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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红:云南统计法制回顾
2007-03-08 网友评论(0)条 进入论坛 发表博客
  关键字:公务员 文秘 领导讲话 双基 和谐社会 经济型社会 调研 会议精神 演讲稿

  二十年,在历史的长河中只是短短的瞬间,但在云南统计法制史上,却留下了深深地、不可磨灭的足迹和光彩的一页。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颁布实施二十年来,云南省统计局在制定地方性法规及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建立统计法制机构、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案件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

  一、积极搞好地方统计立法,加强统计执法队伍建设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统计法》,1987年2月15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的职权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了保证《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我省能够得到更好地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第一部地方统计法规《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2年7月28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1992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对《统计法》作了较大的修改,《实施细则》也于2000年6月2日国务院批准进行了修订。根据新修订的《统计法》,1998年省统计局向省政府提出对《条例》进行修改的意见,并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00年5月26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于公布之日起实施。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新《条例》,省统计局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规章制度,如:《云南省民间统计调查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统计报表签收制度》、《云南省统计执法检查证管理办法》,经省政府批准,与省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为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我局结合云南实际,制定了一套较规范、操作性强的统计法律文书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发往各地州市统计局参照执行。

  为了保证《统计法》能够有效的贯彻实施,必须加快统计法制机构的建设,为此,统计局先后建立了制度法规处(原名为政策法规处)、行政复议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各地州市统计局在当地党政领导和编制部门的支持下,建立了统计法制机构、行政复议机构,昆明市统计局还成立了统计执法监察大队。全省配备了统计执法检查员1000余人。

  二、大力宣传统计法,积极搞好统计普法教育

  《统计法》实施以来,各级领导非常重视宣传工作,紧紧抓住《统计法》、《实施细则》及《条例》的颁布实施,紧密结合“二五”、“三五”、“四五”普法宣传教育、纪念《统计法》颁布十周年及历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有利时机,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掀起一次又一次宣传高潮。一是召开了几次规格较高、范围较广的宣传贯彻《统计法》、《条例》座谈会,邀请省人大、政府领导和监察、法制、司法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出席会议并讲话,省人大副主任在云南电视台发表电视讲话;二是1992年第一部《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颁布时,省政府以云政发[1992]168号文件发出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的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做好贯彻实施工作;三是编印《宣传提纲》、《宣传标语》、《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手册》、《条例》宣传画等书刊,发到各地州市县及乡镇统计人员和领导干部手中。2000年新《条例》颁布后,我局与省人大财经委共同编写了《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释义》一书,作为全省统计普法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培训教材之一。四是开展宣传周、宣传月、宣传栏,制作小品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组织统计法知识竞赛在昆明电视台播放,做到电台有声、电视有影报刊杂志经常有宣传稿;五是采取面授和函授相结合的方式,与省司法厅举办各种形式的统计普法培训班,在长达十五年的普法过程中,全省参加学习的人员近10万人次。

  三、认真搞好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为了进一步促进全省统计法制工作的开展,加大统计执法力度,着重做了几项工作:(一)1996年在德宏州召开了全省统计执法经验交流现场会,重点介绍德宏州执法工作经验交流,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统计报表签收制度,依据签收情况,对迟报、拒报等统计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二)在全省的统计法制工作会议上反复强调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要求地州市把法制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来抓,有的地州年终评比实行案件查处“一票否决”。(三)针对行政复议案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规范执法培训,使统计执法人员认识到既要敢于执法、还要善于执法、规范执法。(四)认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自1989年以来,全省开展了8次统计执法检查,检查的范围一次比一次大,效果也一次比一次显著。几年来全省共查出统计违法行为近5000件,立案查处并结案的800余件;(五)克服畏难情绪,不怕当被告。1998年,昆明市统计局对一家私营企业拒报统计资料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该企业不服,向省统计局提出复议申请,并两次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统计局对企业的处罚,行政复议机关和法院两审终审裁定维持了市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这是云南省第一起统计行政诉讼案。二审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在昆明市电视台法庭直播栏目播放。此案的胜诉在全省引起了很大的反响,鼓舞了各级统计部门领导和统计执法人员的工作热情,使统计执法工作迈出了一个“敢”字。

  2001年我省曲靖××市一企业屡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市统计局依法给予了罚款2万元的处罚,该企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受理此案并公开开庭审理认为:该企业屡次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事实清楚,但是市统计局不能提供对企业报表催报的证据,属主要证据不充足,经审判委员会审判,撤销了市统计局作出的统罚字(2001)第01号统计违法行为处罚决定书,由市统计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通过这起诉讼,给全省统计部门震动较大,省局领导指示,各地统计部门的领导和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执法人员,必须认真总结经验,要把此案作为统计执法的好教材加以学习,加强统计基础工作建设和管理,规范执法,依法按照法律程序实施处罚。按照局领导要求,我局召开了全省统计法制工作会议,以案说法,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组织收看了审理此案的录象,请法院行政庭专家到会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讲座。通过学习讨论,剖析案例,使统计执法人员深刻地认识到,既要敢于执法,还要善于执法,既要注重客观事实,也要注重法律事实,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处罚,使统计执法更加规范。

