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统计机关在依法行使执法权力的过程中,要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自由裁量权”,对统计违法行为的主体做出公正、公平的行政处罚。那么,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怎样在统计执法过程中有效的、合理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现浅谈如下。
一、什么是“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理解行政自由裁量权。
所谓“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决定其行为的权力。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况下,或一定限度内行政机关自己决定是否实施,怎样实施以及实施那种行政行为。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统计调整对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二)伪造、纂改统计资料的;(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这里规定了处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统计机关只有依据本规定和违法造成的后果,选择一个合理的、公正的处罚。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设定目的,在于使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对象做出一个正确合理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统计法律的意图。法律留给行政机关以选择的余地,决不意味着执法者可以我行我素,恣意横行,以个人意愿和私人情感为转移。“行政自由裁量权”绝不是翻云覆雨的权力,任何人都不能运用“自由裁量权”,高下棋手,任意宰割,既要体现公正、公平,又要具有一定的透明度。“行政自由裁量权”同样是一种必须受监督的权力,不仅受到上级机关本身的监督,而且也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司法及立法机关的制约。
二、统计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时应遵循那些原则
(一)要符合《统计法》立法目的的原则。也就是说统计执法机关在实施裁量处罚权时,不能违背统计法规定的处罚目的和超越统计法规定的自由裁量范围。《统计法》第一条规定“为了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保障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指导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特制定本法。”这就是《统计法》的立法目的,任何为了追求个人或其它的不正当目的,而行使自由裁量权就是违反了《统计法》,即滥用职权。
(二)要符合合法考虑的原则。合法考虑的原则是指统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法律所规定的应当考虑的因素,排除对不相关因素的考虑,应视统计违法者的违法情节,选择最适当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
(三)要符合最大限度的尊重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利的原则。也就是说统计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处罚权时,应当尊重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利,决不能随心所欲的处置宪法和统计法赋予统计调整对象的权利。
(四)要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公平合理原则是指统计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必须处于公心,而不要带任何个人感情和偏见。必须按法律规定办事,尽可能地实现公平、合理的要求。
以上原则不仅是统计机关在统计执法中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是宪法对统计机关行使职权的基本要求和公平公正观念的体现,更是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机关行使职权的期望。统计机关在统计执法中只要遵守上述原则,“行政自由裁量权”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才能实现《统计法》的宗旨。
三、怎样在统计执法过程有效的、合理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
(一)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素质。建立高素质的统计执法队伍,是有效的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关键。统计机关是《统计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最终得以实现的具体实施者,这就要求统计执法人员必须通晓统计法律的知识、理论和原则,忠实的遵守法律、法规的执法程序和标准,强化执法经验的升华和修养。因此各级统计机关都应不断的加强政治思想、统计业务、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全面提高统计队伍的法律素质和综合文化素质,在统计执法中充分认识自己的作用和地位,有效的履行法律赋予统计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二)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统计人员的执法行为。通过行政手段,监督每个执法者的行为,使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要建立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监督机制。坚持统计执法民主化与公开化,健全统计执法案件审理制度,加强执法检查,及时研究、分析、纠正统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使统计执法工作更趋完善。同时要接受社会对统计机关的监督,实行公开办案,堵住滥用职权问题的发生,使统计执法沿着依法治统的轨道前进。
(三)严格统计行政执法程序,正确行使统计行政处罚权。统计行政处罚是统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统计管理活动中,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统计调查对象进行的严厉判裁行为。它是对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产生最大影响的一种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对行政处罚程序工作做了明确规定,统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程序,对统计行政处罚行为加强规范,做到依法调查取证,依法核查证据,依法决定、依法执行。
(四)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审理关。统计案件审理是查处统计违法行为的一个重要环节,又是正确行使统计行政处罚权的关键。把好审理关的主要措施:一是要有健全的统计审理机制。各级统计机关要成立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集体审理定案。二是坚持依法审理,秉公定案。审理人员必须秉公办案,真正做到“四不”、“五准”。“四不”即事实不清楚,不定案;证据不充足不定案;政策界限不明确不定案;手续不完备不定案。“五准”即执法文书措辞要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要准;稽查案件的统计数字计算要准;案件定性要准;处罚标准及尺度要准。确保处理案件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济南市长清区统计局孔令文)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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