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是《统计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藉此机会向关心、支持我市统计事业发展的各级领导及各部门表示衷心感谢,向工作在各条战线的统计人员致以亲切的问候。
1983年我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标志着我国统计工作迈向一个新的里程碑,结束了我国统计工作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统计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的轨道。
《统计法》是规范统计工作和统计行为的行政性法规,是治统兴统的总章程,是依法治统的根本依据,在统计工作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法律效力。它规定统计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有效地、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规范化进程,规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各种经济组织以及公民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保障了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全面性。《统计法》的正确实施事关国家经济宏观管理,维系着统计活动的前途和命运,与国家的经济兴旺发达和人民的幸福安宁息息相关。《统计法》得到有效实施,统计的各项工作就全面发展,统计队伍就稳定,统计信誉就提升,统计业务就做实做强。《统计法》得不到有效实施,统计工作就得不到有效保障,国家宏观经济调控就会受影响,使经济建设得不到有序的发展。
《统计法》颁布的20年,是新中国统计史上统计工作最为重要的发展时期,统计改革和建设确立统计的法律地位取得了空前的成就,统计法制工作也由此逐步发展健全起来。
在这20年,我市认真贯彻执行《统计法》,有效地治理了统计工作环境,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确立了统计法律地位,使统计工作朝着科学、依法、规范可靠、高效的现代统计目标前进。
在这20年,我们开展了从“一五”至“四五”的普法宣传教育,广大统计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尚逐步形成,全社会统计法律意识到有效提高,依法行使《统计法》赋予的权利正在成为统计人的自觉行动,初步实现了由提高统计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转变。特别是2002年市统计局与市普法办联合举办的统计普法学习教育、宣传及统计法知识考试,收到了明显的效果。2003年市统计局又结合韶关市民营经济以及外商港澳台资企业发展较快的特点,为其更好地了解和支持统计工作,市统计局专此向全市四千多家企业经理人及负责人发出了一封《致企业负责人的一封信》,通过公开信宣传贯彻统计法,让企业经营者更加了解和认识统计法法律法规。力求通过各种宣传、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韶关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全貌。
在这20年,开展了统计执法工作。自《统计法》颁布实施尤其是近几年来,我们高度重视依法统计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加大了对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2000-2002年我市累计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14宗,处以行政罚款金额11.8万元,行政处分2人。今年我市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又有7宗;二是加强了对政府统计部门的统计方法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导入了对以国内生产总值即GDP为龙头的经济与社会发展相关指标经济数据的统计评估工作。通过这些方面的治理措施,净化了统计工作的环境,社会上存在的虚报、瞒报、拒报、屡次迟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等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在这20年,开展了建章立制,强化内外管理工作。为加强市局机关内部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多年来我们潜心研究并制定了包括党组工作规则、政务工作公开制度、统计普法执法工作制度、廉政建设制度、人事管理考核制度、统计业务管理制度、会议制度、督办工作规程等60余项规章制度及责任制。通过执行这些规章制度,从过去的“人管人”向“制度管人”转变,使机关工作走向民主监督,走向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和经常化。明显提高了机关工作效率,促进了机关的党风政风建设。
在这20年,我们根据统计法律规定,对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监督等统计活动的各个过程都制定了相应的制度。为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我们制定了《韶关市主要统计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实施办法》,并制发了与之相配套的国内生产总值、农业、工业、批发零售贸易及餐饮业、投资、房地产业、劳动统计等六大专业的主要指标数据质量评估办法。实践证明,这些办法对规范统计数据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统计数据存在的问题,保证统计数据质量起到了良好的作用。通过这些制度有效地规范、监督和制约各级统计局和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基层单位在统计活动中的行为,提高了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统计法》颁布20年,是我市统计法制建设不断完善,依法统计渐进的过程。依法统计工作是一项长期、艰苦复杂的系统工程,任重道远。面对新形势的要求和统计事业改革、发展的历史重任,我们必须:
一、深入贯彻《统计法》,打造依法治统的新环境
