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要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地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地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是在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深刻总结国内国外治国经验基础上作出的科学论断,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的完整概括。它对于当前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统,以德治统,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规范统计工作行为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依法治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其核心是依法行政。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的意志,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也就是说,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活动以及公民生活的各个领域的活动都必须依照法律来进行。江泽民同志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江泽民同志这段论述揭示了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其客观依据是宪法和法律。而依法治统是依法治国方略具体过程中的重要环节。统计部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统计法律法规主要是依靠统计部门来执行,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过程中都负有重大的责任。因此统计部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能否做到依法治统,关键的问题是否做到依法行政。首先,这是由统计部门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我们知道,在国家机关职能部门当中,统计部门具备了双重身份,既是执行者,又是管理者。《统计法》第16条规定,县以上各级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第20条同时规定,组织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资料,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这从法律的角度更加明确了双重的特点和双重职能。作为统计法律法规的执行者,统计部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宪法,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规定以及地方性行政规章。作为管理者,为了更好地体现其职能的实现,有着将统计法律法规运用到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的权利,正是有着这样的双重身份,决定了它的作用。作为执行者,如果国家统计机关不切实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规定,那么这些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好也只能是一纸空文。而作为管理者,如果在管理调整和指导统计工作活动中无章可循,或者没有以国家强制有力作保证的管理制度,势必会出现数出多门、弄虚作假各自为政等混乱局面。这样,所谓依法治统也只能是个美好的愿望了。其次,这也是由统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性质所决定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革,而统计部门又是国家直接指导和调控的前沿阵地,国家许多方针政策和调控措施,必须通过统计部门的辛苦工作成果反映出来并针对实际情况予以完善或修正。因此,尽管每天都在与各个方面打交道,但在不少人的脑海里有的还体现在不少的领导干部脑海里只有政策观念,而没有法制观念。在谈到依法行政时,首先想到的是公检法司这些部门,于似乎只有公检法司及其法律法规,才能谈得上是依法行政或执法机关,而误认为统计上的法律法规只是“写在纸上,讲在嘴上”。片面认为统计部门只能是一个服务的部门,没有执法可言不是执法者。因而在管理和处理一些统计业务或指导基层统计部门工作时只过多地强调规定,制度,而用不着谈依法统计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有法不依、重制度规定轻法律法规等现象的出现,因此要依法治统,首先就必须依法行政。
二、以德治统就是要充分发挥道德在统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核心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可以感觉到统计法律法规执行起来较其他法律法规不知要难多少倍,而执法难的一个首要问题就是法律意识问题。古人云:“徒法不足以自行。”任何法律,它的价值和作用是要靠人来执行而加以体现的。如前所述统计部门的职能具有“双重性”一样,而统计法律法规在社会经济活动中执行起来也具有它的“双重性”。即它是靠统计机关本身和统计对象共同来承担并执行的。
当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还相当普遍,人民群众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恶劣行为反映十分强烈。归纳起来有:一是法律意识不强。由于我国漫长的封建统治,在国民的思想中形成了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严重影响着依法行政。一些地方和单位领导,习惯于用行政乎段和个人意识进行管理经济工作,用行政命令代替法律。这不仅是对法律尊严的直接损害,而且也会造成人们心理上的一种恶果,即只服从人,不知服从法。当然也不可能用法律来维护其合法权益。二是从执法环境上来分析,还存在许多干扰执法的因素:使得“硬”法变成了“软”法。首先是权的干扰。一些领导干部自觉或不自觉地把个人权威凌驾于法律之上,严重干扰统计部门依法行政,在少数领导心目中干扰统计数据和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搞弄虚假假行为,充分发挥统计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同时也要求各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必须遵守“约法三章”,即一是讲真话,报实数,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二是遵守职业道德,不编造假虚数据;三是坚持原则,敢于抵制和大胆揭发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让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成为少数人在统计数据上腐败的一道障屏。
三、德法并举,有力促进统计工作质量的全面提高。
