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难点
法,是国家制定的,并由国家以强制力保证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行为规则。1984年1月1日,我国公布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它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统计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给统计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统计法的威慑力没有得到正常发挥,统计监督职能缺乏法律的强有力的保障。“有法不依,违法难究”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特别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建时期,人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制意识比较淡薄,给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带来了诸多的问题。这些难点和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六个难”。
(一) 统计监督难。
统计具有信息、咨询、监督三大基本功能。统计监督功能,是统计整体功能中最重要的组成部份,是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份。但是,由于统计监督职能并没有完全被社会所认识,加上《统计法》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统计部门是国家的监督机构,是党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活动实行监督的部门,而且在法条上也缺乏具体的操作手段,客观上形成了有法难依,有法难行的局面。因此,在一些地方领导和部门的眼里,统计机构就是“服务”部门,“只要服务,不要监督”的现象,在一些地方领导和部门中还一定程度地存在,严重影响统计监督职能的发挥,影响了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特别是受计划体制的影响,层层下达计划、签定“责任状”成为各级党委、政府管理和督促下级执行任务实现经济目标的主要方法和手段,使得每张“责任状”上的目标计划的实现与各级领导的政绩、升降、荣辱紧紧地“拥抱”在一起,在急功近利的心理驱动下,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只顾“位子”和“面子”,而置统计法律法规于不顾,为了本地区的局部利益,为了政治荣誉,盲目追求和攀比增长速度,弄虚作假,以权扰数,骗取荣誉的事也时有发生。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要维护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就必然与这些行政“长官”想法相背离,个别地区还出现对坚持实事求是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事件,统计人员因坚持原则而遭遇下岗的现象。在1999年全国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和揭露属于打击报复的案件就有120件,其中比较严重的占32%,由于统计部门社会地位低,遇到打击报复和查处一些重大案件也无人撑腰,统计执法机构也难于坚持原则拿起《统计法》的武器去抵制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难的状况可想而知。
(二)查处有权有势的单位难。
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中,可以说违法者的大多数是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他们利用人民赋与的职权,弄虚作假,授意统计人员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统计工作横加干扰,不依法履行统计义务,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或凭借手中权利阻碍统计执法,干扰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统计调查权和监督权。如1999年某县国家税务局有严重的瞒报统计资料的嫌疑,当市统计执法检查组到该局进行检查时,该局局长以种种借口阻挠统计执法检查组检查,拒不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市统计局对其行为进行通报批评后,该局不知悔改,一方面到市、县党政领导状告统计部门;另一方面随即派出税务检查组对该县统计局发票使用情况进行税务稽查,当发现该统计局有一、二张收款收据时,大做文章,给予重罚。
(三)调查取证难。
调查取证是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程序中的一个中心环节,它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和处理工作。由于统计违法行为都与单位、领导个人和小集体有着紧密的联系。因此在调查中:
1、调查取证难。经常遇到知情者不愿提供证据或出面作证,也有的不敢做证,甚至为单位领导做伪证。明明是单位领导确定上报基数后授意、指使统计人员虚报、伪造统计资料,但统计员却主动承担责任。
2、配合程度差。有些被查单位找借口说相关人员不在,有关材料提供不了,或推说责任人员已调离等等,回避或逃脱检查。
(四)处理各种关系难。
一是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实践中,被查处的单位与政府、主管部门或有关领导总有千丝万缕的关系,统计部门或统计人员往往碍于情面,怕搞僵与部门、企业的关系,怕影响统计报表的收集,难以做到依法查处;二是根深蒂固的封建主义的人治及社会对统计工作认识上的偏差,使至今仍流传着相当厉害的“关系网”、“说情风”和来自方方面面干扰和阻力,往往影响统计部门领导和执法人员秉公执法。处理这些关系难。
(五)行政处罚、处分执行难。
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存在地方保护主义,不认真履行法定的协助处理和执行统计违法案件的义务。《统计法》规定统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统计机关可依法向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该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由于统计机关没有直接进行行政处分的权力,只有建议权,而一些地方的纪检、监察部门往往不配合处理,统计机关只好干着急,存在“执法不公”和“执行难”的问题。
(六)现行统计管理体制落实难。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统计管理体制。各级统计部门在业务上属于上级统计部门的领导。尽管这样,但仍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服从型”统计管理体制的弊端。因为,各级统计部门的人员调配、任免、奖惩仍由当地政府负责,而本该由各级统计部门管理的统计数字,地方党政领导却要管理。被监督者依然是监督者的“直接”领导者,在这种情况下,统计机构领导或统计执法人员,如果违背地方行政长官的意志,坚持原则,依法查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都有可能冒“丢乌纱帽”和打击报复的危险。查处统计违法案件难的现象显而易见。
综上所述,我市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存在的诸方面的难点和问题,如不加以解决,势必影响统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制约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使统计法不能发挥其应有的威力,同时也给社会造成一种假象,认为《统计法》是“豆腐法”,为此,加大统计执法力度,严肃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势在必行。
二、新形势下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对策及措施。
(一) 加强统计普法宣传教育。
1、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开展统计法规宣传教育。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为此,一是要把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继续纳入“四五”普法教育规划。二是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专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统计法》。三是加强对统计调查单位及统计人员的统计普法教育。把统计普法教育做为统计人员上岗培训的一项主要内容,强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私企业的知法、守法意识,自觉护法。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统计法制观念。
