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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芯案”厦门宣判:戴尔违约但未构成欺诈

http://www.cew.org.cn/  2006-12-18  中华经济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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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何娟

  戴尔“换芯案”日前在厦门获判,当地法院认定戴尔的“换芯”行为属违约,但未构成“欺诈”,“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未得到充分支持和认定。
  今年9月下旬开审的该案,被称为戴尔在中国面临消费者集体诉讼并被正式开庭审理的首起“商业欺诈”案。
  厦门湖里区人民法院的这份民事判决书表示,戴尔和消费者通过要约和对要约的承诺最终达成一致的买卖协议,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戴尔应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履行合同供货义务。但戴尔提供了与合同内容不同的产品,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10日内将所持电脑交给被告,被告届时应退还原告货款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律师差旅费100元和律师代理费)”,但驳回了消费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笔记本电脑处理器型号与其在广告宣传上的不同,是属于广告疏忽,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消费者要求戴尔增加赔偿损失(赔偿金额为原告购买商品价格的1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对此判决结果,消费者代表之一的杨政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虽然看起来胜诉了,但大家并没有获得因为戴尔“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赔偿。
  消费者的代理律师郭中方称,判决书明显存在两方面问题。首先,判决书称戴尔构成欺诈的证据不足,但却未对是否构成欺诈的核心问题,即两种型号电脑差价32美元,属戴尔不当获利这一清楚的事实给予认定。
  另外,“戴尔在提交给法庭的邮件证据也证明,早在今年2月份就已知道T2300处理器和T2300E处理器是两种不同的产品,而且在诉讼前发生矛盾纠纷后被告刻意隐瞒事实真相。”杨政说。
  其次,郭中方表示,虽然认定戴尔违约,但却未对违约给消费者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充分的认定和支持。经济损失包括诉讼费、差旅费、律师费等,但法院只支持了律师费和部分诉讼费。19名消费者大多都从外地到厦门参加了诉讼和机器认定,却只有杨政一人获得了差旅费,这在法律判决中也不具有公平性。
  郭中方说,由于参与诉讼的消费者人数众多,刚刚收到判决书,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意见,但已经有部分消费者表示将继续上诉。
  记者致电审理该案的审判长蔡守业,其拒绝了记者采访,表示法院态度以判决书为准,“看判决书就行了。”
  截至记者发稿,戴尔中国公关负责人办公电话和手机一直无人接听,且该公司也并未对外界作出任何对此案处理结果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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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第一财经 china-cb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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