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方面应该高度重视鲁能集团的此次改制变形,加紧清理其转让的过程
鲁能集团变形过程受到学者、社会团体、媒体和有关政府监管层的广为关注和议论,特别是近期突击而迅速地通过一系列运作促使职工股退出并转化为私人企业集团,引起了更大震动。我们应透过现象看本质,深刻剖析其变形过程中问题的实质,才能有利于各方认识的统一和相关监管层的检查。
整顿前的“改制”
首先,鲁能集团历次变形中的很多问题是行业内公开的秘密,特别是其职工持股会投资持股兴办电力企业和电力多种经营企业(下称“多经企业”)及辅业的问题。由于这种利用垄断特权“胳膊肘往里拐”的关联交易,致使国家电网连年亏损,而电力系统内部职工持股投资的电力企业和电力多经企业及辅业却年年高分红,仅国家电网方面,据国家审计总署披露,有据可查的国有资产流失达54亿元多。国家对电力系统违规违法行为整顿成为当前的一大重点。
电力系统暴露出来的一系列问题,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重视,但现在查处和整改的重点主要是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常见的职务犯罪,而对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等种类的职务犯罪缺乏应有的重视,但后者对国有资产的破坏更具有系统性和根本性。
具体而言,在电力系统中最公开、最冠冕堂皇、问题最大就是以“减人增效,提高职工生活水平”为名义的电力多种经营企业的经营、改革和重组,同时,在国家电力供应紧张时,电力职工集资办电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允许,但这种行为对国有资产的安全造成了隐患,尤其令人担心的,是其中可能会包含系统地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据有关部委和媒体报道,去年我国电力供应将实现供求平衡,去年夏天已经基本做到不拉闸停电。这说明电力已经不是制约经济增长和GDP的瓶颈,电力加快加深改革和进行整顿——查处电力系统国有资产大流失已经开始。在整顿的前夜,突击加快职工持股会控股的鲁能集团“改制”,格外令人注目。
与电力体制改革背道而驰
其次,鲁能集团职工持股会投资持股兴办电力企业和电力多经企业及辅业与国家电力体制改革背道而驰。2002年,国务院批准的《电力体制改革方案》明确规定,“十五”期间电力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实施厂网分开、重组发电和电网企业,实行竞价上网,建立电力市场运行规则和政府监管体系,初步建立竞争、开放的区域电力市场”。然而,电力企业管理层兼任职工持股发电企业负责人,电力企业职工同时还是所持股的发电企业股东,这实际上是通过股权和人事关系将厂网重新一体化,在电网和部分发电企业之间建立起有损于其他发电主体利益的股权和人事关系。在利益驱使下,电网公司职工持股的发电厂在上网电量上,肯定要得到更多的“关照”,这与“厂网分开”、“竞价上网”、“形成竞争性的电力市场”等电力体制改革目标是背道而驰的。
社会各界对电力体制改革有些不满意,电力体制改革充满着吆喝,充满着折腾,进度迟缓,远未达到当年改革方案提出的要求。前几年的全国大面积“电荒”,实际上把电力职工直接或变相投资电厂的危害性给暂时掩盖了起来。
失去法人地位的职工持股会
第三,鲁能集团职工持股会的持股,因其没有股权主体法律地位,不能简单地“一买了之”。在我国现有法律中,没有任何一部全国性的法律给予职工持股会以明确的法律地位以及相应的规范管理。1999年,民政部就停止了对职工持股会的审批。2000年7月,民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暂停对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进行社团法人登记的函》。2000年12月,中国证监会法律部明确了“职工持股会将不再具有法人资格”,“职工持股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外经贸企业内部职工持股会法律地位问题的复函》明确指出:“职工持股会是公司工会内设的专门从事本公司内部职工股的管理组织,不作专门的登记”。职工持股会自此失去社团法人地位,鲁能集团应该是在对其职工持股会进行清理基础上,对职工持股会进行解散。职工持股会解散可以采取两种方式:股权公司化和股权信托。
缺乏法律依据的变形
第四,鲁能集团职工持股会持股采用协议转让私有化没有法律政策依据,容易导致“内外勾结”的国有资产流失。有关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如《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等,都反复强调国资转让不能未经评估,仅按账面价值或每股净资产值进行,更不能不进场公开竞价和征集受让方。《暂停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紧急通知》中也明确指出,目前电力企业在改制中存在三类问题:违规实施国有电力企业职工持股改制;企业改制未经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国有资产未经评估或未通过公开竞价方式出售;国有电力企业的利润向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的企业转移等。鲁能集团的这次私有化变形也是公然“犯老毛病”。
第五,鲁能集团的这次变形不符合有关协议转让国资和不进场公开竞价和征集受让方的条件。
按照原国家经贸委等8部门颁布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规定及其延期执行的文件规定,辅业改制分流是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国资而不进场公开竞价和征集受让方的。成立于1988年的鲁能集团,原来确实是山东电力集团(时称山东电力工业局)下属的第三产业与多种经营企业的总称,几经变形和发展,已经不再是电力主业的多经企业和辅业了。据国家统计局山东调查总队2006年7月的调查,截至2005年底,鲁能集团以总资产738.05亿元居山东企业第一位,总规模不仅超过原母体山东电力集团,也超过胜利油田、兖州煤矿、海尔集团等其他知名的山东企业巨头。其产业横跨煤电、矿业、房地产、工程建设、金融、体育等多领域,成为庞大的企业帝国。这显然不能套用“辅业改制分流是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国资,而不进场公开竞价和征集受让方”的条件。
综上所述,相关方面应该高度重视鲁能集团的此次改制变形,加紧清理其转让的过程。在已经完成的《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电力企业的意见》(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尽快颁布这一专项文件。(作者为德邦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所所长)
(来源:第一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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