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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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 质权
第一 节 动产质权
第二百零八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 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
第二百零九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第二百 一十条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 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 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担保的范 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第二百一十一条质权人在债务履 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 二百一十二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二百一十三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 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第二百一十四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 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五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 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 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 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二百一十六条因不能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或 者价值明显减少,足以危害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的,质 权人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通过协议将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第 二百一十七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 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八条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 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 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九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 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 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二百二十条 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 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 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一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 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二百二十二条出 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
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本 法第十六章第二节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
第二节权利质权
第二百二 十三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 )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 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百二十四条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 、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 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第二百二十五条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 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 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基金份额 、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 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 七条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 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 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 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八条以应 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 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二百二十九条权利质权除适用本节规定外, 适用本章第一节动产质权的规定。
(来源:法律图书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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