  为了依法行政,规范执法,不断提高统计执法水平,我局编撰了一本《统计行政执法手册》,汇集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统计局的行政解释,制定了一套统计执法文书经省政府法制办审阅后编入书中,供统计执法人员参考。

  十多年来,省统计局按照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对法制工作的要求,积极推进我省统计法制工作的开展,取得了一些成绩,曾被国家统计局授予“统计法制工作先进单位”称号;被云南省人民政府授予“云南省政府法制工作先进单位”、“云南省行政执法先进单位”等称号;分别被国家统计局和云南省委宣传部、司法厅评为“‘二五’普法先进单位”。

  四、搞好统计法制工作的几点体会

  回顾云南统计法制所走过的历程,我们由衷的感到骄傲,统计工作从无法可依到有法可依,从执法不严到严格执法,从不敢执法到敢于执法、善于执法。广大统计调查对象从不知统计法到知统计法、守统计法,严格按统计法办事。多年的统计执法实践,使我深深的感到:

  1、领导重视、部门配合是搞好统计法制建设的关键。实践告诉我们,要搞好统计法制工作,离不开领导的支持、部门的配合。在《条例》颁布实施和《统计法》纪念日、《统计法》修改决定等庆祝活动之际,召开座谈会,邀请省人大、省政府领导到会讲话,请有关部门的领导参加会议,取得领导的支持和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在几次统计执法大检查中,监察、法制等单位的领导带队亲临基层督导检查统计工作。一些地市人大组织了有关部门对《统计法》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加大了统计执法监督的力度。

  2、采取多种形式宣传统计法,增强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立法是前提、普法是基础。要让社会公众知统计法、懂统计法、守统计法,就必须大力宣传统计法,如果普法搞不好,统计法难以得到普遍遵守,也就失去了统计立法的目的。我们紧紧抓住“二五”、“三五”、“四五”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时机,针对不同对象,采取不同的形式,加大培训、宣传教育力度,各级领导、干部、群众自觉遵守统计法的意识大大增强。

  3、建立统计法制机构,配备统计执法检查员,是保证依法行政的前提。统计执法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策、法律法规、经济、统计等多方面知识,如果没有专门机构和一支既熟悉专业知识,又懂得法律法规的干部队伍是很难做好此项工作。1988年8月云南省统计局法制机构建立之后,积极推进各地州市法制机构的建立。目前,全省16个地州市已有15个成立了统计法制机构,全省配备了专(兼)职统计执法检查员1000余人,并对统计执法人员进行了行政综合执法、统计执法和有关专业知识的培训、学习。目前,在全省形成了一支上下纵横交错的统计执法检查队伍。

  4、加强经常性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

  “有法可依是基础,执法必严是关键”。有法不依等于无法,甚至比无法的影响还要坏,因为他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群众对法制的信心,为了保证《统计法》和统计制度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有效地遏制统计违法行为的发生,必须做好经常性的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使之走上制度化的轨道。而且执法检查的方式要有所改变,要从内部查,从我做起,首先规范统计机构领导干部和统计人员,依法统计,依法行政,依法检查,依法执法的行为。对于在检查中出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不论是什么单位、什么人,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对于执法者违法的要从严从重处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4、努力提高统计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保证执法质量。法律的生命在于执行,如果没有人去执行,再好的法律也只能是一纸空文;如果没有一支高素质的统计执法队伍,依法统计也只能是一句空话。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中国统计进入了GDDS的大门,这对统计队伍建设和统计人员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统计执法队伍也是如此。我省统计执法工作起步晚,发展慢,而且全省发展水平不平衡,为了加强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执法质量,使我们的每一件案件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我们借统计执法检查证换证之机,对统计执法人员进行了统计执法培训,把统计执法中好的经验广泛宣传交流,对不规范的执法行为给予严肃的批评并及时纠正,从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进行系统地培训。使统计执法人员进一步认识到,在执法的过程中什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什么不能这样做。使统计执法能够严格按照程序,依法执法,确保统计执法质量。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主体的多元化以及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接轨的一系列高标准的要求,给统计工作带来了新的生机,同时也带来了较大的挑战,统计工作难,统计执法更难。但是,我们有《统计法》这支利剑为统计工作保驾护航;有一支高素质的统计队伍,有一支较强的统计执法队伍,统计工作一定会蒸蒸日上,欣欣向荣。

  (云南省统计局王红)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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