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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

http://www.cew.org.cn/  2006-10-10  中华经济网 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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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南疆地区海关机构整合的复函

    国办函〔2006〕50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喀什海关机构升格的请示》(新政发〔2006〕1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喀什、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4个海关的业务、行政、人事、后勤等方面进行整合,组建副厅级喀什海关,隶属乌鲁木齐海关;同时保留红其拉甫、吐尔尕特、伊尔克什坦3个海关,作为喀什海关的隶属机构,承担现场查验和缉私业务;所需人员编制由乌鲁木齐海关内部调剂解决。

    其他有关事宜,请你们与有关方面协商办理。


    国务院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七月五日

(来源:国务院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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