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作为特别结算会员的商业银行,有资格对其代理的交易会员的保证金进行监管,但是目前监管资格尚需要等待批准,这个过程也需要时间。隋友说,期货公司只有先明确中国金融交易所会员类型,才能开始做前期的准备工作,现在所做的一切工作都只是前期筹备性的工作。
制约股指期货上市的第四个障碍就是刚刚开始的期货公司年检工作正在进行,尚未结束。据了解,期货公司报送年检材料的截止日期是本月15日,各地证监局对期货公司进行年检工作的截止日期是4月30日。根据一般程序,只有在年检工作结束之后,监管部门才能对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资产状况和技术设备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估,“摸清”期货公司的“底细”,相关部门才能确定期货公司的会员类型,明确是否具有自营等业务资格。
一位市场人士表示,证监会领导所说的争取上半年推出股指期货,上半年的概念应该指6月30日之前,从4月30日年检结束到6月30日只有两个月的时间,要完成这么多的工作,时间非常紧张。
制约股指期货上市的第五个障碍是非常细节的期货公司告知义务问题。根据相关规定,期货公司在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和强行平仓时,必须履行对客户的告知义务。股指期货上市后,客户数量增加,期货公司不可能有足够的人力物力逐个通知客户,因此必须出台明确的管理办法,对期货公司履行告知业务的方式进行明确规定。虽然这是个非常细节的问题,但是却关系到整个市场的安全,目前相关的文件尚未出台。如果告知义务的问题不解决,期货公司将面临巨大的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股指期货也难以顺利运行。
农工党中央:尽快出台《公司债券管理条例》
陆媛 郭晋晖
“两会”期间,农工民主党中央委员会(下称“农工党中央”)呼吁尽快出台《公司债券管理条例》,要求证监会统一监管公司债市场,建立公司债发行核准制,全方位的公司债发行人约束机制。
在我国,银行贷款一直是企业最主要的融资形式,债券市场的品种以国债、政策性金融债等依赖政府信用的债券为主。2005年底,企业债券发行量约为GDP总量的1%,大大低于其他国家的水平。在成熟市场国家,政府债券和非政府债券协调发展。非政府债券,主要是公司债券更是成为企业融资的最主要渠道之一。根据世界银行2003年年度报告的数据,多数成熟市场国家的公司债与GDP的比例在50%至100%之间,即使是新兴市场国家(包括东欧和东南亚),这一比例平均也达到了20%。
由于我国公司债券市场发展的滞后,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一是金融结构不合理。间接融资比例过高,企业融资过度依赖银行贷款,风险在银行体系聚集,对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安全带来不利影响。二是企业融资结构不合理。目前企业债的发行利率一般在3%~6%之间,低于同期商业银行贷款利率。但由于公司债市场发行的额度管理、审批环节、发债周期等原因,企业难以通过发行债筹资,融资成本难以降低、融资结构难以优化。三是影响了投资结构的改善。由于公司债市场的规模小,难以成为主流投资工具,居民储蓄只能以银行储蓄为主,保险公司等机构投资者也难将公司债纳入其投资组合,使得投资结构单一的问题长期存在,投资结构难以改善、投资风险难以分散。
农工党中央认为,发展债券市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已经被充分认识到,而且2006年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将公司债作为了发展债券市场的重点方向。因此农工党中央建议加快发展公司债市场,需要着力解决好四大方面的问题,即建立公司债券法规体系,建立统一的公司债管理体制,建立市场化的公司债发行体系,建立全方位的公司债发行人监督约束机制。
首先,建立公司债券法规体系是首当其冲的基础性工作。农工党中央呼吁,在《公司法》和《证券法》原则框架下,制定并发布《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将公司法人发行的金融债、商业银行次级债、可转换公司债、证券公司债、短期融资券等纳入《公司债券管理条例》的框架之中,为建立统一的监管体制奠定法规基础。
其次,如何在公司债券法规体系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公司债管理体制。农工党中央在提案中建议证监会来统一监管:“在《公司债券管理条例》中,明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公司债的监管,由该部门根据《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制定公司债的发行、信息披露、交易结算等监管制度,负责对发债主体、相关中介机构等进行统一的监管。”
