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上的一点感悟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20周年了,统计普法工作也随之进入了”四五”普法阶段。统计依法行政工作有了长足发展,统计法律体系日臻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普遍得以落实,统计普法宣教工作己具规模。面对这与时俱进的法制社会的变化,无疑,给基层统计法制人员提出了新的课题,我要讲述的是一堂普法课的感悟。
这是一次普通而不寻常的法律知识培训,说它普通是因为面对的都是统计人员,说它不寻常是因为在座的不只是统计人员,还是我的同事和领导。过了瞬间的紧张,我决定一改我过法按教材、搬书本的讲课模式,就讲我们现在进行的执法大检查,讲大家都参与了的案件,让大家都有发言权。
推开书本,我从案件的查处程序到案件的处理结果,一事一议,以案释法,人手一份处罚条例。从立案应具有的违法要件到笔录取证的技巧和严密性,以及处罚应适用的法律依据,乃至当事人能提出“疑义”的难点,都一一对应法律条款,结合执法实际进行了讲释。这次尝试给了我不小的震撼和启示,让我有了以下的感悟……
一、统计普法的关键是内容和实效相统一
自96年修改《统计法》以来,我省就迈进了紧锣密鼓的宣传、贯彻《统计法》的“三五”普法进程中来,其普法形式多样,覆盖面之广,以成为我们统计工作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石。今天,进入“四五”普法后的统计,将“四五”普法工作融入到统计人员上岗培训和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之中,使其有机结合相互促进。仅2002年我们市就完成“四五”普法任务的百分之五十以上,超额完成了当年任务。我曾先后在市、县、区县级普法培训班授课,面对着省直企事业单位和乡镇的统计人员,他们的共同心声是时间紧,工作量大,加之事务繁杂,抽象的法条对他们实际工作意义不大,听着也乏味。只有从他们身边和他们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专业法律知识以及和他们生活贴近的案例进行讲释,因人施教,按需授课。我想这正是我们统计工作者服务于统计管理相对人的一项重要原则,正像工商局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的监督,是通过为企业登记、颁发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实现的。而我们统计则是为管理对象汇集和传布各种信息:举办专业人员培训,应人民群众要求,查处违法行为,处理违法案件,提供其它服务来实现的一样,我们普法者更应按相对人的需求服务。这就需要普法者积累、掌握生活中与数字相关的各类案例的素材,结合统计法律知识一并传授,使其普法课堂秩序、氛围并存,不乏是一堂生动鲜活的普法教育。
二、统计普法的核心是警示和监督相一致
警示,不言而喻是警示现在和未来;监督,既是监察现在也是监督过去,在这里我们不妨以案件进行时的两种状态进行剖析,既一种是过去进行时的案件追踪研究,也就是利用己结案的典型案件,分析该案违法事实成立的依据和违法性质的认定。从过去了的案情,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卷宗,分析所有证据的搜集、复制及笔录取证的技巧,观察核实表上的参数,找准案件的直接证据,查阅案卷法律文书的装卷程序,最后进行案件质量评估,让每个案件都能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经得起时间的推敲。另一种是现在进行时的案件实地研究,也就是对现在进行时的案件和上级交办或下级举报的案件进行调查前的测定。由法规机构进行中心发言,对案件进行整体剖析和测定,在由案发专业提出质疑,以统计相对人的视角引发复议、诉讼、申诉,分析、预见案件中可能发生的问题,随时准备应诉、举证和辩论事宜;或设想,条件成熟时还可组织统计执法中执行难的案件中的法人、当事人及相关的相对人和执法者同时参加的普法课堂,以实地普法,课堂说案,注重执行艺术,服务与监督并行,让执法者和案件当事人在普法现场对簿公堂。没准,这种实地普法,课堂说案,对执行难的案件还是一种推动。同时,在对案件的剖析和质量评估中也起到了对案件、统计相对人、及执法者相互监督的作用,使其共同遵守法律原则。只有把相对人和管理者共同遵守的原则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来遵守,才能逐步建立起一个真正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人民群众信赖的高效和精干的统计队伍。
总之,在《统计法》颁布后的20年里,我们围绕着普法工作,做了系统的组织安排,对统计相对人和统计违法相对人进行了不同层次和规模的普法教育,它对依法统计,推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等诸多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齐齐哈尔市统计局 张慧明)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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