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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明元等:强化法制工作 完善规章制度
2007-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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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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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的12月8日是《统计法》颁布20周年纪念日。20年来,《统计法》作为统计部门依法行政的行为准则,它为科学地、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准确、及时、全面搜集统计资料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我市统计工作所取得的各项成绩,包括圆满地完成统计工作任务,统计部门社会地位不断提高,都蕴育着《统计法》的贯彻和落实。实践证明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是统计部门完成统计工作的必要手段。
一、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建章立制,普法、执法全面抓
加强统计法制工作,在以往的工作中我们做了以下几点:
(一)加强领导,做好协调。地方统计部门受地方政府的领导,因此要想把统计工作、统计法制工作搞好必须争得地方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在这方面我们做了大量细致的工作:一是向领导宣传统计法,提高他们的统计法制观念,树立实事求是的思想作风;二是经常主动向市委、人大、政府汇报工作,特别是重要统计活动、处理统计违法大案要案等事先向领导汇报争得支持;三是在市委党校设置统计法制课程,让他们掌握统计法,从而做到依法行政。由于工作到位领导非常重视我们的工作,多次以政府名义召开统计法制工作会议;每年的一次性执法大检查主管市长都任组长,人大、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统计部门重要会议领导参加并讲话;市领导在电视、广播发表讲话,报纸上发表文章。加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和对统计法制工作领导,把统计法制工作列为一把手工程,贯穿于统计工作之中,常抓不懈,并指定一名副手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中间有检查。从“一五”至“四五”的统计普法和每次的统计执法大检查都成立领导小组,专门负责组织领导工作。做好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充分发挥人大、政府法制办、监察局和各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
(二)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20年间我市先后出台了《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的通知书》、《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反〈统计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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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的暂行规定》、《锦州市统计报表管理暂行规定》、《锦州市统计、财政、银行等部门关于对违反统计法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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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手续的几项规定》、《锦州市统计局〈关于对违反统计法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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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裁的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锦州市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锦州市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认真落实中央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坚决反对和制止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锦州市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上述关于统计法律法规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是我市认真贯彻落实统计法的具体体现,它起到了对统计法的补充和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的作用,使统计法律法规更具有操作性。
(三)建立各项统计法制工作规章制度。在20年的统计法制工作实践中,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我市先后建立了《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统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大统计行政处理决定备案审查制度》、《统计行政执法人员培训上岗制度》、《统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统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制定了《统计执法人员守则》、《统计执法流程图》。上述制度的建立对于高质量地完成统计法制工作任务起到了积极作用。
(四)统计执法队伍加强,执法人员素质提高。市局专职统计执法人员编制已达到5人,并成立了统计执法大队,各县(市)区也都配备了固定的统计执法人员。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的同时,十分重视统计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做到内提素质,外树形象。经常组织统计执法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培训班,每位执法人员都取得了执法资格证书。市局每年都要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近两年采取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形式即先集中授课再组织执法人员进行实际检查(操作),再进行总结的教学方式,受到国家和省的肯定。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断提高,在执法中做到了文明、公正、客观、廉洁为统计部门树立了良好的形象。
(五)广泛宣传统计法。20年来历经“一五、二五、三五、四五”普法,我市统计法制宣传工作硕果累累。采取宣传的形式主要有利用新闻媒体、报刊、杂志、下发文件、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自编刊物、走上街头、出板报、发宣传单、领导电视广播讲话、对典型案件进行曝光等。在每个五年普法时期各类普法对象都受到不同程度的教育,广大统计人员做到了知法、懂法、护法、执行统计法,各级领导干部做到了依法行政,广大群众、被调查对象了解统计法,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的工作。
(六)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保证了统计数据的真实性,维护了统计工作秩序。近年来除每年进行一次有规模的统计执法大检查外,统计执法检查已经日常化,做到了经常性执法与一次性执法相结合,重点执法和专项执法相结合,统计部门单独执法与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相结合,专职执法人员独立执法与统计部门全员执法相结合。为加大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检查力度,从98年起每年都以文件的形式下达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任务,分别对局内各处和各县(市)区提出量化办案要求,并将完成情况作为政绩考核内容。为在检查中做到有的放矢,每年的执法检查都确定重点,如针对一些领导干部思想作风不端正搞弄虚作假,将政府政绩考核指标特别是乡村企业各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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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作为检查重点;针对中省直单位对地方统计工作配合差,将中省直单位作为重点检查对象;针对一些单位不重视统计工作,统计人员变动频繁、素质低、统计基础工作差的现状,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统计登记证的办理情况和企业单位是否有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作为检查重点;每每开展普查都把不配合普查工作的单位作为检查的重点;针对调查对象对三支调查队的调查不重视,先后与企、城、农队开展了联合执法检查。为了体现统计法的强制性、权威性和统计处罚的彻底性,近几年,每年都有申请法院执行的案件。在检查中我们十分注重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帮助企业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做到教育、处罚和纠正解决问题相结合。由于组织领导到位,措施方法得当,连续5年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过百件,各县(市)区全面完成省局下达的执法任务,连续被省统计局评为执法先进单位。
四、几点建议
(一)加强立法,完善内容。统计法律法规是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立法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客观实际必然发生变化,因此法律法规的内容必然进行修改。我们认为:1、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可处以罚款,而国家机关有上述行为未作罚款的规定,这样未体现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2、《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只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办理《统计登记证》提出要求,而未对个体工商户到统计部门办理《统计登记证》提出要求,这不利于统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的管理。
(二)从上自下建立一支垂直领导的专门的统计执法队伍。统计法颁布已经二十周年了,与其他法律相比,也可以说是一部老法,但在执法队伍建设方面落后于其他法律,还没有一支专门的执法队伍。随着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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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的建立,统计对象、内容、方式都十分复杂,完成统计工作任务必须依靠法律,因此建立一支专门的统计执法队伍非常的必要,也可以说是势在必行。这支队伍最好是垂直领导,这样可以增强在统计执法中的抗干扰能力。
(三)加大投入,保证法制工作资金和物资所需。统计法制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需要一定的经费和物资作为保证。统计法制工作成果主要体现在统计工作任务的完成上,体现在社会统计法制氛围的形成上,所以一定要改变以往的只重视统计工作投入而轻统计法制工作投入的思想,充分认识到没有良好的统计法制环境,没有统计法制的普及和统计执法的开展统计工作任务将很难完成。因此这就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在对统计部门的拨款时要充分考虑到统计法制工作的需要。国家、省统计部门在对下级统计部门的经费划拨时要增加统计法制工作所需这一部分。处在执法第一线的统计部门要保证执法普法的经费开支,购置必要的办案工具和设备。
(四)建立监督检查考核机制。统计法制工作是统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他又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非常强的工作,此项工作做得不好,一是形成不了全社会重视统计工作的氛围,影响统计工作的开展;二是在执法中出现问题,影响统计部门在社会上的形象。因此必须将统计法制工作列为监督检查考核内容,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做好对统计部门的法制工作情况监督检查考核工作。建立监督检查考核制度,首先要明确监督检查和考核的内容,制定方案,其次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通过监督检查和考核使各级统计部门自觉的严格按照统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要求开展工作。
(锦州市统计局)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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