农工党中央第三个建议指出应该建立市场化的公司债市场制度体系。按照市场化的要求,建立公司债发行核准制度,凡是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均可自愿申请发债,发债主体由承销商自主推荐。债券发行利率、期限、担保、品种设计等均由发债主体自主选择。各类投资者,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养老金等都可以依法选择自己的投资产品。债券发行后,由发债主体自行选择上市或挂牌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要提供相应的登记、托管和结算服务,便利各类投资机构的跨市场交易,推动统一互联债券市场的建设。
作为国内首个由非上市民营公司发行的短期融资券,福禧短期融资券的兑付风险被认为是中国债券市场第一次真正经历信用风险。农工党中央第四个建议是希望建立全方位的公司债发行人约束机制,深入贯彻落实《破产法》等法律法规,增强公司债发行人的自我约束;试行债券托管制度和债券人会议制度,强化持有人对公司的约束;发挥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等力量对发债公司的监督作用,建立全方位的监督约束机制。
证监会业务创新推进部受限编制审批
陆媛
全国政协委员刘昌谋今年“两会”期间提议建立证监会业务创新推进部,可以由专门机构来研究、推动证券行业自主创新活动,便于协调解决证券业创新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刘昌谋委员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尽快建立一个规划、组织、指导和协调证券行业创新发展的专门机构,并且要与问题券商的风险处置机构相匹配、相适应。也就是说,一方面,证券监管部门应当大力鼓励、扶持创新类、规范类的优质券商的发展,另一方面,应当对高危类、问题类的劣质券商进行风险处置,并且逐步建立劣质券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促使证券业资源从劣质券商逐渐向优质券商集中,促进证券业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证券业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
“证券监管部门可以认真借鉴其他监管部门的做法,尽快组建一个研究证券行业发展、推动证券业内自主创新活动的专门机构(可以考虑定名为‘业务创新推进部’)。该专门机构对内主要负责组织、指导、研究证券业的发展路径、发展平台和发展品种,对外主要负责协调解决涉及证券业自主创新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刘昌谋委员说。
2005年10月28日,银监会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正式成立,负责协调银监会内部各部门之间制定统一的业务创新审慎监管标准、专业化操作规程、创业业务规则,为银监会对业务创新活动的持续监管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参加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监管情况的研究分析、风险监管策略制定、联系协调。
一位证监会官员昨日表示:“我们曾经希望向银监会学习成立业务创新部,但是限于编制比较难以审批下来,所以这项工作目前较难推进。”
设立业务创新部是否必要?一些证券公司人士则担忧单独的业务创新部门可能束缚创新活动的发展。广发证券监事长吕平昨日向《第一财经日报》表示:“虽然不了解银监会的业务创新部是否很有实效,但是我担心证监会如果设立业务创新部,是不是会反过来束缚大家发展,因为比如融资融券、股指期货、直接投资这些创新业务,还是需要各个不同专业部门去做的,如果都在一个部门,可能能力不够。”
刘昌谋委员提议设立证监会业务创新部的初衷则是加快证券业创新。“对于目前已经可行的制度创新、业务创新和品种创新,应当尽快放宽制度性限制,开启政策绿灯,为鼓励、推动证券公司的业务创新和品种创新扫清障碍,铺平道路。”刘昌谋表示。
从制度创新层面,刘昌谋委员提议实行做市商制度。他表示,做市商制度是发达国家成熟证券市场一项重要的交易制度。实践证明,该交易制度既可以稳定市场价格,提高市场流动性,也可以为券商提供较为稳定的收入来源。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建立以现有指令驱动型的交易制度为基础,以做市商制度为辅助的交易系统,以推动证券市场的交易机制变革。应当允许做空,建立双向交易机制。
(来源:第一财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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