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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强:适应新形势 积极探索统计行政执法新路子
2007-03-08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已经颁布二十周年,二十年来,伴随着统计事业的不断发展,统计法制工作,特别是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快推进依法统计进程、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的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统计任务越来越重,统计难度越来越大。具体的说就是,统计的对象点更多面更广,统计调查对象的配合程度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明显下降,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为了自身利益,不惜使出浑身解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在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下,传统的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在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方面的作用大打折扣,甚至出现统计法制工作与统计业务工作相分离的状况,统计法制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严峻的挑战。

  那么,传统的统计行政执法是怎样一种模式呢?回顾前十几年统计行政执法所走过的路程我们不难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它是以事后对单一或少数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的模式。这种模式更适用于计划经济时代或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统计调查对象相对集中、明确,配合程度普遍较高且统计调查方法比较单一的情况。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传统的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主要通过执法检查或举报途径发现统计违法行为,缺乏事前防范和监督的机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统计违法行为;二是传统的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仅限于对单一或少数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对统计违法行为的震慑范围十分有限,执法检查的力量主要依赖于数量有限的统计行政执法人员,一些严重的统计违法案件得不到及时查处,统计法的威力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三是传统统计行政执法工作的结果往往会使统计工作或统计数据质量上的问题完全归咎于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对个别授意、指使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弄虚作假的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无法进行必要的告诫和惩处;四是传统的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不能在较大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为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为统计任务的圆满完成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现实告诉我们,必须适应新的形势,积极探索统计行政执法的新路子。这条新的路子必须使统计行政执法能围绕每个阶段统计工作的中心任务,与统计工作的重点紧密结合起来;必须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能充分发挥全体统计人员的积极性,经常性、全天候地对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进行全方位的监控;必须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能不间断地为统计业务的顺利开展,统计部门工作效率的提高提供法律保障;必须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能分清统计工作存在问题的责任所在,减轻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不合理的压力和负担;必须使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客观上能为统计部门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改善统计部门的工作条件……。

  令人欣慰的是,我们统计部门的领导和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的实践过程中已经意识到存在的问题,并在如何适应新形势,改进统计行政执法方式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近年来,福建省在借鉴和学习江苏省统计监审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省实际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应当说,开展统计监督是统计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的神圣职责,朱镕基、温家宝同志在视察国家统计局时也对政府统计部门加强统计监督工作提出了要求。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我们把统计监督职能与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有机的结合起来,探索出一条统计行政执法的新路子。

  首先,多种形式的统计监督检查扩大了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与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范围,多层次的统计监督检查使政府统计部门对统计工作与统计数据质量的监控实现了全方位和全天候。从横向看,统计监督检查对重点检查对象采取直接检查、督促和委托下一级政府统计机构检查的方式进行,同时由本级各调查队和专业实施对各专业的单项检查;从纵向看,各级政府统计部门都能根据有关方案开展这项工作。设区市和县(市、区)两级分别以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名义开展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现行统计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端,增强可操作性。

  其次,简捷、科学的检查方式提高了检查工作的效率,使短期内对一个地区整体的统计工作与统计数据质量做出令人信服的评判成为可能,并能及时发现统计违法行为,掌握统计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规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可以采取通知被检查基层企事业单位集中会审的方式进行,这样会大大地缩短时间,节约经费开支,有效地降低检查工作成本。与此同时,统计监督检查工作通过会计核算等相关的资料与基层企事业单位上报政府统计部门的数据进行对比,有针对性地走访一些乡、村、企事业单位,很容易取得被检查地区某项统计指标的误差总额,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的原因,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指明了方向。

  再次,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时期统计工作的特点,确定检查工作的内容,突出检查工作的重点,使地方领导对检查的结果倍加关注,明确自身在统计工作与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必须承担的责任。当前许多地方政府采取签订目标责任制,开展竞赛活动等方式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些做法无可厚非,但管理不善容易诱发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政府统计部门要根据这个特点抓住考核指标开展统计监督检查。这样做,一方面会促使基层党政领导树立起实事求是,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另一方面,使各级党政领导理解统计工作的难度以及统计人员所承受的压力,明确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所能承担的责任。

