门,犯不着做这不痛不痒的事,二是部门对这种批评也不会在乎,如果是政府或是上级主管部门那又是一码事。对社会调查搞的通报批评那更是鞭长莫及,意义不大。因此,对擅自制发统计调查表的,只有处以经济罚款才会有触动,才会动真格。
路漫漫其休远兮,吾将上下来求索。统计是我毕生的路,统计法之路是我永远的求索。
(湖南 龚元珍)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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