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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应满:领导带好头执法有突破
2007-03-08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我局自2001年统计执法大检查至今的2年多来,统计执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突破,2001年-2002年立案8宗,结案8宗,对6家违法单位进行了查处,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对2名违法统计员给予通报批评和警告的行政处罚。今年又对在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两家单位进行了立案,现正在进一步调查取证。由于我局在统计执法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去年被评为国家级和省级统计执法先进单位。我局统计执法工作能在近年取得重大突破,原因很多,其中很重要的一条经验是:领导高度重视,带头严格执法。就象俗语所讲:要想火车跑得快,全靠火车头来带。在具体工作中带头重点抓好以下几点。

  ——勤学法。我国已逐渐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职能也在不断改变,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方向转变,统计工作也要跟上形式、与时俱进,走上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轨道。作为统计工作者、特别是政府统计部门的领导必须用法律法规知识武装头脑,用法律法规来规范我们的行为。为做好这一点,我局领导高度重视《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利用自学、集中学习、参加省市培训等多种方式,系统地、认真地学习了《统计法》、《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大大提高了领导们的法律知识水平。

  ——转观念。虽然《统计法》颁布至今已有20年,但不可否定的是,由于主观和客观方面的原因,《统计法》在统计工作中没有起到应有的法律作用。客观上,由于我们多年来在宣传和执法力度上相对较弱,造成全社会(包括各级党政领导、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对《统计法》的认识不足,甚至有的根本不把统计法放在眼里。在我们这几年处罚的单位中,不少单位的领导和统计人员就坦言不知道我国有《统计法》或对《统计法》没有深入的认识。主观上,作为政府统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包括市、县统计局的领导和干部职工)自身对《统计法》的学习、认识也非常不够,对使用《统计法》这一法律武器来搞好统计工作信心不足,自认《统计法》是软法、豆腐法,说一说可以,要真严格贯彻落实又前怕狼后怕虎,典型的事例是不少业务人员对不按时报报表或对报送统计数据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单位只会一味迁就,不停地打电话催报或请求核实数据,不敢依法查处。近几年来,我局领导带头转变观念,决心杜绝这种不正常的状况,坚决举起《统计法》这一“尚方宝剑”,对违犯统计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决不姑息、一律依法查处,并制定了一套管理制度,规定:一是实行“一票否决制”,在政府统计部门开展全员执法、全方位执法,没有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能评为先进;二是杜绝电话催报现象,对迟报或数据质量差的单位一律采用法律手段,发出《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或《统计检查查询书》,并一一记录在案,对情节较重者坚决依法查处;三是每年都由局领导带队深入到市直单位、县、镇政府统计部门和基层单位进行统计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统计基础建设,统计数据质量,报表报送时效性等方面,一经发现有违犯《统计法》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多宣传。前面已提到,虽然《统计法》颁布已近20年,但全社会对之的认识还是相当不够,原因有很多,宣传不够是很重要的原因之一,为补上这块“短板”,近几年来,我局领导带头从这几方面着手,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努力营造良好的统计氛围:一是充分发挥公众宣传媒体的作用,在电视上播放市领导关于统计法律法规和开展统计执法检查的讲话,播放宣传统计法律法规的公益广告;在《韶关日报》开辟《统计法》和“统计小知识”的宣传专栏,发表专题文章宣传我市统计工作取得的成就和今后努力的方向;二是于今年初印发了《致企业负责人的一封公开信》,主要宣传《统计法》所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部门的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以及违犯《统计法》会受到的处罚,还重点说明统计部门对调查对象上报的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以打消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如实上报统计资料的思想顾虑;三是利用各种机会(如参加会议、下基层调研和执法检查)向各级领导和统计人员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通报多年来统计执法和对违法单位和个人处罚的情况,努力提高他们的统计法律法规水平。

  ——善用法。在这几年的统计执法中,我们经常碰到被检查对象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多讲客观原因、千方百计、百般推托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在这种情况下,局领导就要带头熟悉《统计法》的条文,搞清违法事实,确认处罚的依据,保证处罚的准确,在此仅举一例说明:在我们查处的几例“劳动报酬”瞒报案中,被检查单位无一不以“对统计报表理解有偏差”、“没有故意瞒报的动机”和“只是工作失误而不是违法行为”等借口推托,企图转移视线,避重就轻,以达到逃脱处罚的目的。由于这些借口有相当的欺骗性和蒙蔽性,以致在案件审议时,检查小组也有相当部分的成员被误导,这时,我局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在认真查阅国家统计局就这一问题的解释后指出,当事人作出的解释似乎有道理,但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解释,当事人的行为已构成“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一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二是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即有瞒报统计数据的过失;三是低于实际数据上报统计资料。最后几个有类似行为的单位均被以“瞒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

  另外,我们在对违法单位单位经济处罚时还善用处罚额度,尽量做到使用适当处罚的手段,达到使当事人加深对《统计法》和自己违法行为的认识、提高统计业务水平、搞好统计工作的目的。如对统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如当事人态度端正、整改积极、认识深刻,我们一般在处罚时都往“下线”靠。对特殊性质的单位还采取特殊的处罚,如2001年在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厂处罚时就考虑到:一是企业的特殊性和经营状况并不好,二是该企业从领导到统计员对违法行为都有深刻的认识并表示以后一定重视并搞好统计工作,三是拿出了全面整改的措施和打算。最后由局领导拍板决定以简易处罚程序罚款800元,虽然处罚的金额不大,但也完全达到了我们的预期目的。由于我们善执法、巧执法,近几年所处罚的单位大都心服口服,在执行时也没有太大的阻力,同时也达到了通过执法查处的手段而搞好统计工作,净化统计氛围的目的。

  ——敢碰硬。我们这几年的统计执法工作,由于在处理案件时高度重视程序合法、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适用法律正确,绝大多数案件的查处都较顺利,但也碰到过硬骨头。在2001年统计执法大检查中,发现某国外上市通信公司瞒报2000年和2001年1—6月工资总额,在检查组要求当事人提供与案件相关的原始资料以进一步核实时,当事人以国外上市公司资料不能对外泄露为由,以口头和书面的方式明确拒绝提供,被我局以“瞒报统计资料”和“在统计执法检查时拒绝提供原始资料”的违法事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和“罚款4.5万元”的处罚。该公司仗着财大气粗,企业性质特殊,后台较硬等因素,不服处罚,聘请专业律师,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失败后又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给人一定来势汹汹、非胜不可,不到黄河心不死的感觉。在这种情况下,局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坚决维持处罚决定,对当事人提起的法律行为奉陪到底,并由一把手挂帅、主管副局长具体负责、动员全局力量坚决应诉。由于局领导思想统一、态度明确坚定,具体经办人员也就更有了信心,分头与市人大、市行政复议办、市法院联系,取得支持,对案情进行反复的研究、分析、辩论,做到对案件心中有数。在行政复议中,由主管副局长代表我局进行答辩,全面、如实陈述了对该公司检查的情况,发现的违法事实和处罚的依据,并对该公司的辩护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由于我局对该公司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市行政复议办维持了我局对该公司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向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自知理亏,于法院开庭前一天主动撤诉。至此,我局终于赢得了我市第一宗,也是全省第一宗统计执法对象不服处罚,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

  (韶关市统计局副局长杨应满)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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