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蒋雪彪:追忆浙江省首例统计行政诉讼案
2007-03-08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花儿努力地开
——追忆浙江省首例统计行政诉讼案

  “你知道,你爱惜,花儿努力地开;你不知,你厌恶,花儿努力地开”。作为一名基层统计工作者和统计执法者,我们与统计法同经风雨,共历辉煌,值此统计法颁布20年之际,追叙一桩浙江省首例统计行政诉讼的经过,见证我们捍卫《统计法》尊严的不懈努力。

  吃惊的发现。1998年7月21日,富阳市统计执法大检查商贸检查组一行三人,按照事先通知的约定,赶个早凉,来到本市某啤酒销售公司,该公司是一家国有参股的联营企业,企业的总经理由本市一国企的厂长担任,他曾经是一位工业统计员,在我们的印象中,他统计业务娴熟,性格坚定,善于沟通,经常与市统计局的干部探讨一些业务问题,担任企业领导后还亲自填报报表,97年底开始因工作繁忙,不再兼任统计员。因此,一路上,我们谈得更多的是如何通过这次检查,挖掘企业重视统计、健全统计基础工作的经验。

  到了公司,我们找到现任统计员,按执法程序,出示执法证、执法通知、执法检查文件等,说明来意,提出先与企业领导见面谈一下,再检查统计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情况,然后向企业领导反馈有关情况。当即统计员上楼寻找负责人,下楼后,统计员称负责人暂时不在,要求先进行检查。

  经查,出乎我们的意外,该企业的统计基础和数据质量存在较为严重的问题,在统计基础方面,企业未按《统计法》第19条的规定设置统计台帐,统计员未按《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要求办理统计证;在数据质量方面,商品购销额均按不含税价格上报,而根据统计制度的规定商品购销额指标需要以实际购销价格(即含税价格)上报,当年某月的商品购销额指标违法瞒报数占实际数的比例超过14%。

  沾泪的笔录。我们让企业统计员按制度规定的方法再次进行了核算,双方核对无误后,复印了原始资料、会计报表等资料,一起来到总经理办公室。

  我们重新掏出执法证逐一介绍了检查组的每名成员并表明来意,寒暄中还表达了对总经理作为老统计工作者的敬意。当我们希望介绍执法检查的目的意义等基本情况时,总经理称这些情况已经从媒体和有关文件中获悉,无须多讲。检查组在听取了企业的自查和统计法贯彻情况汇报后,向总经理通报了检查的初步结果,指出统计基础和数据质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总经理当即指责统计员不应该出现这种错误,表示要统计员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谈到他曾经亲自询问统计局的干部此项指标是否含税,答复是含税的,他本人在97年报报表时也曾按含税价格上报。

  统计员是一位小姑娘,听着听着眼泪就流下来了。我们看时间已经过了中午11点,提出要完成调查笔录,总经理走出了他的办公室。我们把检查的基本情况制作成笔录,并询问统计员有何说明和补充,统计员出去了几趟,进来后哭着说“产生差错的原因主要是我在指标理解上的差错,没有按含税价格计算,但我思想上没有故意多报少报的意思。”然后仔细地看完笔录后签名,时钟移近到12点,我们婉拒了企业共进午宴的邀请,走出了公司,夏日中午的太阳烤得我们有些眩晕。

  艰难的决定。此后几天,公司的统计员不时地询问我们案子的情况,请求能否从轻或免于处罚,向我们哭诉如果企业受到行政处罚,将对她的处境、企业的声誉产生不利的影响。我们知道作为小姑娘,能获得一份国企管理部门的职位很不容易,同时,作为老牌国企的社会关系较为复杂,我们感受到了一些有形的、无形的压力。在同情、压力和法律之间,追求统计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是我们的唯一选择。检查组如实向市统计局的领导汇报了检查情况,提出立案建议。市统计局迅速组成办案组进行查处,当办案人员把企业瞒报统计资料的统计违法事实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书面告知企业总经理,要求他在事实结论的文书上签字并可作书面申辩时,他拒绝承认这是违法行为,进而指责统计法律法规和方法制度有错误,在事实结论书上拒绝签字。市统计局依据《统计法》和《浙江省统计工作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于98年9月12日,对该企业作出了包括警告、责令整改和经济处罚在内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在处罚决定书中载明企业具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请行政诉讼的权利,处罚决定书于9月15日送达企业。