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之相互配合,相得益彰,而不能相互割裂,有所偏废。江泽民同志分析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和德治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织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因此,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只讲道德不讲法律,道德没有约束力,就会变成苍白无力的说教;只讲法律不讲道德,法律就失去民众的诫服,导致野蛮粗暴的管理。之所以把“以德治统”提高到比“依法治统”更高的高度上来认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统计法律法规虽然制定得十分严密,条款运用得当,但它必须是要靠人的意识来执行。尤其是统计法律,不能象其它部门法律那样有明显的法律明确界定,如在刑法中明确规定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的明显特征。而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通过统计工作来实现其统计行为,但这种统计行为往往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是难以预料的。因此,在统计部门提出以德治统,依法治统,德法并举,主要以人作为主体而言,法律主外、道德主内。法律是外部强制性的管束,道德是发自内心的自我约束,内外结合,才能搞好统计工作,统计数据质量才会有提高,才能彻底杜绝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腐败行为的产生。
要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统就必须以德治统,从思想道德建设和法律制度两大方面狠下功夫。
(一)在思想道德建设方面,主要应注意三条:
一是必须树立德法并治观念,摒弃人治观念,用统计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在思想认识上摆正权力与法律的相互关系。我们知道,法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它工作人员的权力,来源于宪法、法律和统计法律,任何人不得超越,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的权威,人治则来源于一个或少数几个人的意志,个人的权力高于法律的权威,两者是根本排斥的。要法治不可能有人治,要人治不可能有法治。因此我们不能把在执法过程中运用实施统计法律法规的活动等同于人治过程,更不能将个人、尤其是在统计活动中领导干部的干扰和表态的个人意志看成是法的结果。
二是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不论国家实行科学决策,还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都离不开统计。改革和发展的新形势要求统计工作必须做到科学、准确、及时、全面。首先要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因此可以说,真实是统计工作的生命。如何才能保证真实,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办事,必须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自觉维护统计的客观性,排除各种利益主体干扰,完善统计制度,严格管理,严肃纪律,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三是必须树立统计工作也是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的观念。前面我们已经阐明了统计部门本身具有“管理”和“执行”双重职能,这种“双重”职能是它所处的地位和作用决定的。因而也决定了必须依法行政。然而至今.人们在思想上仍然存在“统计只是单纯为领导服务”的思想,尤其是基层少数领导人将“统计”看成是一种工具。少数人甚至为骗取政治地位,政治荣誉,谋取经济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宏观决策,宏观管理的科学性,强迫统计人员弄虚作假,严重干扰统计数据,使其达到腐败的个人目的。
(二)在统计法制方面不仅要有完备的统计法律体系,而且还要建立和健全执法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一,加大统计法律宣传教育力度,强化统计法制意识。结合“四五”普法,掀起统计普法高潮。一是要突出重点,面向各级领导干部,增强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提高执行法律法规的自觉性。二是要面向社会宣传,通过广泛宣传教育,使每个公民和法人懂得统计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如实依法申报和提供统计信息和个人资料是统计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和法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自觉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三是统计人员更应该学好统计法律法规,增强统计执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正确独立行使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统计部门的权力。
第二,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当前一些地方、单位和部门的领导人对统计数据进行干预,是统计上出现浮夸虚报、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重要原因。因此加大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尤其要监督检查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有无违反《统计法》的行为。通过监督检查,约束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腐败行为发生,形成扶正祛邪,扬善惩恶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三,要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的案件,更好地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是从严治党治政,惩治腐败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得以贯彻执行的重要手段。对于那些置中央的三令五申而不顾,有意逃避或者破坏国家统计监督,纵容、暗示、诱使、命令或强迫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骗取政治荣誉,谋取经济利益等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绳之以纪,绳之以法。
第四,深化统计改革,完善调查方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我国经济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各种经济成分并存,非公有制和民间统计调查任务增加。因此,必须建立一整套科学、完整操作性较强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以满足各级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需要,使统计工作的作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得到更好的发挥。
第五,实施质量工程,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统计部门作为统计工作的主体,本身就承担着统计数据质量的监督检查任务,因此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同时,要增强统计数据质量意识,对统计数据实行目标管理,采取“一票否决制”和统计数据评估考核制度,严格把住统计数据的“入口关”(即收集调查阶段)和“出口关”(即为领导和社会提供或公布),使各级政府、部门和全社会从统计数据中看到祖国一天一天的发展和变化。
(湖北省鄂州市统计局 汪道泉 胡志安 邮编:436000)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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