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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分行转制在华法人银行3个月内可完成

http://www.cew.org.cn/  2006-11-17  中华经济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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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由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助理王兆星给拟将分行转制为在华注册法人银行的外资银行吃了颗定心丸:“希望可以在1~3个月之内完成(转制过程)。”
  对于有一些在华外资银行表示担心由于转制过程中涉及多个政府部门,会影响转制时间,加大转制成本,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宋大涵同样表态说,中国政府相关部门将在外国银行分行转制过程中涉及到的变更登记、审批以及一些法律手续方面提供最大的便利,还允许外资银行转制以后在中国经营的时间连续计算,比如说设立分行已经经营了5年,转制以后就把分行经营的时间视为转制以后法人银行经营时间。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于今年12月11日开始正式生效,同时银监会也将正式受理外国银行转制及经营全面人民币业务的申请。一位银监会官员透露,已有十几家外资银行提出申请将分行转制为在华注册法人银行,占全部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量的60%。另据记者了解,上述银行将会在第一时间正式申请。
  “宽限期”问题同样是这些拟转制外资银行所关心的。王兆星介绍,对外资银行满足75%的存贷比例以及贷款集中度比例方面设计了一定的宽限期。至于具体的宽限期时间多长,将会在即将发布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公告中找到答案。据了解,为了保持这些银行业务的持续性和连续性,都给予特别充足的宽限期。
  为了使转制的外资银行能够尽快达到统一的监管要求,王兆星表示除了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以外,条例允许转制的外资银行法人机构,可以同时保留一家经营外汇批发业务的分行。这个安排为外国银行发放对大跨国公司的大额贷款提供了便利渠道,该分行的授信来自其母行,这个分行和转制以后的法人银行之间有很严格的防火墙,他们之间的关联交易遵循商业原则,风险也将隔离。
  而对于外资银行转制以后在中国当地注册的法人银行,王兆星解释在设立机构方面完全实行和中资银行同等待遇、同等条件,同时按照对中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每开设一家分行需要拨付1亿元人民币作为其营运资金,法人银行分行申请人民币业务不需要单独审批,而只是在总行业务范围内经授权就可以直接办理,而不再有“连续三年营业、持续两年盈利”的条件限制。
  王兆星明确表示法人导向政策不是一种限制,而且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外国银行分行在华开展业务的一种便利和优惠,之所以说它不是限制,“你有这种意愿来经营中国公民的个人人民币业务,完全可以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再根据你的经营发展战略,随时转为当地注册的法人机构。在完全自愿、自主、自由的基础上就不能说是一种限制。”
  至于优惠方面,宋大涵强调了转制以后的外资法人银行不被视为一个新的机构,“(它)仍然是一个外资银行,在所得税优惠方面与以前是一样的。”

  当然,宋大涵也表示现在正在考虑对外资和内资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改革,在改革过程中,也会考虑到外资企业,包括对外资银行优惠政策及其连续性。王兆星也在会上从监管者的角度表态,在外资银行取得全面的国民待遇之后,在税收上也应该是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样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一位银监会官员透露,这种“超国民待遇”问题非银监会一家所能解决,银监会正积极与各有关部门协商进行金融税收政策调整,以实现内外资税率统一。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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