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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http://www.cew.org.cn/  2007-03-20  中华经济网 评论()


  第五编 占有

   第十九章 占有

  第二百四十一条 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 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 定。

  第二百四十二条 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 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 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 费用。

  第二百四十四条 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 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四十五条 占有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 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 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来源:法律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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