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统计加入IMF“GDDS”,并向“SDDS”迈进,对统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统计部门也面临着新的挑战。近年来,我国统计事业得到了飞速发展,在统计法制、优质服务和方法制度改革等都取得比较好的成绩。但现实中仍然存在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统计数据质量,影响了统计部门“提速”,更影响了及时准确地为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依据。
一、“被动”的现状分析
翻开历史,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统计法》,再过几天,将迎来她的二十“华诞”。20个春秋,我国各地统计部门和同行以非凡胆略和勇气,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职责,捍卫了《统计法》的权威,让亵渎法律者尝到苦果:安徽省淮北市某局长因篡改统计数据而丢官,并在中央电视台《新闻调查》栏目公开曝光;山东省某集团公司因拒报统计资料被统计部门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浙江省温岭、三门等县(市)统计部门,由于敢于运用《统计法》管统计,使统计局成为当地“最怕”、最具“威慑力”的单位……。抒写执行《统计法》辉煌的一页。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清醒看到在贯彻《统计法》上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困难:一、《统计法》宣传不够。许多人还不知有《统计法》,社会知晓度很低。二、为了“政绩”,人为干扰数据。由于考核指标不科学,部分领导为了“政绩”,人为干扰数据,出现了“官出数据,数据出官”的丑恶现象。三、总体上说,执法意识不强,执法力度不够。存在着有案不敢查,重案采取轻罚,很多都是流于形式,执法也不平衡,只有少数地方开展比较好。因此,《统计法》被世人称为“豆腐法”,其的形象被严重扭曲。自然不把《统计法》放在眼里,统计工作也陷入了“被动”的局面。
二、“主动”的对策思考
笔者认为,统计工作变“被动”为“主动”的出路在于贯彻好《统计法》,认真履行《统计法》赋予的权力,做到依法“管”统计,要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一)重普法,增强统计法律意识。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要抓住《统计法》颁布二十周年的契机,广泛宣传《统计法》,使《统计法》深入人心,真正成为开展统计工作的行为规范。各级统计部门和普法机构要认真实施“四五”统计普法,做好《统计法》宣传教育。一要认真抓好领导干部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增强依法管理统计工作、支持统计人员依法统计意识;二要认真抓好广大统计人员学法、懂法、守法的教育,增强自觉遵守统计职业道德,依法如实及时报送统计资料、不出假数意识;三要认真抓好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宣传和普及,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制意识。今年,我局在开展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行了有效的尝试,先后利用文件、“12·4”法制宣传日、会议、上门等形式发放法律宣传资料800多份;在我县唯一的党报——《菇城报》上开辟“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知识问答”专栏,分期宣传统计法律知识;在迎来《统计法》颁布二十岁“生日”之际,请县领导作电视讲话;在召开各类统计会议时,规定第一项议程要学习《统计法》等等方式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通过全方位、深层次、多形式的普法,使《统计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全社会遵守统计法律的自觉性,为依法治统创造良好的统计工作氛围和外部环境。
(二)严法治,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笔者在想,同样是执法者,在报纸上大幅宣传、电视里一个个特写镜头,看到的是一位位统一着装的威武形象——警官身影、法官谈吐、税务官行动……,为什么很难找到“统计官”执法检查的影子?笔者又想,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一部最威严的法典,如果“养在深闺”,没有或很少有全面性、经常性的执法行动,违法者总是逍遥法外,其威严自然就“无人知”了。因此,笔者以为:一要敢于执法。充分行使《统计法》赋予统计监督权,运用好法律手段,正常开展统计稽查,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违法行为,要有忠于《统计法》的献身精神,勇于冲破“关系网”,过好“人情关”,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等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统计法》追究法律责任,特别要将那些为个人私利、知法犯法、肆意干扰或篡改统计数据的“地方官”绳之以法,严惩不贷,形成良好的执法氛围,查处一批大案要案,抓住一批反面典型,并及时予以通报或在媒体上公开曝光,全方位、多角度向社会宣传,扩大影响力,达到“杀一儆百”、“查一案,教育一片”良好效果,以警示后人,使心存侥幸者望而却步,使违法者没有藏身之地。今年,我局在开展统计活动中,广泛运用法律手段,针对统计调查对象迟报统计资料、不按时前来统计单位年检及数据质量问题等违法行为,发出《统计调查表催报单》、《统计检查查询书》等法律文书40多份,统计调查对象的“随意”行为得到有效规范;同时,充分抓住全省统计专项执法检查和恰逢《统计法》颁布二十周年的契机,进一步加大了执法检查力度,形成“立体执法、全线出击”的态势,根据被重点检查单位存在的违法事实,决定立案处理5起,责令限期改正4起,有效地震慑了违法分子,在社会上产生了积极影响,使统计调查对象不敢“小看”统计部门。从此,我县统计工作也由“被动”向“主动”转变。二要善于执法。1、执法和效果要相统一。执行《统计法》要结合实际,宽严适度,做到从严执法与执法的社会效果相统一,寻找两者最佳结合点。2、要借力执法。可主动邀请人大、政协、新闻媒体参与统计执法;也可与监察、法制、司法、审计、财政等部门联合执法或监督执法,做到优势互补。3、注意工作方法。在态度上,既不唯我独尊、盛气凌人,又不低三下四、不亢不卑;在作风上,依法办事,坚持原则,严谨细致,一丝不苟;在方式上,多交流、多沟通、多宣传。三是上级统计部门要加大对所管辖区域内巡查、检查力度。特别要提高到基层执法检查的频率,形成执法检查的“高压态势”,推动基层统计执法向纵深发展。由于县(市、区)往往地方不大,人口有限,抬头不见,低头见,“关系网”复杂,执法阻力很大,有必要通过上级检查的“压力”,推动基层执法检查工作。从而,扩大统计执法的影响力,震慑违法分子,提高统计执法效果。
(三)强管理,提高统计队伍素质。俗话说:“打铁还要自身硬”、“好鞍要配好马”。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用法律手段管理社会和经济将成为时代主题。《统计法》是统计活动的根本依据,县级以上统计部门作为《统计法》的执法主体,统计执法检查是《统计法》赋予统计部门的权力,但同时也规定了统计部门应承担的责任。这就要求我们统计部门必须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强干部管理,强化学习意识,规范干部行为,切实提高干部素质。作为统计工作者,一方面,要认真钻研统计业务,精通本职,成为统计事业的专家;另一方面要学透统计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律,熟悉执法程序,练就一身好“功夫”,成为统计执法的行家,把接手的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通过努力,使统计部门成为“学习型单位”、“学习型干部”,造就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统计干部队伍。
统计部门只有认真贯彻好《统计法》,履行好《统计法》赋予的职责,捍卫《统计法》权威,加强宣传,使《统计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加大执法力度,震慑违法分子;加强队伍管理,提高干部素质,做到依法“管”统计,统计工作才能由“被动”转变为“主动”,促进统计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服务于领导、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局。
(庆元县统计局局长吴学炎)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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