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5日电 为保障政府统计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规范统计调查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国家统计局制定了《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伪造、变造或者冒用统计调查证从事经营活动的,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至三倍但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据新华社报道,《办法》将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办法》还规定,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办法》强调,持证人员对在政府统计调查中知悉的统计调查资料负有保密义务。持证人员出现将统计调查证转借他人使用、利用统计调查证从事与政府统计调查无关的活动、泄露调查对象统计调查资料等任一行为的,收缴统计调查证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周英峰)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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