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纪念《统计法》颁布二十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何鲁丽
(2003年12月8日)
今天,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联合在这里召开座谈会,纪念《统计法》颁布20周年。这是一次很有意义的活动。希望通过召开这次座谈会,认真总结一下《统计法》颁布20年来统计法制工作的主要成绩和经验,并以此为契机,深入宣传、普及《统计法》,进一步增强党政领导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律意识,提高全民遵守《统计法》的自觉性,为依法统计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从此开辟了我国统计工作有法可依的新局面。《统计法》颁布20年来,我国的统计事业健康发展,统计在反映国情国力、辅助科学决策、宣传改革开放伟大成就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成绩的取得,《统计法》发挥了重要的保障作用。20年来,统计法制建设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加强统计立法,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统计法律制度。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统计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国务院颁布了配套的统计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3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都制定了地方性统计法规。二是开展统计普法宣传教育,提高了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通过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统计普法活动,各级领导干部、广大统计人员和社会公众的统计法制观念逐步增强。三是严格统计执法检查,维护了《统计法》的权威。通过查处一大批统计违法案件,维护了统计工作秩序,保障了统计数据质量。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战略任务,并提出要“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向统计工作提出了许多新课题、新任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各方面对统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统计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难度也越来越大。有的地方统计数据甚至受到长官意志的干预,个别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解决这些问题,完成好新的艰巨的统计工作任务,从根本上说,要靠全面、严格地贯彻执行《统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部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为统计工作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统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统计法》赋予的执法职能,带头严格遵守《统计法》,自觉维护《统计法》的权威,与一切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作坚决的斗争。对于在统计上弄虚作假、虚报浮夸,谋取所谓“政绩”和小团体利益的违法行为,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要继续广泛深入开展统计普法宣传。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对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严重危害性的认识,明确自己在统计活动中的责任。任何人都不得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编造或者修改统计数据。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统计调查对象,都必须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一切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伪造、篡改统计数字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统计人员要进一步提高统计法律素质,做遵守《统计法》的表率,依法开展统计活动。要通过普法,使广大公民进一步了解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明确自身在统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自觉地支持、配合政府统计工作,为统计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继续加强统计立法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统计法律制度。
同志们,《统计法》是依法统计的基本准则。希望各级国家机关严格遵守《统计法》,坚决执行《统计法》,充分发挥法制在改善统计工作环境、维护统计工作秩序、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使统计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来源:国家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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