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统计机构是统计行政执法的主体。县级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其职权,是《统计法》赋予统计机构神圣的法定权力。《统计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为推进统计工作法制化进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促进了统计法制工作的健康发展。然而由于受利益驱动,在一些地区和部门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现象还相当普遍,弄虚作假,肆意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屡禁不止,造成了统计数据的失真,严重影响了政府统计部门的形象,损害了《统计法》的尊严。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但县级统计机构职能弱化,不能依法独立行使其法定职权则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
一、县级统计机构职能弱化的成因分析
按照《统计法》的规定,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的,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其职责,不受任何干扰。但在实际工作中,县级统计机构的职能弱化,独立行使职权受到强烈干预的现象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
1、部门利益驱动。随着我国财税制度的改革和市场经济体系的日臻完善,各种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加之我国依法治国尚处于初始阶段,经济体制改革也处于攻坚阶段,国家利益部门化、公共权力私有化的现象日益突出,县级地方政府和部门,为了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借口,肆意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例如,近几年,为保障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协调发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步伐,国家根据统计部门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通过宏观调控制定出台一系列相关政策,并从中央财政中拿出一定数量的专项基金,用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小流域治理、小城镇建设、国家扶贫开发、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等,这些项目的立项和资金投入,都需要以统计部门的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为基础。为获得更多的项目和资金扶持,一些地方政府纷纷“跑部进京”、“跑省进厅”,千方百计争资金跑项目,甚至以县委、县政府集体研究决定的方式来确定统计部门上报数据资料的底数。一些地方和部门还提出“一切为了发展地方经济,一切服务于发展地方经济”的工作口号,要求统计机关及其负责人“胆子要大一点,步子要快一点,思想要解放一点”,在这种环境下,县级统计机构是很难独立行使其法定职权的。
2、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由于我国现阶段主要实行的是党管干部原则和地方长官行政负责制的体制。地方长官和行政首长的政绩和职位的升迁,主要取决于上级领导的肯定与赏识,干部出数字、数字出干部已成为现阶段我国干部管理中的顽疾恶瘤。为了追求政绩、捞取升迁的资本,许多领导干部没有把精力投放在为百姓谋利益上,而是挖空心思地在做数字游戏,投上级领导所好,编出了天文数字,造几个虚假典型,捞足了政治资本,异地升迁,给后任者留下一个烂摊子,这已经是官场游戏的不二法则。县级统计机构和基层统计工作者,由于受我国现行行政体制的束缚,独立行使法定职权的难度太大,成本过高,只能
听命于地方政府和行政首长,成为其编造政绩数字的道具而已,依法统
计职能弱化甚至丧失。
3、现行体制的制约。按照《统计法》的规定,县(市)级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负责本县(市)的统计工作,客观性、公正性、真实性和权威性是政府统计工作的特点。但由于县(市)统计局作为县(市)政府的一个职能科局,主要职责是为地方政府服务,其干部、编制和经费都由地方政府所决定,在通常情况下,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统计部门能够较好地依法开展工作。但当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与地方政府的利益有密切关系或发生冲突,地方政府对统计数据持有异议时,统计部门就无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也就无法保证政府统计工作的客观、公正性,从而造成统计数据的严重失真,统计机构法定职能的弱化和丧失。
4、经费不足,统计行政执法队伍素质不高。按照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事业费、国家统计事业编制的经费由中央财政拨付,行政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地方政府拨付。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统计部门肩负的任务越来越繁重,而经费不足的问题日益突出。我省许多县级政府财力有限,资金紧张,大部分县(市)属于“吃饭财政”,保工资、保盘子压力巨大,统计机构的行政事业经费一再被压缩,严重制约了统计工作的正常开展。特别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统计部门的装备、技术手段、业务知识更新、人员培训等方面更陷困境。由于缺乏经费,致使许多县级统计机构的工作人员无法参加省统计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而县级统计部门也很难举办高质量的学
习培训班,从而导致统计行政执法队伍整体素质不高,难以胜任日益繁
重的统计工作,无法达到新时期统计工作的标准要求。
5、统计行政执法成本过高。“徒法不足以自行”。《统计法》的颁布实施,为统计行政执法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而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捍卫法律的尊严,维护统计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县级统计机构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成本过高,代价过大。因为现阶段,在统计上弄虚作假,主要已不是企业,而是地方各级党政领导。一些地方党政领导党性原则不强,法律知识匮乏,法制观念淡薄,为了个人捞取政绩,或为地方小团体利益,以权定数、以数谋私,而县级统计机构作为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在行政体制上,必须服从并服务于地方政府,况且其人、财、物均归地方政府的掌管决定,在这种背景环境下,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统计法》的权威所付出的成本和代价是可想而知的。
此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意识淡薄,权大于法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法不责众的心理和少数统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不作为,也是造成县级统计机构职能弱化的重要因素。
二、强化县级统计机构法定职能的有效途径
要维护统计数据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就必须加强县级统计机构的法定职能,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的独立性。
1、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江泽民同志曾深刻指出:“有了比较健全和完善的制度,如果是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思想政治素质低,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法律意识的高低不仅直接决定着法律法规实施的质量及其效果,还决定着人们对法律规定的正确理解和运用以及对违法犯罪现象的抵制、谴责和斗争。因此我们要以这次《统计法》颁布20周年为契机,大力宣传《统计法》、《统计法实施细则》,做到人人学法、懂法、守法。县级统计机构要积极沟通协调,争取得到地方政府和上级统计部门的理解与支持,结合“四五”普法,重点加强对地方政府五大班子领导《统计法》知识的宣传学习和普及教育,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统计法律知识,增强党政领导干部及政府工作人员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意识,为县级统计机构依法行政创造良好的环境。
2、大力推行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将统计行政执法单位的法定职责权限确定为内部考评目标,通过逐项分解落实、跟踪检查考评并严格兑现奖惩等层级监督方式,督促其完成执法任务,推进依法行政的一种工作制度。它能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抑制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与行政乱作为,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地方政府对统计执法的行政干预,为规范统计行政执法创造良好氛围。
3、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力度。为保障县级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享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权、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权,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省(市)级统计部门要经常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要重点查处少数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为谋求政绩,谋取小团体利益,捞取政治资本,而干扰统计数据的上报,以权定数,以权谋私,弄虚作假,甚至对坚持原则的统计人员刁难、排挤甚至进行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要加大对大要案的查处力度,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无论是什么人,只要违法了,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切实维护《统计法》的权威,提高人们,特别是地方政府党政领导干部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为县级统计机构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
4、理顺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县级统计机构职能弱化,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差,无法抵御来自地方政府的对于统计调查和统计数据的干扰,统计信息的可靠性、时效性和权威性受到致命的威胁,这是由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所造成的,这是体制本身先天具有的弊端,是县级统计机构自身所无法避免和克服的。解除这种弊端危害唯一的治本措施,就是改革现行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可以参照国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作法,实行完全的统计管理体制,将目前各级政府管理的县及县以上各级统计局的机构、编制、行政费和基建投资全部收上来,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管理,这是强化统计工作统一领导,确保统计工作的独立性,增强统计部门抗干扰能力的有效途径。如果由中央垂直管理中央财政有困难的话,可以参照工商、药监、技术监督等部门的管理模式,实行省以下统计部门的垂直管理。县级统计机构其机构编制、干部、经费由省统计局实行统一管理,这样,也可强化县级统计机构的职能,增强统计工作的独立力和抗干扰力,增强统计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黑龙江省统计局法规处 李红良 祝一楠 王春娇)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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