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要求一切工作必须在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的框架内运行,才能使我们的社会和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依法治统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一个组成部分,在改革深化,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调整大环境下,统计工作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统计的方法,组织方式由计划经济体制下惯用的行政命令式来开展统计工作转向主要依靠法律的强制力来保证统计工作的正常进行,更多地依靠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统计机关与统计调查对象之间的关系。《统计法》赋予了统计部门依法开展统计的权利,只有坚持统计方法制度的改革创新,走依法治统之路,才能与时俱进,适应统计工作发展。统计部门必须确立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决策需要这个中心,坚持依法治统计、依法兴统计、依法管统计的工作目标。以《统计法》总揽统计工作全局,切实做到安排布置工作以《统计法》为依据,推行《统计执法目标责任制》。
加快统计法规的建设步伐,使各项统计活动都纳入法制轨道,尽量减少统计造假者的施展空间,为统计工作营造一个科学、严谨、良好的统计环境,加强各种形式的统计知识培训,提高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水平,面向社会宣传普及统计知识及统计法规。使统计调查对象说真话、报实数,为他们正常行使统计职能提供可靠法律保证。促使全市统计工作步入统计法制化运行的轨道,统计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功能全面提高。
二、以德治统,德法并举,促进统计工作质量全面提高
以德治统就是要充分发挥道德在统计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核心是加强思想道德建设。法治与德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两翼,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使之相互配合,相得益彰,而不能相互割裂,有所偏废。法治和德治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织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相互补充。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因此,道德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只讲道德不讲法律,道德没有约束力,就会变成苍白无力的说教;只讲法律不讲道德,法律就失去民众的诚服,导致野蛮粗暴的管理。之所以把“以德治统”提到如此高度来认识,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统计法律法规虽然制定得十分严密,条款运用得当,但它必须是要靠人的意识来执行。现实经济生活中,我们可以感觉到统计法律法规执行起来较之其他法律法规不知要难多少倍。主要是当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取代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后,统计面对的调查对象与计划经济时代相比发生了巨大变化,体现在调查对象的数量剧增、结构复杂、变动频繁。受多种利益的驱动以及一些被调查者法律意识不强,特别是一些被调查者存在“财不露白”传统心理,不愿让外人了解自己的真实状况;有的则法律意识淡薄,未把配合统计部门的调查工作视为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再就是一些经营者不懂得利用统计来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把统计工作视为可有可无甚至是包袱。因此要彻底改善统计环境,最终只能通过加强法制教育和执法工作来实现。
三、确立统计数据的权威性,依法维护统计秩序
《统计法》已为统计定了位,即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使统计调查,依法公布统计资料,政府统计数据以政府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统计数据是人们认识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的标杆,是制定规划、提升经济水平的重要参照。以真实可靠的统计数据服务于政府、服务于企业和公众,是广大统计工作者孜孜孜不倦的追求,更是政府统计的使命。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高度,充分认识依法统计的重大意义,依靠法制手段改善统计工作环境,切实保障统计人员的基本权利、尊重和保障统计人员的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报告权。依法维护统计工作秩序,防止数出多门。统计部门数据一经确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依法规范使用和发布,从而维护《统计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四、积极推行全员执法,全方位执法
我市已将这一目标列入全市统计工作的重要任务,使统计执法经常化、制度化,提高统计执法水平。规定了统计部门的“一把手”作为统计法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统计法制工作的领导,高度重视统计法制建设,敢于和善于运用统计法律武器,维护和促进统计事业改革、建设和发展。全员执法就是除了统计法规部门专职执法外,统计局各业务科(室)都要担负统计对象执法监管任务,平时要对分管专业的调查对象的报表情况和数据质量情况及时进行登记,发现统计违法线索,经审核备案后,即可与法规部门联合查处。全方位执法,就是执法不留盲区,不受时间、单位限制,随时随地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面对新的形势,统计法制工作任务将更加繁重。特别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我们今后一个时期经济体制改革提出了新的行动纲领。在这个行动纲领中,已经明确地把“完善统计体制”六个字写入了我们党的决议。这既是对我们的鼓舞,也是对统计工作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而要完成好这些新任务,需要更好地通过法律手段来加以引导、规范、保障和推动,需要进一步加大统计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健全统计执法制度,加强和改进统计执法工作,充分发挥法制在改善统计工作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风物长宜放眼量”。依法治统,绝非一蹴而就。韶关统计人正高举《统计法》利剑,攻坚克难,与时俱进,不断探索市场经济环境下依法兴统的新路子,开创统计事业新局面。
(韶关市统计局局长严惠兰)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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