  激烈的一审。同年9月29日,在诉讼时效内,企业以“批发贸易企业的商品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具体的计算方法为商品销售价格乘以销售数量。原告是完全按照这一准则进行统计上报的,数据准确无误。被告以瞒报定性进行处罚,适用法律错误。”为由,直接向富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统计行政处罚决定书。

  接到法院“应诉通知书”后,市统计局积极准备应诉材料。这一过程既是对统计规范性文件(包括统计法律法规、法律解释、方法制度等)的完整梳理,也是对统计局日常工作(包括执法程序、报表布置、统计人员培训等)的全面检验。

  庭审中,原告方对国家统计局有关虚报瞒报的法律解释、统计指标的规定等文件的有效性提出质疑,焦点是两个:一是企业坚持把实行增值税后财务上一些指标的计算方法(不含税)引申到商贸统计中商品购销额(含税)指标的概念之中,不承认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规定;二是企业把构成瞒报的要件之一的主观过错理解为主观故意,忽略了企业因不重视统计基础工作、过于自信或轻信而造成的主观过失,一味地强调企业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是由于客观上统计人员变动导致对统计指标理解的歧义。坚持认为企业自定的统计方法是正确的,即使数据错了,也不构成瞒报,不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原、被告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最后,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存在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属主观过失,“被告统计局以原告瞒报统计数据对其作出行政处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维持富阳市统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审市统计局胜诉。

  在审理过程中,市统计局认为这正是开展统计法制教育的有利时机,联络各媒体对审理的全过程进行了跟踪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关注。

  平淡的二审。一审败诉后,原告方以“一审法院并未依照事实和法律对被上诉人所作出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给予全面的审查,对被上诉人以不足的证据、不清的事实认定上诉人瞒报作出的行政处罚给予了维持的判决是错误的”为由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市统计局针对上诉状中提到的瞒报的主观过错、指标解释的效力、办案程序等内容,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国家统计局有关解释、通知、答复等规范性文件为佐证,出具了上诉答辩状。

  二审庭审中,法庭审查了被告方的举证,记录了原告、被告双方的陈述和辩论,由于在一审时,双方争辩的大量内容已经清晰,不再有一审的硝烟,庭审在平淡中结束。

  不久,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市统计局依然胜诉。

  在诉讼期间,该公司对统计工作进行了整改,统计人员及时办理了统计证,积极参加统计局组织的各项业务培训,按时上报统计报表,经办案组的回访,于99年9月顺利结案。

  后记。这起统计行政诉讼案件,从发案到结案,前后历时1年多,笔者作为当年商贸检查组成员,亲历了案件的始末,如今涉案的许多情景依然历历在目。统计执法、统计行政诉讼或许没有刑事案件那么惊心动魄,但其中的事实认定、人情关系、利益冲突同样是复杂的,不仅需要我们敢于执法、善于执法,更需要我们对《统计法》权威性、强制性的执着信念。

  好在,我们一直努力着,一直收获着。

(浙江省富阳市统计局 蒋雪彪)

来源:国家统计局

上一篇:刘俊山:《统计法》 是你撑起了统计法制建设的一片蓝天  
下一篇:杜惠玉:学习《统计法》有感

关系栏目:理财专区 CEDEA 外汇行情 文秘 中经协 中经协数据中心 产业经济 股市资讯

相关链接
发表评论   看看其他(0)人对此文的看法
笔名:
评论内容:(限制250字符,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并承担一切责任。)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相关图片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
处理 SSI 文件时出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