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如歌,时光悠悠。弹指一挥间,我在肃州区统计局工作不知不觉已经23年了,这期间我从一个刚出校门对法律一窍不通的门外汉成长为一名能够熟练掌握统计执法程序的执法人员,我深感《统计法》是统计工作的指针、利器、是国家统计权威的体现,是真实统计的保证。
记得刚参加工作时,我常常为催要报表而恼火。为了一张不能按时上报的报表,不知要打多少次电话、说多少句好话,有时还要上门索取,那时的我总觉得低人一等。1983年12月8日,统计工作者终于迎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的日子,但是统计法律知识的浅缺,又使我无从下手。正当我迷惘的时候,局领导及时安排我们参加法制局举办的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班和省、市举办的《统计法》知识辅导班,自觉接受了从“一五”到“四五”的普法宣传教育,自学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甘肃省统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使我对统计法律知识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并在实践中开始了统计执法工作。
记得在第一次基本单位统计登记时,我区有一个上级单位创办的经济实体,拒绝办理统计登记。对我局送达的《催报单》和《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置之不理,并转移了经营场所。我局局长柴亮德同志亲自走街串巷查找该单位的新地址,并申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统计法》终于使这个“钉子户”转变了态度,履行了义务,接受了处罚。我也从这些老领导、老同志扎实的工作作风上感悟到了只要善于执法、敢于执法,统计工作就有保障。
善于执法就是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我们曾经到一户私营企业执行执法任务,该企业老板对我们的到来很不满意。说什么“统计局解决不了我的资金,解决不了我的销售,只会填麻烦,要数字”。我们不恼不怒,耐心对他进行了统计法制宣传教育,使他认识到各类组织和公民有义务如实提供国家统计调查所需要的情况,是《统计法》规定的,不履行义务是要受到处罚的。从此这家企业每月都能按时报送报表,有时这位老板还会亲自来我局送报表。
敢于执法就是敢于碰硬,以理服人。今年我们就遇到了一户屡次迟报统计报表的私营企业。该企业的老板曾经在乡镇搞过统计工作,与我局很多同志都很熟悉。在统计执法过程中,该企业有可能认为凭着老关系我们不会对他们怎么样,所以对我局送达的《催报单》、《查询书》都不太重视,因而造成屡次迟报的违法事实。鉴于此情况,我局及时召集统计执法领导小组成员开会研究,一致认为:法律是严肃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违法必究。有了领导和同志们的支持,我们果断地开出了《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但企业仍心存侥幸,找局长说情。我局局长柴亮德同志再次耐心对他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使他认识到《统计法》同国家的任何一部法律一样,都不能当儿戏。最终使他承认错误,接受了处罚。
20年的斗转星移,我同《统计法》一同走过,其中有苦有累,但更多的是收获。从第一次战战兢兢地发送催报单,到执行3000元的罚款。我深深体会到:统计的发展离不开《统计法》。只有善于执法、敢于执法才能够真正达到惩治统计违法行为、维护《统计法》尊严的目的。也只有全面提升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营造一个依法治统,依法兴统的社会氛围,才能真正做到“不出假数、真实可信”,推动统计事业的不断前进。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统计局贺丽萍)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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