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统计法》修改的建议
《统计法》颁布至今已经20年了,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期间于1996年进行过修改,为我国依法进行统计、维护统计工作秩序,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服务经济工作等都起到了强有力的促进作用。随着中国加入WTO和统计加入GDDS,现行《统计法》的不适应性逐步显现,再次修改《统计法》势在必行。作为基层统计局,结合我们的工作实际,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对《统计法》框架结构方面的修改意见
现行《统计法》的框架结构为六章三十四条,有总则、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制度、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法律责任、附则等六个方面,其中有不适应的方面,比如着重强调统计工作的计划性和上级规定,而不是法律和制度;强调国家统计,而不是国家统计与地方统计的有机结合;强调高层次的统计机构人员,忽略基层统计机构和人员,造成数据源头的统计基层空虚。也有涵盖不够的方面,比如统计方法的问题,统计网络建设问题,统计评估的问题,统计普查的问题,统计奖励的问题等,为此建议修改时,调整增加为十章,具体为: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计制度与统计方法
第三章统计调查与统计普查
第四章统计评估与统计分析研究
第五章统计资料的公布与管理
第六章统计咨询与统计监督
第七章统计奖励与统计法律责任
第八章统计机构与统计人员
第九章统计现代化与网络建设
第十章附则
二、对《统计法》具体条款方面的修改意见
(按建议修改后的框架顺序)
1、现行统计法第一条中只提了“了解国情国力”,未谈及地方如市区情和市区力,不符合统计的谁享用谁出资和统计资料特别是普查的共享原则,建议加上“和地方情况”。
2、在现行统计法第二条“进行统计调查”后面加上“统计评估”;将“统计分析”改为“统计分析研究”;将“实行统计监督”改为“实施统计监督检查”。
3、建议在现行统计法第三条中将“依照本法和国家规定”建议改为“依照本法和统计报表制度规定”。
4、建议在现行统计法第四条中将“国务院设立国家统计局……”改为“设立国家统计总局,同时设立国家统计调查总队和国家普查中心……。各省、市、区(县)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地方统计局和调查队、普查中心,各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设立统计工作站。各社区和行业管理机构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统计工作任务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5、建议在现行统计法第五条中,将“国家加强统计指标体系研究,不断改进统计调查方法”改为“国家统计总局要不断完善统计调查制度和规范统计逐步体系,鼓励各级统计机构改进统计调查方法,做好与国际接轨工作”;
6、建议将现行统计法第六条、第七条建议合并为一条。
7、建议在现行统计法第八条中删除“实行工作责任制”。
1、建议在统计报表制度方面主要体现年报、定期报表和临时调查各级必须公布表名、表号、指标体系等,严禁层层加码,加重基层负担;
2、在统计指标体系方面主要体现各级要公布并执行统一的计算标准、指标解释、编码体系,规范的计算方法、获取资料的途经和来源,进一步提高统计资料的可比性;
3、在统计方法方面主要体现集中与自主相结合、科学与实用相结合的原则,要提倡使用新的统计方法,如抽样调查、典型调查、问卷调查、电话调查和使用行政记录等,不能在制度上什么都规定要原始纸介质基层报表超级汇总,如果这样,提倡使用新的调查方法就将成为一句空话。
4、同时必须强调在使用全面调查以外的其他调查方法(方式)时,应由确定这种方法(方式)的统计机构拟定出具体方案,报上一级统计部门批准后执行。
5、资料的获取和计算准则方面:现行《统计法》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提到统一标准的问题,但没强调资料获取的标准,为避免五花八门的提取数据方法和计算准则,增强数据的可比性,建议在这方面加以规范。
1、除现行《统计法》原有内容外,要体现两个原则:第一,在统计调查方面要体现“谁组织调查,谁落实经费”的原则,严禁裁留,下级有权拒绝上级不合理的调查,切实减轻基层负担;第二,在统计普查方面主要应体现其政府行为和普查经费的分级负担的原则。
2、在《统计法》中增加企业统计登记(包括基建、更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新开工登记)的内容。
3、建立统计快速反应机制。经过对“非典”期间统计工作的总结和反思,我们认为有必要在《统计法》“统计调查”条款中增加有关统计调查快速反应方面的规定,以弥补现行统计运行机制存在的缺陷,及时通过统计信息反映重大社会经济事件对经济的影响,快速、敏捷地反映各级党政关心的重点、热点问题
1、现在的统计数据评估基本上是上级说了算,事先没有评估机构、评估方案、评估指标体系,显得有失公平。所以建议将统计数据评估写入《统计法》,纳入法制管理。
