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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建华等:统计打假 任重道远
2007-03-08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统计数据是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的“晴雨表”。统计工作的生命在于真实。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统计工作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特别是1983年12月8日《统计法》的颁布,标志着统计工作逐步走上了法治化的道路,保障了我国统计数据的基本准确。然而,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受利益驱动等因素的影响,加上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统计数据造假现象还屡禁不止,造假与反造假的斗争将会长期存在,统计打假任重道远。

  从近年来我市统计执法的情况看,统计数据造假的现象时有发生。个别领导干部胆大妄为,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行为较为突出。有的把数据作为显示“政绩”的招牌和获取“名利”的阶梯,随心所欲地虚报浮夸;有的把数据当作向国家讨价还价的“筹码”,肆无忌惮地瞒报压低,借此偷逃税款,骗取扶贫补助或财政补贴;有的伪造篡改统计数据,掩人耳目,进行各种经济犯罪活动;有的“无中生有”,明明债台高筑、亏损严重,却能变戏法般地报出赢利。凡此种种,表现不一,无不是视统计数据为儿戏,随意、故意、恣意弄虚作假、虚报浮夸。

  当前虚报浮夸的主要特点有:一是分布面广。东西南北中,市县乡村企,各地、各级或多或少都有。二是形式多样。按需填报是典型手法。只要达到某种目的,就不惜一切手段为我所用。三是上下配合。因某种利益的一致性,形成了上下联手配合弄虚作假的现象。

  数据造假、虚报浮夸为何屡禁不止?其根本原因在于承担风险较小,而获取好处甚多,更无违法犯罪之虞。论好处,现实生活中因虚报浮夸而受表扬、得嘉奖、升官职的事例的确不少。相反,不浮夸的老实人反而容易吃亏,受批评、做检讨,甚至有降免职的危险。特别是当某些弄虚作假者名利双收,而如实上报者备受冷落甚至遭到打击之后,就进一步助长了这股歪风。目前对数据造假的处理结果,有作检讨反思的,有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有被罚款的,有被调离工作岗位的,最重的也有被降免职的,但还没有见过有谁因虚报浮夸而“坐牢”的。

  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有些领导干部背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订计划、办事情不从实际出发,好大喜功,盲目追求高指标,迫使下级弄虚作假,个别领导曾私下坦言:数据造假也是出于无耐;有的党性原则不强,思想作风不正,法制观念淡薄,本位主义和个人主义思想严重,利用虚假数据争名谋利;有的工作作风漂浮,对弄虚作假现象视而不见,对造假者不检查、不追究,甚至袒护纵容。

  统计造假曾给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深重灾难。1958年大跃进“浮夸风”的历史教训要警钟长鸣,每个人都应牢记这一惨痛的悲剧。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种社会瘟疫,其危害性不可低估。一是在思想上,严重违背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败坏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二是在政治上,严重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影响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三是在经济上,破坏了国家的整体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助长了地方保护主义和极端利己主义的蔓延;四是在法制上,践踏了统计法律法规,导致信息失真,决策失误,造成人、财、物和宝贵时间的大量浪费,其结果必然是图虚名,招实祸,误党误国;五是在组织上,腐蚀了干部队伍,败坏了党风和社会风气。虚假政绩,必然会诱发干部的懒惰思想和投机心理,助长党内和社会上的弄虚作假行为和浮夸之风,挫伤真抓实干者的积极性。早在1998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就严肃指出:在统计上弄虚作假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笔者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虚报浮夸造成的腐败性质和危害性绝不亚于贪污受贿等腐败行为,“虚报浮夸猛于虎”已不是危言耸听。

  党和政府历来重视统计“打假”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当前我们正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强调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并重。因此,对虚报浮夸、数据造假,必须多管齐下重拳出击。要用道德的、行政的、经济的、纪律的、法律的等手段来综合治理。只有这样,造假者才会自觉收敛,浮夸风才能有效抑制。

  第一,坚持不懈地进行党的宗旨教育。数据腐败的根源是思想腐败。当前要在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和落实“三个代表”的实践中,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为重点,切实加强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筑牢代表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思想基础,“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始终做到说老实话、办老实事、做老实人。

  第二,改革现行的统计管理体制。要强化统计部门的相对独立性,从体制上防范有关行政领导干预统计数据。要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加快统计指标和统计调查方法体系的配套改革,大力推行抽样调查,强化专项调查和重点调查,尽快改变层层汇总、级级上报的单一调查模式,努力从方法制度上增强统计工作的抗干扰能力。

  第三,完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尽快修改《统计法》,配套出台相关的法规和规章,做到统计权力法定、义务列举、责任明确、奖惩有力,特别对统计义务的种类、履行方式、违法责任、处理办法等作出操作性很强的规定。提请全国人大在修改《刑法》时,将统计造假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作为犯罪行为,给予刑事处罚。

  第四,切实把好干部任用关。要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任用办法,绝不能把那些贪图私利、弄虚作假,只顾当前和局部利益,不顾长远和整体利益,热衷于搞短期行为的人选进领导班子,绝不能简单地凭统计数据决定干部的任用和解决干部的职级待遇。对搞“假数出官,官出假数”者,更要严肃处理,使其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

  第五,加大统计执法的力度。对那些置国家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有意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在统计上顶风作假的,不管涉及到什么地方、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重拳出击,决不手软和姑息。要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和评估,建立健全并严格实施分级负责的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责任制,努力减少统计调查、数据处理、资料上报、信息管理等各个环节可能出现的误差。

  第六,充分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人民群众对数据造假看得最清、受害最深,对这一腐败行为也最深恶痛绝。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以增强政绩考核的透明度和可靠性。要依靠人民群众,揭露数据造假现象,举报虚报浮夸人员。许多腐败分子“不怕上报,就怕见报”,要通过传媒把数据造假者及其行为向社会曝光,给造假者形成一种思想和心理上的压力。

  第七,强化统计基础建设。各级统计机构和广大统计人员要严格遵守统计职业道德,恪守统计的“约法三章”。一是讲实话,报实数;二是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不编造虚假数据;三是坚决抵制和大胆揭发在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要进一步健全统计机构,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各企事业单位要依照《统计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及各项统计管理制度,促进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

(江苏省镇江市统计局 张建华 朱庆庆)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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