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千年前,我们中华民族的先哲孔老夫子为后人留下了“人而无信,不知可也”的悟世之道。
1983年12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郑重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从此统计工作步入了法制化轨道,为诚信统计指明了方向。
2002年10月28日,原国务院总理朱镕基同志和现任总理温家宝同志到国家统计局视察时,同时奋笔写下了“不出假数”与“真实可信”的重要题词。
从孔夫子对社会百姓做人的点拔,到《统计法》对统计工作人员权利、义务、职责的规范,一个核心就是实实在在做人,认认真真做事。而二位共和国总理对统计工作的谆谆告诫、更是沉重地表达了将广泛意义上的诚信具体到统计这一行业的深刻意义。
无论是前瞻还是后顾,统计诚信同社会诚信一样,作为社会发展的内核,都是在不断地与世俗的博杀、摇摆中得到历练,走向内涵和外延上的回归。从这个社会现实来说,统计诚信需要必要的前提和条件。
一
需要道德。在1983年,新中国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就对统计人员的责、权、义务及职业道德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但客观地说,统计诚信属于社会道德范畴,其执业活动更多的是以道德因素来体现的。它要求统计人员需要原原本本,实事求是地反映现实社会经济运行情况、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信息,完善统计信息质量和优质的统计服务。这看似简单的事情,如今却变得极为复杂。复杂的原因在于面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多样化,我们坚守统计职业道德,还是违心虚假统计?其实这与古人“鱼,吾所欲也;熊掌,亦吾所欲也”有着同样的命题。不同的是,统计行业承载着为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制定宏观决策提供依据的重要责任,决不能做鱼与熊掌兼得的两全选择。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捍卫诚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维护《统计法》的尊严,为我国的统计事业做出积极贡献。
二
需要责任。责任相对人来说,是一种立世的行为誓言。相对于一个行业来说,是给社会的一份承诺,给百姓的一个交待。纵观历史,从旧社会的欺君瞒上,故弄玄虚,到近代1958年的“浮夸风、大跃进”,直至当前市场经济中某些个别领导干部为了宣扬政绩,得到提拔重用,违背事实,指使、干预统计人员,一味虚报……,在这些不良现象的背后,除了法律的疏漏等原因之外,最根本的原因是统计执业人员放弃了诺言,放弃了责任,其直接后果是搅乱了社会经济,污染了社会,危害了国家。因此,统计诚信,说到底,就是要求统计从业者在其执业活动中践行自己恪尽职守的诺言,为社会、国家、百姓提供科学、准确、真实的统计信息。这就要求统计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必须守住诚信,兑现对社会、对人民的承诺,在种种压力面前,敢于维护公理;在利益面前,敢于选择正义。用行为撑起统计诚信的大旗,履行好应尽的职责。
三
需要氛围。如同优质的种子,需要沃土、阳光、雨露一样,统计诚信需要良好的社会氛围来烘托。倡导这种氛围的主体应该依次为国家、社会、百姓。作为国家要创造一种让败德失信者受到惩罚,诚实守信者受到鼓舞的规则。作为社会,要营造捍卫公众利益,履行反腐义务,播种诚信法则的风气。作为个人,要有为捍卫统计法律,不惜“我以我血荐轩辕”的决心和勇气,敢于同违反《统计法》的人和事作坚决的斗争。要实现三个主体的有机结合,需要思想、理念的统一,行为、目标的一致,这需要一个较长的周期和艰难的过程,但无论世事沧桑,统计人员没理由抛弃诚信,如同医生不能由于病人的品德不良而做出与救死扶伤相悖的行为。
四
需要约束。无规矩不成方圆。统计诚信需要成熟,健全的法津制度来保护和约束。保护,是要运用法律的公正来支持统计人员的诚信行为,为统计诚信撑起一把挡雨的油伞,御寒的衣衫。约束,是要在法律框架内制定和推行事实求实者荣,弄虚作假者耻的惩治制度,确立以无限责任承担过失或欺诈造成损失的赔偿机制;充分发挥统计的三大职能,尤其是要发挥统计的监督职能,来进一步强化约束机制。有了这种约束的保护,我们所搜取得统计资料就会更加真实,就会更准确地反映我们的经济社会,就会更好地为经济社会服务。法律的威严和道德的自醒会促使广大统计工作者更加珍惜诚信,倍感我们统计工作的光荣和神圣。
(山东省寿光市统计局 张华勇)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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