1、在统计数据公布中增加有关GDDS方面的相关内容。我国加入WTO后,要求统计部门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制定的数据公布通用系统对外提供和发布统计数据,《统计法》中对统计资料公布方面的规定应调整和充实相关内容,并应对定期向社会公布的重要统计指标及其涵义有明确的规定。
2、在现行《统计法》第三章中第十五条有关统计资料保密方面增加数据传输、网络安全方面的内容,重点是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和恶意攻击统计数据的黑客。
3、应在《统计法》中强调统计数据的法律效力。将现行统计法第三章第十四条中“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改为“各级政府统计数据以各级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数据为准,政府统计机构公布的统计数据为法定数据”。
1、在统计咨询方面应体现有偿调查和委托调查与统计对外公布和内部提供统计服务的区别,写明统计咨询的范围、责任和权益;
2、在统计监督方面除写明统计监督检查的范围、权力外还应包括统计登记、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统计奖励与法律责任
1、现行《统计法》只有法律责任而没有奖励,应参照修订后的《统计法实施细则》,加上有关奖励条款。
2、建议将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纳入统计行政处罚的范围,以体现法律的公平性原则。《统计法》对企业事业单位的统计违法行为规定可以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统计违法行为则只规定予以行政处分,不能进行罚款处罚。这种规定一是有悖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二是在日常统计工作中使这些单位的统计监管难以到位,统计违法行为有禁不止。
3、加大对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罚力度。当前我国统计工作中,危害最大、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是“假数出官,官出假数”的问题,弄虚作假、虚报浮夸、欺上压下、以权谋数、以数谋官的腐败行为在一些地区、部门还相当严重。腐败不除数据难准。现行《统计法》规定的最高处罚额度为5万元,其处罚额度不足以惩戒违法者,建议提高处罚额度,使统计违法成本高于违法利益。
1、现行《统计法》中第一章和第四章中均提到的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只提到了乡镇一级,随着机构改革,过去依托的部门统计渠道逐步消失,区县统计局要开展“在地统计”和普查、调查等,必须依托街道社区和乡镇,所以在统计法中应加上街道和社区的有关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方面的规定。建议增加:(1)街道、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统计机构(统计站),乡、镇,街道办事处以及下属的村、居委会应根据当地的人口或单位的多少配备适当的统计专(兼)职人员,统计机构的编制也应统一纳入当地政府解决。(2)街道、乡、镇统计机构主要职责。
2、目前,非统计调查名目繁多,非法报表和重复调查报表比比皆是,基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不堪重负,建议在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权力一条中,增加统计人员有权拒绝违法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进行的统计调查,拒绝填报非法统计报表和重复统计报表。
3、赋予统计检查机构和人员必要的行政强制权,并保障独立行使。强有力的行政强制权是严格执行《统计法》的保证。建议在修订《统计法》时,要研究如何赋予统计检查机构和统计检查人员一些必要的权力,并保障独立地行使这些权力。
4、将统计人员持证上岗纳入《统计法》。现行统计法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中规定“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建议改为“统计人员应当。。。。。。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并持证上岗。”
1、应体现统计数据传输网络的独立性和统计信息查询系统的广泛性。真正使中国的统计工作者从收集数据为主转变为分析研究数据,提供统计咨询服务为主。
2、应体现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分级管理原则。现行统计法只规定了“国家统计局管理国家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应增加“地方统计机构管理地方的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统计局)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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