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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http://www.cew.org.cn/  2007-03-20  中华经济网 评论()


  第一编 总 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 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 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 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 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三条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 、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 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 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 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五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第六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 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七条 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 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八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来源:法律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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