2、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普法教育。众所周知,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很大程度上源于领导者,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他们的知法、守法、护法意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统计违法行为。为此,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认真贯彻《统计法》,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的精神,深刻认识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这不仅是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统计违法行为,而且是一个严重的政治问题,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腐败行为。带头执行《统计法》,积极支持执法机构和人员依法查处统计违法案件,保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监督权的基本职权。
(二)改革统计管理体制,实现统计执法相对独立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的种种弊端越来越显现,严重影响统计监督权的行使和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为此,笔者认为,一是必须加快改革现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分结合的统计管理体制,而采取“统一领导,高度集中”的统计管理体制,国家统计局不但要统一管理全国统计系统的业务工作,而且还要统一管理统计机构的干部调动、领导任命,经费的拨付,为强化统计监督职能提供制度保证。
(三)强化监督职能。
实行统计执法与统计业务相分离。国家设立独立的统计执法大队,在县级以上设立专门的统计监督机构,这个机构隶属“条条”管理,即属于上级统计执法机构的派出机构,对该地区的主要经济指标情况和统计违法案件查处情况实行统计监督的“特派员”制度。确保统计执法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时,不受当地党委、政府的干扰。使统计部门对各级地方政府或经济实体的整个经济活动具有法律意志的约束力和强制力。以利于统计监督权的独立行使。
(四)科学地制定目标考核及评估办法。
盲目追求高指标和攀比增长速度,是诱发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等统计违法行为主要原因之一。为此,首先要科学地制定目标考核及评估办法,才能有效地遏制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摒弃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层层下达计划,下指标等一些不科学的做法。转变政府职能,政府或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加强宏观指导、引导,提供服务和保障,为企业增产增效创造宽松的环境,而不是靠下计划、下指标来实现经济增长目标。企业则按照市场供求来决定投资、生产、销售。其次要调整和缩减考核指标,确定考核指标时必须以增加值、税利等效益指标为主;再次,加强对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和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字的审核、评估,年度目标考核时,组成由统计部门参加的数据质量审核评估小组,对各项目标管理考核指标和主管部门上报的数字进行分析、审核、评估,杜绝在统计数字上弄虚作假。此外,加强对重要统计指标的执法检查。从源头上铲除统计腐败的苗头。
(五)加强统计法制基础建设,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提供保证。
1、进一步完善统计立法,加速地方统计法规的建设。统计法的威慑力之所以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最主要的是我们的《统计法》在条文上缺乏具体的操作手段及统计违法行为的界限和处罚的量化标准。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统计法》的有关条款,同时应加速地方统计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建设,构成一整套严密的统计法律法规体系,以弥补现行国家统计大法中的不足,使统计法律的内容更具体,法律手段更明确,法律程序更清楚。这样不仅强化了统计法规的威慑力、约束力,同时也提高了《统计法》的操作性和适用性。
2、健全统计执法机构,改善执法条件。查处统计违法行为,首先必须要有一个健全的统计执法机构,才能有效地开展执法工作,为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提供必要的前提条件。为此县级必须依法设置或完善统计执法机构,解决统计执法力量薄弱的问题。此外,切实改善执法工作条件,解决必要执法装备,保证办案经费的落实。
3、加强统计执法人员的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没有一支忠于国家法律、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执法工作队伍,就无法保证统计违法案件得到有力的查处和制裁。为此,一是让有志于统计行政执法工作,具有较高法律知识和统计业务知识、政治思想过硬,办事能力强的人才充实到统计执法队伍中来;二是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理论水平,鼓励执法人员自学、函授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知识,并可以脱产等形式派往院校进修,不断拓宽其知识面,以提高执法人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三是加强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掌握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技巧,通过实践,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六)不断总结经验,提高办案水平和质量。
1、调查取证,必须深入细致。统计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是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的关键,为使案件的主要证据和调查情况真实可靠。必须做到:一是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资料;二是讲究调查、询问技巧,抓住重点,抓住对方的要害,尤其是对较大的复杂的案件和不容易直接取得证据的案件,应扩大调查面,以达到调查的目的;三是及时取证。及时搜集有关证据和相关的证据材料,以防违法单位毁灭证据。
2、实事求是,处理统计违法案件。在处理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使用文书规范,处理适当,结案及时。并做好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做到晓之于理,动之于情,使当事人心服口服。
3、提高办案质量。案件处理质量是直接关系到统计机关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成效的关键,因此,必须依法办案,把好事实关、定性关、处理关和程序关。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七)坚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统计行政执法是法律赋予统计行政机关的一项重要的职责和任务,严格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严格执法,要求统计执法机关和人员在查处统计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做到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严守纪律,坚持原则,铁面无私,坚决纠正不顾国家全局利益和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本位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尤其是领导干部要带头依法决策,依法处理问题,切实领导、督促、支持统计执法机构严格依法办案,做到不说情,不干扰统计执法机构依法办案,为执法人员撑腰,维护《统计法》的威严。
违法必究,就是对那些统计违法者,对那些置统计法律和党纪、政纪于不顾,有意逃避或破坏国家统计监督,不论涉及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依法严肃查处,决不姑息。对于典型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给予高度重视的大力支持,并适时通过新闻媒介予以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以案释法,以法教人,达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目的。才能有效遏制统计违法现象的蔓延。
(八)加强联系,通力协助。
统计违法案件涉及面广,单靠统计机关则势单力薄,统计执法部门应加强与党委、人大、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的联系,争取他们的支持,利用他们的办案手段,才能收到较好的效果。为此,一要与人大保持联系,主动接受人大监督的同时,争取人大的支持;二是加强同组织、纪检监察部门的联系,对一些涉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统计违法案件,主动请他们介入;三是尽可能多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尤其是一些疑难的、重大的、复杂的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应主动与法院沟通,确保案件查处证据有效、定性准确。
(福建省龙岩市统计局廖芳)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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