  最后,通过统计监督检查能够引起地方领导对统计工作足够的重视,自觉依法地加强统计工作,改善统计工作条件,为统计工作创造一个宽松的外部环境。

  当然,任何新生事物的产生、发展、成熟都有一个过程,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也一样。就以对一个县(市、区)的监督检查为例:第一,要使县(市、区)统计部门的领导和广大统计人员充分认识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的性质、意义和作用,重视、积极支持并全身心地投入到这项工作中去。除了检查单位外,被检查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领导的认识提高、思想统一尤为重要,这是关系到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第二,要有一个合法的程序和周密的工作方案,明确整个工作的步骤,监督检查的时间、范围、对象、内容、方式等。当年的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计划由组织实施检查的统计行政机关于年初拟定,并形成《统计监督检查通知书》等规范性文件下达,指定相关的机构具体实施;第三,必须对由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和统计专业人员组成的统计监督检查队伍进行系统的统计执法检查方法和有关统计专业知识的培训,培训内容包括统计监督检查的工作程序,检查方法以及统计制度规定,报表种类,指标设置与会计指标的关联等,同时要强调检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纪律;第四,要向被检查县(市、区)政府领导说明统计监督检查的依据、内容、程序,由县(市、区)政府责成当地有关部门和乡(镇)配合检查组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场地以及敦促被查单位根据要求接受检查等;第五,要根据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对每日的工作作出科学的安排,对检查组成员进行合理的分工,随时掌握工作的进度,争取工作的主动;第六,要将检查出来的统计指标数据、相关情况进行整理汇总,与检查前锁定的基层单位的原上报汇总数进行对比,对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情况作出综合评判;第七,要向当地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反馈检查情况,包括:检查过程、肯定成绩、指出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等等,告知明年回访等事宜;第八,要做好检查的扫尾工作,向被检查地区下达《统计监督检查整改建议书》、对个案依法进行处理。

  在具体的检查过程中还必须讲究方法和技巧,只有这样,检查工作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一是在说明来意时必须请被查县(市、区)政府领导参加,以引起当地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帮助协调相关事宜;二是告知被查县(市、区)政府,该县(市、区)是按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方案随机抽中,并非该县(市、区)统计工作存在问题所致,以减轻当地政府统计部门的压力和负担;三是要请被查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直接听取检查组的反馈,在肯定当地统计工作成绩的同时,严肃指出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弄虚作假的具体行为。要提出整改建议,要求为统计部门提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四是指出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在主观上不存在弄虚作假的动机,出现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现象根源在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的领导为了个人的利益所为,不得因为统计监督检查发现了问题而无端责难统计人员,打击报复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五是要告知被查县(市、区)政府根据统计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的要求在适当的时候要组织回访,了解整改情况,以避免统计监督检查工作走过场。此外,根据需要,设区市、县(市、区)两级可以以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的名义开展工作,同时使用上一级政府统计机构的法律文书。

  实践证明,统计监督检查的效果是明显的。

  一、 宣传了统计法,提高了统计部门的社会地位。

  通过统计监督检查使被查县(市、区)政府、部门、乡(镇、街)、村(居)、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的领导、统计人员以及广大居民亲身感受到现实生活中统计法的存在,以及统计法对统计管理和统计活动的强制规范性,改变了个别领导的思想中存在的统计工作软任务,统计数据随意性的错误观念。纷纷表示,要通过这次检查进一步组织学习统计法,提高统计法律意识。这样就从根本上确立了统计部门作为执法部门的法律地位,增强了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的严肃性,提高了统计部门的社会地位。

  二、 能够比较全面地掌握一个地区的统计工作和统计

  数据质量情况,为指导和管理统计工作提供依据。

在对某一专业某项指标进行会审的同时,对统计基础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可以全面掌握被查县(市、区)的统计数据质量、统计基础工作情况,具体的说出统计数据的误差总额、误差率,单位统计登记、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统计台帐设置比率等,有针对性地提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的对策和措施,及时纠正统计基础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举一反 三,为指导和管理全省相关统计工作提供依据。

  三、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增强统计法的威慑力。

  通过统计监督检查比较容易发现统计违法行为,及时进行调查取证,为立案查处做好准备。本着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对典型个案给予严肃的查处,并在一定范围内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通报,真正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震慑统计违法行为,增强统计法的威慑力。据不完全统计,每个被查县(市、区)受到简易程序警告并要求整改的个案达几十起,受到一般程序处罚的个案平均也达到十几起,其中不乏一些当地统计部门长期无可奈何的统计违法单位。

四、为统计部门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解决了统计部门的具体问题和困难,改善了工作条件。

通过统计监督检查使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领导普遍认识到,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对统计工作重视不够,使得统计工作条件与统计任务不相适应是重要的因素,必须改善统计工作条件。统计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被查县(市、区)根据检查组提出的整改要求,不约而同地以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名义下发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就加强统计机构设置、增加统计人员编制、追加统计业务经费、配备统计专用计算机等提出具体的改进方案。

  五、教育保护了统计干部,激发了他们依法统计的热情。

  统计监督检查自始至终都对当地统计部门、统计人员的工作做出客观的评价,充分肯定他们默默无闻、无私奉献的工作态度,同时也严肃地指出工作中的不足。彻底改变了过去干部、群众思想中普遍存在的“统计数据有问题就是统计部门的责任”这样一个错误的观念,扫除了笼罩在统计人员心中的阴霾。各级统计部门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支持、配合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他们踊跃要求把本地列为统计监督检查重点对象,积极为统计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统计法制工作与统计业务工作达到空前的结合,极大地推动了依法统计的进程。

(福建省统计局政策法规处)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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